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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補償金的會計與税務處理

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由於企業發展變化原因或者員工自身原因,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那麼企業支付的這筆離職經濟補償該如何進行會計和税務處理呢?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員工離職補償金的會計與税務處理的知識,歡迎閲讀

員工離職補償金的會計與税務處理

  一、會計處理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由於導致義務產生的事項是終止僱傭而不是為獲得職工的服務,企業應當將辭退福利作為單獨一類職工薪酬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企業確認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並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並具體考慮下列情況。

1、對於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根據計劃條款規定擬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2、對於自願接受裁減建議的辭退計劃,由於接受裁減的職工數量不確定,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一一或有事項》規定,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3、對於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間期末後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辭退福利,企業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

4、對於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間期末後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辭退福利,企業應當適用本準則關於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相關規定,即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後的金額計量應計人當期損益的辭退福利金額。

因此,對於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所有辭退福利,無論是哪個部門的人員,會計處理借方均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而不是計入資產成本進行資本化,貸方是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單獨一類職工薪酬進行會計處理。

  二、企業所得税處理

1、離職經濟補償能是否屬於“合理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税實施條例》對工資薪金列舉不包括員工辭退福利,並且被辭退員工顯然已經不再符合“任職或者受僱”, 任職或者僱用關係,一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係,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者僱員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來自於任職的企業,並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務人員提供的勞動價值。而離職補償產生的原因是終止僱傭而不是為獲得職工的服務。

因此,員工離職經濟補償金雖屬於職工薪酬的核算範圍,但不屬於企業所得税法中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範疇。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離職補償金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並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

2、離職經濟補償金如何税前扣除

(1)《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税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八、關於税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税法》和有關税收法規規定的税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税所得額。”

目前,《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税收法規並沒有對離職補償金的税前扣除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企業支付的員工離職補償金不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作為與取得應納税收入有關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

(3)《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税前扣除問題的批覆》(税總函[2015]299號) 規定: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税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並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後,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税前扣除。

會計上在計提離職補償時,多數情況下是按照預計負債的方式進行處理的,離職補償的確切金額尚未確定。而在企業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需要遵循實際發生原則,即税前扣除項目的金額是實際發生的、確定的,由於企業計提的離職補償不符合實際發生原則的要求,因此税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納税調增;在職工從企業離職並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後,由於該項補償已經實際發生,且金額可以確定,因此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税前扣除。

  三、個人所得税處理

1、《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 )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2、《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財税[2001]157號 ) 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上述兩個文件,明確了兩個重要問題:

(1)企業支付的離職補償金,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

(2)給予了相應的優惠,員工取得的離職補償金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

此外,還應當注意,離職補償金是個人所得税範疇的工資薪金,並不是企業所得税範疇的合理工資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