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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基金銷售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提高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人員執業素質,規範基金從業人員行為,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主席令第71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第112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現就基金銷售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金銷售機構須加入中國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或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或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人員需按規定完成每年度不少於15學時的後續培訓,並通過所在機構每兩年參加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從業資格年檢。

二、基金業協會實施從業資格管理後,取消只針對基金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和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考試,一併納入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三、基金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申請註冊從業資格的,應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註冊。

2017年7月1日前,認可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市場基礎》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的考試成績

(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1、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並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

2、通過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並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

(二)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基金從業資格:

1、通過基金業協會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和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並在相關機構任職的;

2、通過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及《證券市場基礎》,並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

3、通過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同時通過基金業協會的科目一,並已在相關機構任職的。

自2017年7月1日後,上述科目的考試成績均按照四年有效期規定執行,超過四年未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註冊從業資格的,需重新參加考試或補齊最近兩年的規定後續培訓學時。

四、基金銷售機構為其從業人員申請從業資格前應首先辦理入會申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從業人員管理系統機構賬户,並指定資格管理員,資格管理員通過從業人員管理系統進行從業人員的註冊、變更、離職備案、年檢等工作。有關基金銷售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流程,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