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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提分試題帶答案

沒有播種,何來收穫;沒有辛苦,何來成功;沒有磨難,何來榮耀;沒有黯淡,何來輝煌。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提分試題,供各位考生分享。

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提分試題帶答案

 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兩部分組成,業主與某建築公司和某安裝公司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設備安裝合同,土建工程包括樁基礎,土建承包商將樁基礎部分分包給某基礎工程公司。樁為預製鋼筋混凝土樁共計 1200 根,每根的混凝土量 0.8m3,承包商對此所報單價為 500 元/ m3,預製樁由甲方供應,每根價格為 350 元/根。樁基礎按施工進度計劃規定從 7 月 10 日開工至 7 月 20 日結束。在樁基礎施工過程中,由於業主方供應的預製樁不及時,使樁基礎 7 月 13 日才開工,7 月 13 日至 18 日基礎公司的打樁設備出現故障,7月 19 日至 22 日出現了屬於不可抗力的惡劣天氣無法施工。合同約定:業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 5000 元;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 5000 元。

問題:

1、在上述工程拖延中,哪些屬於不可原諒的拖期?哪些屬於可原諒而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哪個屬於可原諒但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

2、樁基部分的價格為多少?承包方此項應得款為多少?

3、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4、設備承包商的損失由誰負責承擔?應補償的工期和費用為多少?

參考答案

1、從 7 月 10 日至 12 日共 3 天,屬於不可原諒且補償費用的拖期(業主原因);

從7 月 13 日至 18 日共 6 天,屬於不可原諒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從7月 19 日至 22 日共 4天,屬於不可原諒但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樁基部分價格=122×0.8×500=48 萬元。

(2)承包方此項應得款:

① 可原諒且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為 3 天,應給承包商補償 3×5000=1.5 萬元;

② 不可原諒的拖期共 6 天,對承包商罰款 6×5000=3.0 萬元;

③ 承包商此項應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 萬元;

3、(1)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 3+4=7 天

(2)土建承包商應獲得費用補償為 3×5000-65000=-15000 元,即應扣款 1.5 萬元。

4、(1)設備安裝承包商的損失應由業主負責承擔。因為設備安裝承包商與業主有合同關係,而土建承包商與設備安裝承包商無合同關係。

(2)設備安裝承包商應獲工期為 3+6+5=13 天。

(3)設備安裝承包商應獲費用補償為 13×5000=6.5 萬元。

 案例二

某綜合辦公樓工程,建設單位甲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為中標單位,雙方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合同。由於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設計能力,經甲建設單位同意,乙分別與丙建築設計院和丁建築工程公司簽訂了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由丙對甲的辦公樓及附屬公共設施提供設計服務,並按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交付有關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施工合同約定由丁根據丙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時根據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及設計圖紙進行質量驗收。合同簽訂後,丙按時將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交付給丁,丁根據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後,甲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是由於設計不符合規範所致。原來丙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地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甲帶來了重大損失。並以與甲方沒有合同關係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設計人為由推卸責任,甲遂以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本案例中,甲與乙、乙與丙、乙與丁分別簽定的合同是否有效?並分別説明理由。

2、甲以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妥當?為什麼?

3、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責任應如何劃分?

4、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參考答案】

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

(1)甲與乙簽定的總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據《合同法》和《建築法》的有關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單位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2)乙與丙簽定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據《合同法》和《建築法》的有關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與丁簽定的分包合同無效。

理由:根據《合同法》和《建築法》的有關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將由自己總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給丁,違反了合同法及建築法的強制性規定,導致乙與丁之間的施工分包合同無效。

2、甲以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妥。

理由:甲與丙不存在合同關係,因為乙作為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與丙建築設計院之間是總包和分包的關係,根據《合同法》及《建築法》的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責任劃分為:

丙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甲帶來了重大損失,乙和丙應對工程建設質量問題向甲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現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上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案例三

【背景資料】

某工程,施工單位按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作出報價(表4-1)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預付款為合同總價的20%,從工程進度款累計總額達到合同總價10%的月份開始,按當月工程進度款的30%扣回,扣完為止;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採用以直接費為計算基礎的全費用綜合單價計價,間接費費率10%,利潤率5%,計税係數3.41%。經項目監理機構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如圖4-1所示(時間單位:月)。

施工開始後遇到季節性的陣雨,施工單位對已完工程採取了保護措施併發生了保護措施費;為了確保工程安全,施工單位提高了安全防護等級,發生了防護措施費。施工單位提出,上述兩項費用應由建設單位另行支付。

施工至第2個月末,建設單位要求進行設計變更,該變更增加了一新的分項工程N,根據工藝要求,N在E結束以後開始,在H開始前完成,持續時間1個月,N工作的直接費為400元/m3,工程量為3000m3.

問題:

1.施工單位提出發生的保護措施費和防護措施費由建設單位另行支付是否合理?説明理由。

2,新增分項工程N的全費用綜合單價及工程變更後增加的款額是多少?(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

3.該工程合同總價是多少?增加N工作後的工程造價是多少?

4.若該工程的各項工作均按最早開始時間安排,各工作均按勻速完成,且各工作實際工程量與估計工程量無差異,在表4-2中填入H、I、N三項工作分月工程進度款。

5.該工程預付款是多少?第1個月至第4個月每月結算款各為多少?

答案

1、(1)要求建設單位另行支付工程保護措施費不合理(0.5分),因為該部分費用已包括在合同價中(或屬施工單位支付的費用)(1分);

(2)要求建設單位另行支付安全防護費不合理(0.5分),因為該部分費用已包括在合同價中(或屬施工單位支付的費用)(1分);

2、(1)全費用綜合單價(也可合併計算):

①分項直接費=400(元/m3)

②間接費=①×10%=400×10%=40(元/m3)(0.5分)

③利潤=(①+②)×5%=(400+40)×5%=22(元/m3)(0.5分)

④税金=(①+②+③)×3.41%=(400+40+22)×3.41%=15.75(元/m3)(0.5分)

⑤全費用綜合單價=①+②+③+④=400+40+22+15.75=477.75(元/m3)(1分)

{或①分項直接費=400×3000=1200000(元)

②間接費=①×10%=1200000×10%=120000(元)

③利潤=(①+②)×5%=(1200000+120000)×5%=66000(元)

④税金=(①+②+③)×3.41%=(1200000+120000+66000)×3.41%=47263

(元)

⑤全費用綜合單價=(①+②+③+④)÷3000=(1200000+120000+66000+47263)÷3000=477.75(元/m3)}

(2)工程變更後增加的款額=477.75×3000=1433250元=143.33(萬元)(1分)

3、(1)該工程合同總價=90+25+200+240+380+320+100+240+140=1735(萬元)(1分)

(2)增加N工作後的工程造價=1735+143.33=1878.33(萬元)(1分)

4、(1)H工作第6月工程進度款=240(萬元)(1分)

(2)I工作第7月工程進度款=140(萬元)(1分)

(3)N工作第5月工程進度款=143.33(萬元)(1分)

(或直接填在表中)

分月工程進度款 單位:萬元

時間工作名稱

第1月

第2月

第3月

第4月

第5月

第6月

第7月

合計

A

45

45

90

B

25

25

C

100

100

200

D

240

240

E

190

190

380

F

320

320

G

100

100

H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