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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知識:證券法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第三節證券法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知識:證券法

  考點一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的體現,是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它貫穿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

  1.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既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公開,也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規則公開;既包括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的信息公開,也包括市場其他參與者的信息公開。就主體而言,所有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包括髮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者都應當遵循公開原則。但主要對象則是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

根據證券法的公開原則,要求公司和有關單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須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充分、及時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從公開的過程來看,包括髮行公開、上市公開、上市後其信息持續公開。從公開的內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説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及經營狀況和其他影響證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護平等,以及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機會平等。平等的保護不僅是形式的,也是實質上的,對於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而言,實質上的公平,則意味着重點保護。

  3.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規則,證券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公正地適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應公正平等地對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則的實質在於使不同的證券主體獲得公正的對待,禁止任何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權或優勢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使對方當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損失。此外,公平原則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而公正原則則強調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則是無私、中立。因此,根據公正原則,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規則,以實現市場各主體之問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執法者與司法者在法律範圍內,公正地執行法律,解決利益衝突與糾紛。

  考點二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又稱知情證券交易,是指內幕人員以及其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利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利的行為。

  考點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在證券市場中,製造虛假繁榮、虛假價格、誘導或者迫使其他投資者在不瞭解真相的情況下作出錯誤投資決定,使操縱者獲利或減少損失的行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實質上是一種對不特定人的欺詐行為。操縱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資者產生投資決策失誤,並以此獲利。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持證券交易公正合理地進行,必須嚴格禁止操縱市場行為。

  考點四證券發行的一般規定

證券發行是指經過批准符合發行條件的證券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將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其他證券銷售給投資者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2)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考點五股票發行的相關內容

  考點六承銷團與主承銷人

  考點七證券交易的條件及方式

  考點八股票上市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閲。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説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情況。

考點九證券交易暫停和終止的情形
類別

暫停交易情形

終止交易情形

股票

(1)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
  具備上市條件。
  (2)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
  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有重大違法行為。
  (4)最近3年連續虧損

(1)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債券

(1)有重大違法行為。
  (2)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上市條件。
  (3)所募資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近2年連續虧損

有暫停交易中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第(2)項、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
  未能消除的。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基金

(1)發生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條件。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決定暫停上市。
  (3)嚴重違反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1)不再具備法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
  市交易。
  (4)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
  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