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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管理中計量器具檢定管理方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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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管理中計量器具檢定管理方案研究

摘要: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進程不僅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體系,而且要使制度能夠有效運轉起來。如何構建制度運轉的有力機制是使制度真正發揮作用,有效推進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關鍵環節。文章從利益機制、權力結構和思想引導三方面,探討了使學生管理制度運轉的內生動力要素。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推進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進程中,如何使各項管理制度有效運轉起來,是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管理育人、推進校園法治進程的關鍵所在。

一、推進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利益機制

毛澤東同志曾經深刻指出:“凡是需要羣眾參加的工作,如果沒有羣眾的自覺和自願,就會流於徒有形式而失敗。”馬克思主義認為,社會一切政治組織及其制度都是圍繞着特定的利益而建立起來的。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固化的利益分配,是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構成了人們追求利益的軌道。因此,要通過制度實現對學生的有效管理,其核心就是要通過制度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以及協調學生在教學科研活動中與學校、教師等產生的各種利益關係。那麼,如何能夠使學生自發、自覺地遵循制度的軌道來進行其校園內的各種學習活動和社會工作呢?換而言之,什麼樣的制度才能得到學生的認同?這就需要對“法”的性質進行分析。法律就是一個自給自足的規則體系,即法律是靜態的。對此,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曾指出:“至少在法制生活中的某些重要時代,盛行着這樣一種趨向,即把法律建成一門自給自足的科學,完全以它自己的基本原理為基礎,不受政治學、倫理學和經濟學等學科的外部影響”。與傳統的法條主義不同,在法經濟學的視野中,“法本身———它的規範、程序和制度———極大地注重於促進經濟效益”,“經濟學理論和經驗主義方法全面用於法律制度的分析”,能夠“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在法經濟學的視野中,法律以權利和義務來確定人類行為和關係界限,各種權利義務都是影響人們社會活動的“內生變量”,並分別充當法律行為的成本因素和收益因素。好的法律,通過對權利、義務、責任、信息和程序的有效安排,可以減少這些額外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帶來實際的利益。進一步看,依據科斯定理(Coasetheorem),在一個零交易費用的世界裏,法律對資源配置不發生影響;而在正交易成本的現實世界裏,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從這一視角出發,要使學生管理的規章制度有效運轉起來,首先就要從制度設計的環節入手,建設有質量的制度體系,為學生的校園生活、學習、工作提供更加便捷、規範、高效的制度路徑。要有效降低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制度的質量,應當致力於實現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同步發展。從實質正義的角度看,在制度設計時,要融合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切實樹立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使命的制度觀,從“以管理為中心”向“以學生為中心”轉型,在正確的價值觀引領下科學界定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為學生的行為提供穩定的預期。正如《管理規定》第五條指出的,“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另一方面,必須注意到,“法治是一種強調程序的社會控制方式,在法治的精神內涵中包含着程序正義的追求”,在制定學生管理制度時,要特別重視有關程序的完整性。只有對行為的各環節進行明確規定並予以遵循,才能維護學生權益,並實現學校的管理有力、治理有方。這也是學校在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中有效開展工作的現實需要。倘若程序存在缺陷,則勢必會對學生、對學校的行為都構成較大的交易成本。例如,在“於豔茹訴北京大學撤銷博士學位決定案”中,“正當程序”是該案的焦點。在北京市一中院的終審判決書中指出,“對於已授予的學位予以撤銷的,亦應遵循正當程序進行,保障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就表明,國家司法機構已經將程序正義作為審視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係的重要因素。

二、推進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權力結構

制度的創設、調整,反映了羣體的利益訴求。那麼,為什麼利益訴求能夠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呢?在社會關係運行過程中,利益往往不是利益主體自行能夠實現的,而是需要通過一定的社會途徑才能實現。在此過程中,就需要有一種權威力量來調和利益關係———這種權威力量就是權力。因為“權力是一種力量,藉助這種力量可以或可能產生某種特定的預期局面和結果”。因此,制度不僅反映了不同利益羣體的博弈,也是各種權力的互動產物。不同權力之間的相互關係形成了權力結構,進而形塑了相應的.制度類型。要真正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就要完善權力結構,使各羣體之間能夠形成積極有效的互動關係。目前大學的學生管理體制機制依然偏重於單向度的“管”,而雙向互動的“理”則比較薄弱。當今時代,隨着改革開放進程的日益深化,大學生的民主意識、參與意識顯著增強,互聯網技術的深入發展也為學生參與校務活動提供了便捷渠道,權威的構建不再是一個單向度的權力實現過程,大學生也不再是被動的受管理者,而是具有主動參與精神的討論者、交流者。管理工作者和學生之間的影響是相互滲透的。只有切實在思想認識上明確權威構建的雙向性,才能有效順應時代形勢,轉變過去單向的權威構建模式,在具有實質性的溝通和平等互動中實現學生管理的法治化。《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並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准。”這就表明在學生管理工作中,要重視加強學生權力組織和學生團體的建設,使學校內部治理的權力結構得以不斷完善,在一個能夠有效溝通互動的權力結構中構建良好的校園生態。一方面,從外部支持上,學校要把學生代表大會作為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重要橋樑,凡是涉及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在決策前要廣泛徵求學生意見,在執行過程中也要建立健全學生監督機制。另一方面,從學生權力組織和學生團體的自身內部建設上,要充分根據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章程等上位法的規定和學校相關制度體系的整體格局來完善內部運行的規章制度,構建自身運轉的制度化軌道。同時,學生權力組織和學生團體要積極和廣大學生之間建立緊密的聯繫,擴大工作的有效覆蓋面,從而真正成為學生表達利益訴求的平台和窗口,為制度化地參與校園治理奠定基礎。

三、推進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思想引導

馬克思指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因此,要使規章制度能夠得到認可並順利運轉起來,就必須關注其社會基礎。在這一基礎中,作為社會意識的意識形態是其中的重要構成。制度和意識形態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甚至互為前提的。只有人們在思想意識上認同了某種規則,這種規則才能成為實際制約人們行為的制度,否則,就只能或者是僅僅停留在某些人觀念中的邏輯,或者是作為某些文字條款存在的章程,而不是現實的制度,“物質生存方式雖然是始因,但是這並不排斥思想領域也反過來對這些物質生存方式起作用”。更進一步説,如果人們的思想觀念不發生變化,不僅過去的行為規則即舊制度不會被否定,而且新行為規則即新制度也不會被認同。這也啟示我們要充分發揮制度的治理功能,就要發揮意識形態的作用,通過培養學生的法治觀念,從而為制度的運轉提供“潤滑劑”。在培育法治觀念的進程中,學校要注重發掘國家法治建設、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中積累的重要實踐和理論成果,充分利用這些教育資源開展工作。要向學生深入講解《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把培育法治文化作為育人工作和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內容,將法治精神的培養與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緊密結合起來。要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公正平等意識、權利義務觀念、規則意識、契約精神等法治理念滲透到學生行為規則、日常教學活動當中,融入學校辦學傳統、教育理念當中,構建濃厚的法治校園文化氛圍。在加強法治觀念教育時,還必須深刻認識到,觀念的養成不是僅靠宏大的宣講就能實現的,學生在校園學習、生活、工作等微觀實踐中的習得也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列寧所指出的:“在政治上教育千百萬羣眾,只有宣傳和鼓動是不夠的,必須要有羣眾自身的政治經驗,”工作既要“靠這個先鋒隊所實行的政治領導正確,靠它的政治戰略和策略正確,而最廣大的羣眾根據切身經驗也確信其正確”。因此,在培養學生法治觀念的工作中,就要根據學生自身經驗的積累情況,一步一步地提出為他們易於理解和相信的主張,逐步地、分階段地把他們的思想觀念引導到法治軌道上來。在目前的工作中,如何根據學生的切身經驗提出一些互相聯結、逐步過渡、依次遞進的具體主張,使學生能夠釐清依法治校和維護其自身權益的內在邏輯關係,從而自覺樹立遵紀守法的思想觀念,既是一個重要課題,也是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這就需要發揮學生管理工作隊伍,特別是班主任、輔導員等學生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力量,“不是滿足於那個熱熱鬧鬧,主要的是要做經常的、細緻的工作,做人的工作,”善於結合一些實踐案例,善於運用學生的切身經驗,向學生講清楚依法治校的邏輯、意義,將制度所確定的模式轉化為學生內心的自覺和自願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