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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知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投資諮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建議的服務內容包括投資品種的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年最新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知識,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2017年最新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知識

  第一節 證券經紀

(一)證券經紀業務概述

業務構成要素:1.委託人 2. 證券經紀商 3. 證券交易所 4. 證券交易的對象

證券經紀業務的特定 :

1. 業務對象的廣泛性 所以上市股票、債券都是證券經紀的對象

2. 證券經紀商的中介性

3. 客户指令的權威性

4. 客户資料保密性

(二)證券公司建立健全經紀業務管理制度的規定

1. 對客户進行初次風險能力評估,以後至少2年根據客户證券投資情況進行後續評估

1. 對新開客户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户回訪比例不低於上年末10%,相關回訪資料保存不少於3年

1. 證券公司及營業部應該建立客户投訴書面或電子文檔,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每年4月底前分別報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三) 監督部門對經紀業務的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會及派出監督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業務進行監督,主要措施有:

1. 證券公司向監督機構的報告制度

2. 信息披露

3. 檢查制度

  第二節 證券投資諮詢

(一)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證券研究報告的概念和基本關係

證券投資諮詢: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的機構及人員為投資者或者客户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和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服務的活動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投資諮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建議的服務內容包括投資品種的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

證券研究報告包括:上市公司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

證券經紀人不是投資公司正式員工,證券投資顧問是正式員工

(二)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條件:

1. 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

2. 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3. 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三)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相關規定

所稱“薦股軟件”,是指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功能的軟件產品、軟件工具或者終端設備:

1. 提供涉及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投資分析意見,或者預測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價格走勢

2. 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選擇建議

3. 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買賣時機建議

4. 提供其他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

  第三節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相關的財務顧問

財務顧問應該指定2名顧問主辦人負責,1人協辦人,主辦人發生變更的,財務顧問應該在5個工作日向中國證券會報告

收購人公告收購報告書摘要15日後未能發出要約的,財務顧問應敦促收購人

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不少於10年

  第四節 證券承銷與保薦

(一) 證券發行保薦業務的一般規定

發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 證券公司發行與承銷業務的內部控制規定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總值超過5000萬,應當由承銷團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超過90日

  第五節 證券自營

(一) 自營業務的範圍

(一) 一般上市公司的自營買賣

(二) 一般非上市公司的自營買賣

(三) 兼併收購中的自營買賣

(四) 證券承銷業務的自營買賣

(二) 證券公司風險監控體系的一般規定

1.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淨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

2.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之一的,其淨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

3.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上面業務之一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

4.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上面業務中兩項或兩項以上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

1. 淨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2. 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3. 淨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4. 淨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三)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的規定

1. 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主要是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

2. 依法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以下證券:政府證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央行票據、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券

3. 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備案發行並在境內金融機構櫃枱交易的證券,主要是開放式基金、證券公司理財產品

(四) 證券自營業務持倉規模的要求

1. 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100%

2. 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500%

3. 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淨資本的30%

4. 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節 證券資產管理

(一)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原則

1. 守法合規 2. 公平公正 3. 資格管理 4. 約定運作 5. 集中管理 6. 風險控制

(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類型及基本要求

1. 為單一客户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2. 為多個客户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3. 為客户辦理特定目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分為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淨值的20%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範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户資產淨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接受貨幣資金,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户資金不得低於5萬,設立非限定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户資金不低於10萬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l 000萬元人民幣

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三)監督部門對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督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户承擔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設立完成後5個工作日,向中國證券會所在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資產管理業務合規檢查、報告、內部稽查,向中國證券會所在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節 其他業務

(一)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 合法合規原則

2. 集中管理原則

3. 獨立運行原則

4. 崗位分離原則

(二)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具備的條件

1. 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2. 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3.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4.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註冊資本和淨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5. 6. 7.

8. 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賬號體系

證券交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受能力,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萬或有重大違規記錄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立信用賬户

(四)標的證券、保證金和擔保物的管理規定

可融資融券的標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其他證券

證券公司向客户融資融券,應該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由標的證券以及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抵押

標的證券符合下列條件:

1.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3個月

2. 融資買入標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市值不低於5億;融券標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市值不低於8億

3. 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五)監管部門對轉融通業務的監督管理規定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個交易日公佈轉融通信息:

1. 轉融資餘額

2. 轉融券餘額

3. 轉融通成交數據

4. 轉融通費率

證券金融公司應該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

1. 淨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2. 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餘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淨資本的50%

3. 融出的每種證券餘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4. 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餘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l5%

證券金融公司資金用途:

1. 銀行存款

2. 購買國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高流動性金融產品

3. 購置自用不動產

4.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用途

(六)代銷金融產品適當性原則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户購買金融產品

2. 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户購買金融產品

3. 與客户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4. 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外的其他賬户,代委託人接收客户

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5. 其他可能損害客户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七)證券公司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範圍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 協助辦理開户手續 2. 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户收付期貨

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户為客户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八)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

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市場,1. 應合理確定參與的數量和地域,2. 制定開展區域性市場業務方案,3. 建立健全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