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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點整理

商法是司法考試中必考知識點,為了方便大家的複習,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點的彙總,歡迎閲讀以下內容。

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點整理

  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點:債務人有關人員的義務

1.債務人有關人員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就意味着破產程序的開始,從破產程序開始到破產終結的整個期間內,債務人及其有關人員都將受到破產法的約束。破產程序開始後,管理人將接管破產企業,開展包括接管債務人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等一系列工作。這些工作必須得到債務人有關人員的配合。為了保證破產程序有序、高效地進行,破產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了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在破產程序中應承擔以下三方面的義務:

(1)合作與協助義務。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其中,前一種義務具有財產保全的性質。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重要資料,對破產程序的有序和有效進行至關重要。有關人員如果違反這些義務,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或者偽造、銷燬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後一種義務對於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和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債務人財產,有着重要的意義。這裏稱的“工作”,不僅包括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事務,也可以包括程序進行中的具體工作,如受管理人指派外出調查或追債,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查閲資料、制作文書等。法律 教育 網

(2)信息提供義務。債務人企業的有關人員在破產法上負有對兩種特別對象的信息披露

義務。首先是對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即如實回答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詢問的義務。其次是對債權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的義務。

(3)附屬義務。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還負有與履行上述義務相聯繫的兩種附屬義務:一是不擅離義務,即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二是不新任義務,即在破產程序進行期間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有關人員”的定義。

根據破產法第15條第2款的定義,第1款所稱“有關人員”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人員,即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另一類是由人民法院確定的人員,其範圍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如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財務總監等人員。

  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1.通知和公告的對象和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破產程序即為啟動。為了能夠使破產企業的各種利害關係人能夠及時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或者按照破產程序的要求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應該自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作出後儘快地通知債權人並以公告通知所有的利害關係人。

公告以不特定主體為對象。對利害關係人而言,凡屬已公告的事項,均視為其已知。

通知和公告的時間,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公告的意義,在於使未知的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夠儘可能地得知破產申請受理的事實及相關事項,並使破產程序對他們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自動地發生約束力。這裏所説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包括作為本案債務人企業的債務人,該企業財產的持有人,該企業的出資人、職工和待履行合同的相對人,對該企業佔有的財產享有取回權的人,以及其他對該企業享有權利或者負有義務的人。

2.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破產法第14條第2款對通知和公告的內容規定如下:(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4)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5)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6)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司法考試商法考點:破產申請的駁回

1.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後,通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應該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過對破產申請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損害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等合法權益,也可以防止債務人假借破產之名逃廢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破產法第12條的規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説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人因相關證據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補足證據後重新提出破產申請。法律 教育 網

2.受理後駁回破產申請。由於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實質審查是表面事實的審查,實踐中可能存在債務人實際上不存在破產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後,有機會通過進一步審查證據和了解情況,確定表面事實的真實性。破產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在受理破產申請後,裁定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發現債務人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或者(債權人申請時)第7條第2款規定的破產原因時,可以駁回該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司法考試商法考點:破產財產變價、分配

1.破產變價和分配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債權人會議討論並通過;法院裁定認可。

2.破產清償順序

(1)別除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破產清算清償順序:

第一順序:職工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卹和養老醫療補償金(董監高按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順序:前項之外的社會統籌保險費用和税款;

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

3.破產分配額的提存

(1)附條件債權

對於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例題】破產企業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如果乙公司代銷甲公司產品的銷售額達到100萬,則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代理費10萬。(中間分配、最後分配、追加分配)

依據破產分配方案,普通債權清償率20%,分兩次分配,每次分配10%;

第一次分配公告日,銷售額未達到100萬,管理人應當將分配額1萬提存;

在最後分配公告日,銷售額達到100萬,分配1萬,並將提存的1萬支付給乙公司;

如果未達到100萬,將提存的1萬元分配其他債權人。

(2)未受領分配額債權

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

債權人自最後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訴訟仲裁未決債權

破產財產分配時,對於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例題·不定項】某建築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救濟。關於該案破產財產範圍和清償順序等,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2008-3-78川改)

A.該公司所欠民工工資應當列入破產費用先行清償

B.該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築設備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C.該公司的一批腳手架已抵押給某銀行,該批腳手架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D.該公司員工對該公司的投資款只能作為普通債權受償

E.該破產企業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產清算程序開始前受償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財產範圍和清償順序。民工工資不是破產費用,腳手架依然屬於破產財產,但是銀行對其享有別除權而優先受償,員工基於對公司的投資所享有的是股權,而非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