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練習題2018
案例一:
某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選擇了一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施工招標 代理和施工階段監理工作,並在監理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第45天,與該監理單位簽訂了委託監理合同。之後雙方又另行簽訂了一份監理酬金比監理中標價降低10%的協議。
在施工公開招標中,有A、B、C、D、E、F、C、H等施工單位報名投標,經監理單位資格預審均符合要求,但建設單位以A施工單位是外地企業為由不同意其參加投標,而監理單位堅持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
評標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1人、建設單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專家庫中抽取的技術經濟專家3人。
評標時發現,B施工單位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單位報價且未能合理説明理由; D施工單位投標報價大寫金額小於小寫金額;F施工單位投標文件提供的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H施工單位投標文件中某分項工程的報價有個別漏項;其他施工 單位的投標文件均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最終確定G施工單位中標,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該 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進入安裝調試階段後,由於雷電引發了一場火災。火災結束後48小時內, G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通報了火災損失情況:工程本身損失150萬元;總價值100萬元的待安裝設備徹底報廢;G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醫療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租賃的施工設備損壞賠償10萬元;其他單位臨時停放在現場的一輛價值25萬元的.汽車被燒燬。另外,大火撲滅後G施工單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機械閒置損失2萬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衞人員費用支出1萬元,並預計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200萬元。損失情況經項目監理機構審核屬實。
問題:
1.指出建設單位在監理招標和委託監理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不妥之處,並説明理由。
2.在施工招標資格預審中,監理單位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是否正確?説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組成的不妥之處,説明理由,並寫出正確作法。
4.判別B、D、F、H四家施工單位的投標是否為有效標?説明理由。
5.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這場火災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指出建設單位和G施工單位應各自承擔哪些損失或費用(不考慮保險因素)?
答案:
1.在監理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第45天簽訂委託監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標法,應於30天內簽訂合同。
在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後雙方又另行簽訂了一份監理酬金比監理中標價降低10%的協議不妥。依照招投標法,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監理單位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是正確的。以所處地區作為確定投標資 格的依據是一種歧視性的依據;這是招投標法明確禁止的;
3.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妥,不應包括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正確組成應為: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4.B、F兩家施工單位的投標不是有效標。D單位的情況可以認定為低於成本,F單位的情況可以認定為是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屬重大偏差。D、H兩家單位的投標是有效標,他們的情況不屬於重大偏差。
5.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火災屬於不可抗力。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工程本身損失150萬元,其他單位臨時停放在現場的汽車損失25萬元,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失100萬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200萬元。施工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C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醫療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租賃的施工設備損壞賠償10萬元,大火撲滅後C施工單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機械閒置損失2萬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衞人員費用支出1萬元。
案例二:
某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決定進行公開招標.經過資格預審,A、B、C、D 四家施工單位通過了審查,並在規定時間內領取了招標文件.投標人 A 在取得了招標文件後,認真核對了工程量,根據當前當地市場狀況、材料供求情況和材料價格情況,基於詢價,並對措施項目作出處理後確定報價.在報價全部完成 後,投標人 A 按照規定時間將投標文件送達了招標單位.
投標人 D 在趕往指定地點提交投標文件的時候,由於交通擁堵,投標人 D 察覺可能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不能趕到,因此給招標人打電話,説明理由和自己的報價,要求參加競標,投標文件將隨後補上.招標人同意了該要求.
評標過程中,招標人採用綜合評議法,最終選定投標人 D 為中標單位.對此結果,其他投標人均表示異議.
問題:
1.什麼是措施項目?投標人在投標時對措施項目應當如何處理?
2.招標人選定投標人 D 中標正確嗎?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措施項目是指為完成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了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技術、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工程量清單計價時,對措施項目清單可作調整.措施項目清單為可調整清單.
招標方的"措施項目一覽表"內容只列項目,由投標方根據實際施工方案自主計算措施項目的量及費用並報價;而不是由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投標人對招標文件 中所列的項目,可根據企業自身特點作適當的變更和增減.投標人要對擬建工程可能發生的措施項目和措施費用作通盤考慮,措施項目清單計價一經報出,即被認為 是包括了所有應該發生的措施項目的全部費用.如果報出的清單中沒有列項,而施工中又必須發生的項目,招標人有權認為其已經分攤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綜合 報價中,將來措施項目發生時投標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提出索賠與調整.
2.招標人選定投標人 D 中標的做法不正確.
投標人 D 不能及時上交投標文件,應當視為放棄投標,招標人應當按照作廢處理,不能將失去資格的投標人 D 確定為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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