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信訪工作三級例會制度
一、 每週召開一次例會,研究信訪工作。(結合工作例會召開)
二、 根據教育局的信訪例會召開例會,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及時召開會議研究
三、 會議有會議記錄,問題處理結果要有紀要
四、 例會研究的主要問題:1、分析當前信訪穩定形勢,排查不安全因素。2、聽取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3、研究處理信訪案件,特別是重點信訪案件。4、學習有關文件安排部署近期信訪工作。
五、 本單位例會研究案件的具體情況要及時向教育局信訪部門反饋。
什麼是信訪工作三級例會制度 [篇2]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羣眾的密切聯繫,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將信訪問題解決在本轄區。依據《信訪條例》,制定本細則,望各級各部門遵照執行。
第一章信訪事項的受理程序
第一條受理
一、信訪事項必須進行登記,發生一起,登記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受理,並告知信訪人;
(二)對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在15日內告知信訪人。答覆以《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單》的形式書面告知信訪人;
(四)已經三級認定終結的案件,信訪人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提出投訴請求的,應做好批評、教育、穩定工作;
(五)屬於政策諮詢的,要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和疏導工作;
(六)確有價值的意見建議,應當及時呈報領導或有關部門。
第二條辦理
一、辦理《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
(一)對屬於本行政機關(以下稱辦理單位)應當受理的信訪事項,辦理單位應及時與信訪人辦理《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一式兩份,辦理單位和信訪人各持一份;
(二)辦理《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時,辦理單位應明確信訪事項辦理的期限;
(三)在規定的問題查處期限內,信訪人可以持《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到辦理單位的接待場所查詢問題辦理情況,但不得越級上訪;
二、展開信訪調查
(一)調查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做到事實查清、定性準確;
(二)辦理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天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0天;延期的理由及時間要及時告知信訪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作出辦理意見
(一)調查結束後,辦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寫出調查報告,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的,予以支持。
2、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3、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的,不予支持。
(二)辦理意見形成後,5日內向信訪人當面反饋。請信訪人在《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上籤署意見並簽名。誰辦理,誰出具意見,誰蓋公章。若該意見是可複議、可訴訟的,應當書面一併告知信訪人;
(三)若信訪人同意辦理意見,簽字後即信訪終結。辦理意見交信訪人一份,由辦理單位存檔一份。辦理單位要做好處理意見的落實兑現工作;
(四)若信訪人不同意辦理意見,應簽署不同意的具體理由;若信訪人拒不簽署意見、也不委託他人代簽時,辦理單位應在信訪人意見一欄中特別説明;遇這兩種情況,辦理單位要及時向上一級複查機關報送相應資料和情況。
第二章信訪事項的複查程序
第三條複查申請的提出
一、申請人必須是不服辦理意見的信訪人。
二、有具體的複查請求和事實依據。
三、屬於信訪的範圍,並且無法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的。
四、屬於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
五、應自收到辦理意見起30日內。
第四條 複查單位的確定
一、辦理單位是鄉鎮政府(街道辦理處)的,由縣(市)、區政府援權的行政機關予以複查。
二、辦理單位是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的,可以申請縣(市)、區政府複查,也可以申請市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複查。
三、凡對縣(市)、區政府複查不服的,可申請政府工作部門或市政府複核;凡對市政府工作部門複查結果不服,信訪人可以申請市政府複核,也可以申請省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複核。
四、垂直管理部門的信訪問題,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複查。
五、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部門協商解決;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第五條受理
複查單位確定後,應按照第一條的規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條辦理
一、辦理複查《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
複查單位受理後,應按照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與信訪人辦理複查《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
二、做出複查意見
(一)複查單位要在認真聽取信訪人申訴、詳細查閲材料、必要時請起始單位彙報後,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
1、如辦理單位辦理意見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處理恰當,複查機關應維持原處理意見;
2、如發現辦理單位主要事實沒有查清,或處理意見有政策性錯誤,應在複查後5日內責令辦理單位重新辦理,並告訴信訪人。複查機關責令辦理機關重新辦理的,辦理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作出與原辦理意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見;
3、責令重新辦理的,辦理單位應在30日內辦理完畢,並與信訪人見面;若信訪人同意新的辦理意見,即視為處理終結,新的辦理意見除存檔外,應同時上報責令重新辦理的上級部門;
(二)複查單位也可以直接展開調查,並做出複查意見。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舉行聽證。
(三)複查結束後,應按照第二條第三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辦理。
三、複查單位的複查時間,應不超過30天。
第三章複核程序
第七條複核申請的提出
一、申請人必須是不服複查意見的信訪人。
二、有具體的複核請求和事實依據。
三、屬於信訪的範圍,並且無法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其它法定途徑得到救濟的。
四、屬於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
五、應當自收到複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
第八條複核單位的確定
一、複查單位是縣(市)區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予以複核。
二、複查單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的,由上訪人選擇,可以申請市政府複查,也可以申請省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複核。
三、垂直管理部門的信訪問題複核工作,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複核。
第九條受理
複核單位確定後,應按照第一條的規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十條 辦理
一、辦理複核《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
複核單位受理後,應按照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與上訪人辦理複核《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
二、做出複核意見
(一)複核單位要詳細查閲材料、必要時請辦理機關、複查機關彙報後,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複核意見認定的標準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相同;
(二)複核機關可以根據信訪人的申請,出具複核意見。若該意見是可複議、訴訟的,還應當告知信訪人相關救濟渠道;
(三)複核相關原則上主要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復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組織人員複核,並做出複核意見;
(四)複核單位的複查時間,應不超過30天;
(五)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舉行聽證;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複核的期限內;
(六)行政機關的複核意見應當主動抄告同級信訪工作機構;下級信訪部門應當及時將終結意見報告上一級信訪部門;
(七)若信訪人同意複核意見,有關機關要做好落實工作;
(八)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和其它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四章監督與保障
第十一條為了維護三級終結制度的權威性,市信訪局將對各單位所報三級終結的信訪案件進行隨機抽查。
第十二條凡造成冤、假、錯案者,一經查實將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信訪三級終結:同一信訪事項,按照法定程序,經過三級行政機關依次做出處理意見、複查意見、複核意見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終止受理該信訪事項,該信訪事項處理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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