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運提單風險與防範措施
海運提單是信用證要求的主要單據,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憑單付款,不會審查單據真實性。個別不法商人利用這一點偽造提單騙取貨款。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海運提單風險與防範措施,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一、關於海運提單的主要風險
1.倒籤提單和預借提單
已裝船提單應在貨物全部上船後簽發。由於海運提單的簽發日期即被認為是裝運日期,所以簽發日期必須真實。如果貨物裝船後,提單的簽發日期早於實際裝船日期,即構成倒籤提單。如果貨物未完成全部裝船的情況下籤發了提單,即構成預借提單。倒籤和預借提單這兩種情況通常是託運人為了使提單的簽發日期與信用證的規定一致而要求的,以便託運人順利結匯。但對於收貨人來説,可以構成合謀欺詐,使收貨人蒙受損失。
2. 偽造提單
海運提單是信用證要求的主要單據,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憑單付款,不會審查單據真實性。個別不法商人利用這一點偽造提單騙取貨款。
3. 無提單放貨
在國際貿易中,有時會發生貨物先於提單到達的情況。通常會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解決:由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銀行會籤的書面保函,要求先提貨後補交提單。但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貨人身份不易查明,存在被冒領的風險。因此無提單交貨的風險是很大的。
二、海運提單風險的防範措施
1.杜絕或從嚴掌握倒籤提單和預借提單。出口商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裝運,如遇船期不準、推艙、改船等客觀情況,應採取緊急措施,果斷追回全套單據,重新繕制。
2.選擇可靠船公司,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
3.選擇資信好的貿易伙伴。
4.嚴格海運提單的簽署。
5.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及時要求海事司法保護。
FOB出口下貨代提單的細分
FOB出口條件下的貨代無單放貨中涉及五方當事人,即國外進口商、我國出口商、船公司、國外進口商指定的境外貨代、境外貨代指定的我國國內貨代。由於境外貨代指定的我國國內貨代不同,FOB出口中使用的貨代提單也不同,細分如下:
(一)境外貨代提單
境外貨代提單是指境外貨代在我國通過設立分支機構如辦事處,由分支機構代為簽發的提單。通常情況下,我國無船承運人的市場準入門檻很低,自2010年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通知》以來,無船承運人可選擇採用交納8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方式或者每年辦理3萬元人民幣的責任保險方式就能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境外貨運企業駐境內的辦事處名下很少有大額財產。而且,目前我國貨代市場混亂,合法、非法貨代都在做,有的境外貨代沒有在我國登記註冊,租個辦公室就開展經營活動,即便註冊登記,但沒有具體業務經營權,開業、停業靈活方便,資信難以確定。我國很多新成立的外貿企業不知道貨代合法與否,只要價格便宜就輕易接受。如果貨代與進口商串通一氣,欺詐後逃之夭夭,即使法院裁決勝訴,贏了官司也拿不到錢。
例如我國某毛巾廠與韓國KM公司簽訂FOB近四萬美元的出口合同後,KM公司委託韓國JB貨運公司負責貨物運輸,JB公司通過其在青島設立的辦事處操作該筆業務,毛巾廠將貨物交至青島某場站,從JB公司青島辦事處拿到了該辦事處簽發的抬頭表明韓國JB公司為承運人的貨代提單,信用證結匯時因單證不符包括JB公司提單在內的結匯單據被開證行退回,但提單項下的貨物已被KM公司提走,KM公司負責人將貨物變現後潛逃,毛巾廠持提單在海事法院起訴JB公司,協商後毛巾廠作出適當讓步,在JB公司賠償毛巾廠的大部分損失後毛巾廠撤回了訴訟。該案例中的毛巾廠的絕大部分貨款失而復得,可算是一種僥倖,如果JB公司與KM公司聯合欺詐,則毛巾廠會損失慘重。
(二) 國內貨代傳遞的境外貨代提單
國內貨代傳遞的境外貨代提單是指國內貨代代理境外貨代的一般出口業務,只幫助境外貨代傳遞、不代理境外貨代簽發的貨代提單。例如2011年6月青島一家傢俱出口公司(賣家)與韓國公司(買家)簽訂FOB貿易合同,賣家備齊貨後依據買家指示向青島貨代A訂艙並交貨,貨代A向賣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單,提單簽發人為B公司,賣家拿到提單後依據約定憑提單複印件向買家催收貨款,但直到貨到目的港也未見收貨人付款,再三催促後賣家得知貨物已被提走,法院判決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B公司在海外,還是皮包公司,青島這家公司損失慘重。由於國內貨代從未向託運人簽發過提單,僅僅是將承運人簽發的提單交付託運人,一般不能認定其為無船承運人,因此也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儘管這種做法違反聯合國亞太經濟社會理事會的規定,我國交通部負責人也在“關於無船承運業務若干問答”第八問中明確指出外國(境外)無船承運人在我國註冊登記的提單可以在我國流通,但其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代理簽發提單。然而,由於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這些只能用於指導實踐,還不能左右法院的判決。
(三) 國內貨代代簽的境外貨代提單
國內貨代代簽的境外貨代提單是指國內貨代代理境外貨代裝運港業務並代為簽發貨代提單。我國貨代代簽提單時提單正面右下角的簽章是貨代本人,抬頭是實際承運人,依據海商法第72條的規定,僅憑抬頭不能正確反映貨代的無船承運人身份時,也可以認為貨代實為無船承運人,國內貨代不能因as agent of carrier的字樣推卸責任,應和無船承運人一樣負有連帶責任。但是,目前我國無船承運人准入門檻過低,而參與這類違規操作的貨代一般規模和實力較小,因此,即使賣方勝訴,如果貨代以破產形式逃避法律制裁,賣方也無法挽回損失,最後的結果是我國外貿和貨運業的雙損失。
例如中國某外貿企業與日本A公司簽訂了價值約20萬美元的服裝FOB出口合同,A公司委託日本B貨運公司操作貨運業務,B貨運公司委託上海C貨運諮詢公司代理裝運港業務並代為簽發提單,外貿企業交付貨物後取得C公司代簽的提單,但外貿企業的議付單據因單證不符被開證行拒付,而提單項下的.貨物卻已經被日本A公司通過B貨運公司無單放貨全部提走,因A公司提走大批貨物後宣佈倒閉,B貨運公司也關閉公司,無奈之下外貿企業在國內起訴了上海C貨代公司,但發現C公司註冊資金只有10萬人民幣,公司全部員工不超過5人,除了簡單的辦公設備之外別無他物,承擔不起高達100多萬元人民幣的賠償責任,該外貿企業的鉅額貨款肯定是收不回來的。
FOB出口中的貨代提單風險防範
在當前我國國際貨運行業還不發達的大環境下,完全杜絕使用FOB術語出口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在使用FOB出口時外貿企業必須清楚提單性質和風險,通過有效手段控制貨物所有權,防範無單放貨等事件的發生。
(一)瞭解各類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在格式上大致相同,要格外注意提單的抬頭和簽章,以識別是船公司身份還是貨代身份,是代理人身份還是獨立經營人身份。提單抬頭和簽章都為船公司,則是船公司提單;提單抬頭為船公司,簽章顯示為承運人的代理,則為代簽的船公司提單;提單抬頭和簽章都為境外貨代,則是貨代提單;提單抬頭是境外貨代,簽章為國內貨代,則是代簽的貨代提單。對於前兩種情況要認真分析船公司無單放貨的風險;對於後兩種情況,就要認真分析貨代無單放貨的風險,特別是與信用證軟條款相結合的拒付貨款無單放貨風險。
(二)注意提單的填寫
在美國,提單中列明的收貨人可以憑提單複印件和身份證明提取貨物,因此,由於各國的規定不一,對於提單上各方當事人的填寫就要特別注意,必須要確保出口商能夠掌握物權。提單的託運人欄(shipper)必須填寫發貨人(賣方)的名字,而不是代為辦理出口託運相關事宜的國內貨代,更不是境外貨代。收貨人( consignee)一欄如果是信用證結算方式可填寫議付行或開證行為收貨人(to order of XXX Bank),讓銀行牢牢控制貨物權,在銀行收到貨款後再放單;如果是T/T或者D/P方式,收貨人可以填寫成空白抬頭(to order), 買方付款後再允許其提貨。
(三)力爭使用船公司提單
在選用FOB出口時,最好能夠和外商談判時在數量上敲定為整集裝箱貨,避免拼箱貨的情況。拼箱貨意味着出口商是不能取得船公司提單的,只能取得貨代提單。貨代是商業機構,不具備雄厚的經濟實力,一旦出現問題,沒有可供扣押的船舶,其他財產也寥寥無幾,而整箱貨則不同。可以要求買方指派的貨代直接提供船公司提單,而非其簽發的貨代提單。這樣,出口商拿到的海運提單以船公司信用為保證,船公司擁有或經營船舶,經濟實力雄厚,其風險性會大大降低。
(四)掌握國內外貨代的註冊情況
我國《海運條例》頒佈後,無船承運與貨運代理業務分開界定,無船承運業務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貨運代理業務的主管機關為商務部。FOB出口簽發的貨代提單是無船承運業務,無論是幾級無船承運人都要在交通部註冊,註冊時一般都要在銀行存放有80萬元的保證金,以備發生損害時無船承運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發生。因此,外貿企業要對買方指定的境外貨代或者是國內貨代的註冊情況進行查詢,具體方法是讓貨代傳真過來一份貨代提單,看上面是否有註冊號MOC-NV*****(*代表數字),再在交通部網站上進行查詢,如果查詢不到,就不能接受其貨代提單。
(五)認識境外貨代資信的差異性
對於境外貨代設立辦事處這種類型,要分情況對待。一些全球知名的貨代公司,其運營實力已經超過知名船公司,其貨代提單的信用是完全可以相信的,會保證正本貨代提單的物權功能,如歐洲線的K&N(德訊)和Panalpina(泛亞班拿)、澳美線的Toll(拓亞)等。許多進行實際業務操作的外貿人士反映,和這些貨代公司打交道可以完全放心,這也代表了未來第三方物流的發展方向。但是,對於中小型貨代企業,即使滿足了註冊的保證金要求,也要慎重對待,有的境外貨代和進口商勾結,大多是以小金額的訂單先試幾票,讓發貨人感到結匯安全,然後再以較大金額的訂單騙貨。因此,只要是訂單量超出該貨代公司的保證金就要格外警惕,注意條款的變動情況。
(六)區分國內貨代的身份
對於境外貨代指定的國內貨代,一定要區分其是普通代理還是簽單代理。普通代理業務中,貨代不對實際託運人負責本身就是錯誤的,更何況受境外貨代的委託,代其傳遞提單造成無單放貨,國家應儘早出台法律竭力避免。目前,對於出口商而言,在談判時應向國外進口商説明,不接受由國內貨代傳遞過來的境外貨代提單。對於簽單代理,儘管國內貨代與境外貨代是代理關係,與出口商無關,但是作為實際託運人的出口商也必須要求國內貨代為其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後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其他方式下出口商收到全部貨款後才通知貨代公司放正本提單給進口商,否則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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