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發票的税務與會計處理
你知道跨期發票的税務與會計處理是怎樣的嗎?你對跨期發票的税務與會計處理了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跨期發票的税務與會計處理的知識,歡迎閲讀。
提出問題:
在對某公司2016年度進行彙算清繳時,發現一些2016年底的發票,比如有2016年12月的發票,2017年1月入的賬。應如何處理?
税收政策: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項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税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税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項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税務處理問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税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説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四)按照增值税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增值税暫行條例》及營改增文件規定,納税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税務處理:
從企業所得税的角度來看,實務中經常會涉及到跨期費用的處理,通常對於跨月不跨年的費用,財税部門監管不予追求,但對於跨年費用往往口徑較緊,往往要求企業在彙算清繳時應該將跨年費用作適當調整,使其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該公司2016年因未取得發票而暫估計入費用的支出,如果在2016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前(即2017年5月31日前)能取得有效憑證,則該支出可以在2016 年度税前扣除;如未在2016年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該公司可在取得相應憑證後,向主管税務機關做出專項申報及説明後,追補至該費用發生年度扣除。
按照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的相關規定,如果這張跨期發票屬於銷售方未按納税義務時間開具的,將無法正常申報抵扣進項税額。
也要注意一些地方性規定,比如大連國税2009年匯繳問題問答規定: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已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如果在彙算清繳期內取得合法憑證的,可以在當年計算企業所得税時税前扣除,如果在彙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税時不允許税前扣除,企業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税前扣除。上述有關成本費用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税款為目的。
會計處理:
對於不重要的前期差錯,企業不需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但應調整發現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比如有關資產項目,屬於影響損益的,應直接計人本期與上期相同的淨損益項目。對於重要的前期差錯,如果差錯影響資產負債表項目的,在差錯發現當期直接調整相關項目的金額,若差錯影響利潤表項目,則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最終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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