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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模擬知識考點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年最新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模擬知識考點,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2017年最新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模擬知識考點

  第一節 證券一級市場

(一) 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特徵及其法律意義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及其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公告、廣播、説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方式或變相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

法律責任:責令停止發行,退還募集資金加利息,處非法所募集資金1%以上5%以下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直接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於3萬至30萬罰款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構成、刑事立案追述標準及其法律責任

既製作了虛假文件,且已經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尚未發行證券的,處30至60萬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的罰款,直接負責人3萬至30萬的罰款

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才構成犯罪

刑事立案追述標準:

1. 發行數額500萬以上

2. 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 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 轉移或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 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非法募集資金1%至5%的罰款

(三) 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構成、立案追述標準及其法律責任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或單位

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次序

犯罪客觀是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

立案追述標準:

1.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 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對集資詐騙罪的規定:

數額較大,處5年以下徒刑,並處2萬至20萬的罰款

數額巨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至10年徒刑,並處5萬至50萬的罰款

數額特別巨大或其他特別嚴重的,處10或無期徒刑,處5萬至50萬的罰款

(四)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認定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虛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至60萬的罰款,直接負責人3萬至30萬罰款

(五)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資金用途的法律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至60萬的罰款,直接負責人3萬至30萬罰款

  第二節 證券二級市場

(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刑事責任的認定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上述人員構成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上述人員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徒刑,1萬至10萬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至10年徒刑,2萬至20萬罰款

(一) 利用未公開信息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的認定

利用職位之便獲得內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

(二) 內幕交易、泄密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的認定

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萬的,處以3萬至60萬罰款,直接負責人3萬至30萬罰款,國務院監督委員會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從重處罰

(三) 操縱市場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的認定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0萬的,處以30萬至300萬罰款,單位操縱市場,對其負責人10萬至60萬罰款

(四) 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的認定

按照證券發行、交易的程序和信息公開制度階段性要求,可分為一級市場的虛假陳述與二級市場的虛假陳述

按照信息公開的對象不同,可分為針對公眾的虛假陳述或針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虛假陳述

根據行為主體,可分為自然人虛假陳述與法人的虛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