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重點
在我們平凡的學生生涯裏,説起知識點,應該沒有人不熟悉吧?知識點是知識中的最小單位,最具體的內容,有時候也叫“考點”。掌握知識點有助於大家更好的學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23年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重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重點
第一節 商事賬簿概述
一、商事賬簿的概念合特徵
1、概念:是指商主體為了表明其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而依法制作的會計賬簿。書面形式與電子形式。
2、特徵:商主體制作;目的是表明商主體的財產和經營狀況;法定性。
二、商事賬簿設置原則
1、強制原則;
2、自由原則;
3、折衷原則
三、商事賬簿立法
1、立法體例:商法典、單行法、行業準則
2、我國立法體例我國採用單行法模式:《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審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
四、商事賬簿意義
第二節 商事賬簿分類
一、會計憑證
1、原始憑證;
2、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
1、日記賬;
2、分類賬;
3、總賬
三、財務會計報告
1、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其它附表
2、會計報表附註
3、財務情況説明書
第三節 商事賬簿法律關係及其效力與保管
一、商事賬簿法律關係
1、概念:是指受商事賬簿法律規範調整的、因商事賬簿的設置、核算、監督、記賬和保管等行為所形成的商事賬簿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2、特點:複雜性、當事人多元性、權利義務多樣性
3、內容:商事賬簿核算關係、商事賬簿信息披露關係、商事賬簿管理關係、商事賬簿監督關係
二、商事賬簿的效力
1、商事交互計算依據;
2、稽核審計、計税、資產評估依據;
3、訴訟證據
三、商事賬簿的保管
1、 確定期限;
2、不確定期限;
3、分類定期
票據權利的瑕疵
一、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偽造。指假冒或虛構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並在票據上籤章。被偽造人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偽造人亦不承擔票據義務但須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偽造的簽章不影響真實簽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只要按法律規定對票據簽章和各記載事項進行了通常審查,即使未能辨認出偽造的簽章,付款行為仍然有效。
2、票據變造。指無合法變更權限之人,對除簽章外的票據記載事項加以變更。變造人在票據上沒有簽章,則不承擔票據義務,但應負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若變造人在票據上有簽章,則按其變造以後的票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義務,並承擔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在變造之前簽章的其他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其他人對變造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在變造之前簽章或變造之後簽章的,視為在變造之前簽章。獨角獸 網校
二、票據的更改和塗銷
票據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據上記載事項的行為。合法地更改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是有法定更改權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據上可以更改的記載事項。票據法第9條規定,票據金額、日期、受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可以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指除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之外的事項,包括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
票據的更改和塗銷是指將票據上的簽名或其他記載事項加以更改或塗抹消除的行為。
票據塗銷的法律責任。我國票據法第9條規定,除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會導致票據無效外,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也會導致票據無效外。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如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只需簽章證明即可。
票據權利的行使
一、行使方式
1、提示承兑
承兑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首先要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這是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的必經程序。
2、提示付款
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的票據行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見票即付的匯票1個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權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票據到期如匯票被拒絕承兑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以及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保全和消滅
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所進行的行為。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包括進行票據提示、作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
1、按期提示票據。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就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之一,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期前追索的進行也以按期提示請求承兑被拒絕為條件之一。
2、作成拒絕證書。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兑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
3、中斷時效。一般説來,與普通民事債權相同,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保全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的種類
一、付款請求權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支付款項。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
付款請求權須符合以下條件:
1、持票人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起6個月以內。
2、持票人須將原票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據原件的,不能請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獨角獸 網校
3、持票人只能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上確定的金額,付款人須一次性將債務履行完畢,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於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後,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付款,從而使付款請求權呈持續狀態。
5、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後,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這是對票據權利不確切的處置。
二、追索權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受到拒絕承兑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由於這一請求是在第一次請求未果後的再次請求,所以將其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視票據種類的不同,可以分別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兑人和參加承兑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是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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