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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

準備司法考試的你對法理學的知識掌握的怎麼樣了?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一些法理學相關的知識點,大家可以參考閲讀

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

  一:法與科學技術

(1)科學技術進步對法的影響。

首先,科學技術影響法的內容,成為法律規定的重要依據。科學技術進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學知識,不斷被運用到法律領域,成為法律規定的重要的科學依據。

其次,科學技術的發展擴展了法律調整的領域。在科學技術的研究發明和推廣應用的實踐活動中出現的大量新的社會關係需要法律規範的調整。

再次,科學技術的發展引起了有關的傳統法律概念和原則的變化。在立法方面,隨着科技的發展,科學技術知識內容的立法所佔的比重不斷增加,而這類專業性、技術性比較強的立法任務要求立法者具備一定的專門性的科學文化知識,國家立法機關的一般成員難以滿足這種要求,因此,需要將這類立法工作委託給專門的機關或人員,這導致“委任立法”範圍的不斷擴大。通訊、交通技術的進步,以及信息交換的加快,使法律時效和時限觀念加強。一些傳統的法律部門的有些傳統概念受到衝擊。

最後,科學技術的發展完善法律調整機制,為立法和執法提供新的技術和手段,對法的制定和實施的法律調整機制發生重大影響。

此外,科學技術的發展也影響了法學教育、法制宣傳和法學研究的方式和內容,促進法學教育、法制宣傳和法學研究方式和內容的更新和發展。

(2)法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

首先,法保證科學技術的順利發展有良好的社會環境。

其次,法為組織科學技術活動法律||教育網提供必要的準則。法確認和保證科學技術發展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優先地位,確定國家科技發展戰略,確立科技管理體制和科技運行機制。法在推動國際間科學技術合作,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運用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最後,法是鼓勵科學技術發展的有效手段。法通過規定對公民的創造性勞動的保護和鼓勵措施,如授予職稱、榮譽稱號和物資獎勵等,激發人們為科技發展作出貢獻的熱情。

  二:法的侷限性

法的侷限性,我們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理解:

(1)法的調整對象、調整範圍的侷限性。法律不直接調整單純的思想、單純的觀念,而行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時候你會發現法律好像有些治標不治本的感覺,這樣就表現出侷限性。

(2)法的侷限性表現在法的本身的特點所帶來的一些侷限性。法律自身的特點,我們歸納起來有六點:

①法律是保守的、滯後的。社會生活總是新鮮的,法律總是滯後的,法律總是灰色的,所有總有法律的真空地帶。

②法律是穩定的、連續的,但是社會生活的不斷髮展變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種連續性和穩定性,不能及時修改。法律的權威性是兩難的:不保持穩定性、連續性,法律的權威就會受到挑戰;要素過分強調它的穩定性、連續性,就會僵化、教條,不適應社會生活,從而也失去其權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況性。

④法律是用語言文字來表達的,但是語言文字總是有其侷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講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時候也會束縛法律權威,限制法律作用的發揮。

⑥法律依靠證據。

(3)人的因素的影響。人的因素影響法的作用的發揮,“徒法不足以自行”,這是中國飛古話,人的能力、人的素養、人的理念,這些都會對法律作用的發揮具有影響。立法者的水平、執法者的能力會影響法律作用的發揮,這是顯而易見的。

(4)法律的作用的發揮,還受制於社會其他因素的影響。社會的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傳統因素等,對法的作用都有影響。

  三:法與經濟

法與經濟的一般關係

(一)什麼是經濟

(二)法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

1.法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由經濟基礎決定。

2.法不僅隨着經濟基礎的根本變革而發生本質的變化,即使是在同一社會形態裏,當經濟基礎發生局部變化時,也會引起法律的相應的變化。

(三)法對經濟的作用

1.法對於經濟基礎具有能動的反作用,並且通過生產關係反作用於生產力。法的這種反作用並不是自發實現的,而是在人們的自覺活動過程中進行和實現的,要受到生產關係適合生產力這一客觀規律的制約和支配。

2.法對經濟作用的主要表現:

(1)確認經濟關係;

(2)規範經濟行為;

(3)維護經濟秩序;

(4)服務經濟活動。

(二)我國法律對市場經濟建設的作用

1.由於中國的市場經濟是自上而下由國家直接啟動的,法的經濟功能主要表現為安排改革進程並重構社會。

2.市場經濟外部法律環境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維護政治穩定,建設政治文明;;

(2)發展科學教育事業,促進文化建設;

(3)加強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等,從而為市場經濟建設提供良好的外部基礎和條件。

3.我國法律在建設市場經濟內部法律環境方面的功能,是法律直接作用於社會經濟關係,發揮其經濟功能的主體方面。主要體現在:

(1)確立市場經濟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則;

(2)確認和維護各種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規範市場主體微觀經濟行為;

(3)通過法律培育市場體系,維護市場秩序;

(4)運用法律解決社會保障問題;

(5)運用法律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矯正市場經濟的弊端,引起市場經濟良性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