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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信用證欺詐風險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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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貿易法的規定,信用證或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裝船的有效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單證信用證欺詐風險防範措施,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單證信用證欺詐風險防範措施

  一、對買方欺詐。表現為賣方單獨或夥同承運人以虛假單據騙款。

1.1.1利用預借提單、倒籤提單的方式進行欺詐。

所謂預借提單,是指承運人接管貨物後,在貨物尚未裝船或貨物未裝完時,應託運人(賣方)的請求籤發已裝船提單。倒籤提單,是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後,應託運人(賣方)的請求,將提單的簽發日期提前到信用證所規定的實際裝船期以前。

根據國際貿易法的規定,信用證或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裝船的有效期。超過有效期裝貨,買方有權拒收貨物,並可就其因此遭受的損失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勾結承運人簽發不符合實際裝船日期的提單,使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要求,憑此要求銀行議付貨款。

1.1.2偽造、變造信用證隨附的單據進行欺詐。

國際商會規定信用證業務的3種基本貿易單證,即發票、裝船提單和保險單都極易偽造。偽造賣方發票只是舉手之勞;偽造裝船提單隻要取得船運公司的空白提單,填好後加上假簽名即可;偽造保單隻要付出少量保費即可。而且,詐騙者往往兼營船運公司和貿易公司,偽造單證極為容易。由於銀行沒有識別假單證的義務,保險公司也不承保貨物未上船的索賠,買主的損失很難挽回。

1.1.3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進行欺詐。

UCP600第27條規定:“銀行只接受清潔運輸單據,清潔運輸單據指未載有明確宣稱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的運輸單據。”

因此,當承運人認為貨物表面有缺陷欲在提單上註明時,賣方往往出具保函,向承運人保證由其承擔收貨人拒收貨物或索賠的責任,以勾結承運人出具貨物在“表面狀況良好”下裝船的清潔提單,致使銀行在審查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條件下予以結匯。

1.2 對賣方的欺詐。主要表現為買方利用虛假信用證、轉讓信用證或信用證“軟條款”騙取賣方的佣金、質押金或履約金。

1.2.1利用可轉讓信用證進行欺詐。

國外一些不法分子在實施欺詐時,一般不直接與我國外貿企業發生業務關係,而是利用香港這一國際轉口貿易中心,通過中間商以轉讓國外原開證行信用證的方式進行。其特點是:

①交單期和有效期在香港,交單期很短。如載明“提單簽發日7天之內應寄至香港轉讓銀行”,此類可轉讓信用證因交單期限短,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單;有效期在香港,國內外貿單位很難控制。

②付款條件為香港轉讓行,收到國外原開證行付款後,再付款給國內公司。這種做法名義上是信用證,實際是託收的方式,從而將風險轉嫁給了國內商貿企業,一旦原開證行或進口商資信不好,將造成出口商的損失。

1.2.2利用軟條款進行信用證欺詐。

所謂軟條款,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於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其一般表現為:

①限制出口商提供的單據。如: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檢驗證書必須有開證行指定的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簽字。

②限制出口商裝運。如:貨物只能待收到進口商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後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以信用證修改書的方式發出。

③信用證開出後暫不生效,需要待開證行簽發通知後生效。

④附加付款條件。如:貨物抵達目的港經進口商檢驗後,方付款等。這些條款有利於進口商,對出口商則存在着極大風險。

  二、貿易型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的自我防範

2.1慎重選擇交易夥伴。

在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前,一定要慎重選擇交易夥伴,查明其公司規模、資金狀況、資信情況、公司信譽。要選擇資信能力強和商業信譽好的貿易商作為交易夥伴,對於那些商業信譽不好、資信能力不強的貿易商,一定要認真對待,否則就有可能受騙,造成經濟損失。

資信調查和商業信譽調查的'內容和範圍包括:對方所在國的國際貿易政策及相關法律,企業的組織結構、註冊資金、實有資金、資本公積金、資產負債率,以及企業的經營作風、履約守信程度、經營範圍、知名度、社會影響力等。

2.2正確選擇國際貿易術語。

貿易商在訂立合同時,選擇恰當的、合理的貿易術語控制詐騙風險,是防止信用證詐騙的重要環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了4組國際貿易術語,即

E組:EXW;

F組:FCA、FAS、FOB;

C組:CFR、CIF、CPT、CIP;

D組:DAF、DES、DEQ、DDU,DDP。

為了防止信用證欺詐,作為出口商應儘量使用C組貿易術語。

C組術語的共同點是,出口商須負責簽訂從交貨地點將貨物運到目的地的運輸合同。而作為進口商應儘量使用F組貿易術語,該組術語的共同之處是進口商負責選定承運人。

這樣,不管是作為進口商還是出口商,租船定艙、貨物保險的選擇交易權以及有關風險均可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有效防止受益人自謀或受益人與船東共謀實施信用證欺詐。

2.3合理訂立貨物買賣合同的信用證條款

2.3.1合理選擇信用證種類。

在一般貿易中,儘量不開可轉讓的信用證,以防止信用證轉入不法商人之手,對銀行實施詐騙。另外,應避免使用自由議付的信用證,堅持使用限制議付的信用證。也可規定開證行為付款行,其他銀行不能議付單據。這樣,可防止在單據上做手腳。

2.3.2信用證的有效期必須合理、適當。

貿易雙方一旦確定信用證支付方式,作為受益人,出口商應要求進口商儘快開立信用證,並使信用證有合理、適當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時間要求修改不合理條款及安排裝運。

反之,受益人臨近裝運期才收到信用證,一旦發現有與買賣合同條款不符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出口商就沒有充分的時間要求修改不合理條款及安排裝運。因此,出口商極有可能要承擔違約和違反信用證條款的責任,從而使進口商達到欺詐的目的。

2.3.3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的內容。

貨物買賣合同中,信用證條款是買方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依據。所以,應當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不能含糊其辭,尤其是單據條款和裝運條款,更要明確、具體,避免出口商利用信用證條款的粗略、含糊而提交不符合合同要求但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詐取貨物款項的情況發生。

2.4對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條款,認真審核單證。

出口商在收到銀行交來的信用證後,應對照買賣合同全面審核,以防止信用證條款與合同的規定不符或有“軟條款”陷阱或假冒信用證。

審核單證應重點審查信用證的性質、類別、開證方式、金額、受益人名稱、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期、裝運港、目的港,貨物運輸是否分批裝運或轉運,有無指定標籤以及信用證的格式、內容款項有無塗改、挖補、剪貼、複製、描繪等方面的跡象,信用證是否需要隨附匯票、發票,提單種類與合同規定是否相符等。

進口商在付款贖單前,對賣方提交的單據應全面、及時審核,審核單據是否和信用證要求相符,是否屬於偽造、變造、過期作廢的單據。進口商應委託有經驗的外貿人員諮詢和調查,如有可疑之處,應致電國際海事局協查。

對於審核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並要求修改;對於有詐騙嫌疑的單據,應請求銀行止付或請求法院發佈禁付令強制銀行拒付;對假冒作廢的信用證,應停止發貨。

2.5密切關注貨運航程。

及行蹤及時、充分地把握貨物航運動態,是防止信用證詐騙的又一重要環節。

進口商可根據合同中的運輸條款,瞭解與船運有關的情況,如船名、船東、噸數、貨物是否上船、起航日期、航行計劃、抵達日期、提單號碼、裝運數量等內容,以便通過相應的機構如倫敦海事局或有關船運公司查詢追蹤,確定提單內容的真實性。一旦查到提單有詐,即可在開證行付款或承兑之前由法院止付信用證項下貨款。

2.6強化監裝和商檢。

對於對方派船或對方封裝的集裝箱貨物或量大值高的貨物,可以派人監裝監卸。

按信用證要求檢查貨物的正確性,其中包括廠名、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和包裝情況,或委託港口代理進行監裝。在選擇好商檢標準、方法的同時,選擇獨立的檢驗人或當地檢查機構或可靠的代理人對貨物進行檢驗,出具證明

2.7提高業務人員的自身素質。

提高國際貿易人員的素質是防止信用證欺詐的關鍵。作為國際貿易的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船舶、海運、提單、海上保險等國際貨物買賣的知識和經驗,有熟悉信用證支付方式的業務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