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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法的歷史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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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法的歷史類型

  一、法的歷史類型的釋義

1、法的歷史類型的概念:是將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以及現存的法律,根據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所做的分類。

2、人類歷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產階級法;社會主義法。

3、凡建立在同一經濟基礎上,反映同一階級的意志的法,不論是否同一國家的法,屬於法的同一歷史類型。

(二)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規律:

1、社會基本矛盾運動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社會革命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基本條件

  二、前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制度

(一)奴隸制法律制度:是由奴隸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奴隸主階級意志的體現。

特徵:1、公開保護奴隸制生產關係 2、用宗教迷信和極端野蠻而隨意的刑罰維護奴隸主階級的政治統治 3、公開確認人與人之間的等級劃分與不平等地位 4、明顯帶有原始公社行為規範的殘餘

(二)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就是經封建制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封建制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的總和,是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統治的重要工具。

三、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

A資本主義法的原則: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B資本主義國家兩大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