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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發粽子賬務怎樣處理

端午節,是我們的傳統佳節,國家給我們安排了小長假,單位一般也會給我們發放粽子等過節禮物。過完節,會計人員就應該進行財税處理了,先對照看看吧!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端午節發粽子賬務怎樣處理的知識,歡迎閲讀

端午節發粽子賬務怎樣處理

  一、會計處理

如果企業端午節給員工發放粽子,屬於非貨幣福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職工薪酬》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案例:甲食品公司在2017年5月27日因過端午節,給300名員工發放了自產的禮盒裝粽子,每人1盒。該禮盒裝粽子對外售價117元/盒(含税價,税率17%)。員工構成:生產人員200人,管理、銷售、後勤人員100人。

會計分錄:

1、計提職工福利費

借:製造費用——職工福利費 23400

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117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福利 35100

2、實際發放粽子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福利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5100

  二、增值税的處理

  (一)自制的處理

1、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

2、視同銷售價格的確定

按《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如下規定確定銷售額:第十六條納税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税的貨物,其組成計税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税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上述這段話的意思:如果企業生產的粽子本來就在對外銷售,那麼視同銷售的價格就是近期同類粽子的平均銷售價格(不是最低,也不是最高!);如果企業生產的粽子沒有對外銷售,僅僅就是發給員工,那麼就可以按照市面上同類粽子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當然,粽子是大眾化商品,不可能沒有其他納税人銷售,因此組税計價在此是不會用到的。

3、自制粽子的增值税税率問題

税率會是一個問題嗎?

還真是一個問題,我擔心有些財務人員分不清粽子的税率!

粽子的税率都是17%?——錯!不是!!!

營改增後,餐飲行業外賣食品的税率是6%,所以餐飲企業將自制的粽子發給員工,是不是税率就應該是6%呢?

但是,如果餐飲企業不給員工發粽子,而是在過節期間請員工“吃”粽子呢?按照營改增36號文: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税的。至於員工吃不完“打包”帶了一點回家,也是節約糧食的“美德”哦!

對於生產型企業自制的粽子,都是17%嗎?如果回答是的,估計是沒有生活經驗的.人且對税法也沒有深刻理解的人。

粽子有兩種形態:生的和熟的。如果不信,建議到菜市場去走走看!

熟的,毫無疑問,税率應該是17%。

但是,對於“生的”,税率應該是13%(2017年7月1日以後11%)。為什麼這樣説?請看《農業產品徵税範圍註釋》(財税字[1995]52號)在糧食類的規定:

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麪皮、米粉等糧食複製品,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税範圍。

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麪、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税範圍。

生的粽子就是糯米外加粽葉等,然後用線包裹,屬於簡單組合加工在一起,一般也不會速凍或抽真空包裝,因此還是屬於農業產品。即便是鮮肉粽子或臘肉粽子,鮮肉和臘肉都是屬於低税率的。當然,如果粽子經過加工變成熟的了或者速凍的,那就是17%。市面上銷售的粽子,出於保存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熟的或速凍的,且多數是抽真空包裝。因此,不能因市面銷售的税率17%,就盲目斷定所有的粽子税率都是17%,需要從工藝和產品特性去判斷。

小規模納税人當然是3%的徵收率。

  二、外購的處理

如果企業發的粽子是外購的,按規定其進項税額自然不能抵扣。如果外購時取得了增值税專用發票,可以先認證後做進項税額轉出處理。如果是商貿企業,本身也在採購粽子對外銷售,從庫存商品拿出一部分作為福利發給了職工,當然需要做進項税額轉出,而不是視同銷售。

  三、企業所得税的處理

根據國税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給員工發粽子在企業所得税方面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計税價格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80號)。所謂公允價值,自制的還是國税函[2008]828號規定的原則,就是同期對外銷售的價格;外購的,由於粽子購進就發了,價格不會發生劇烈波動,實際上就是購進時的價格。

對於外購的視同銷售,很多人在企業所得税彙算時容易忘記調整納税申報表,因為外購的在增值税方面不做視同銷售。忘記做視同銷售調整,不會減少企業所得税的繳納,税務局一般不會追究,但是企業方面損失了廣宣費、業務招待費等扣除基數,可能會多交企業所得税。

企業發粽子,屬於福利支出,因此需要與其他職工福利費一起,受14%比例的限制,如果超標,也是要做納税調整的。

  四、個人所得税的處理

粽子與月餅一樣屬於實物收入,月餅要交“月餅税”,粽子當然要交“粽子税”。因此,企業在給員工發粽子後,應將粽子的金額加在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上一起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税。財務人員節後申報個人所得税時千萬不要遺漏該筆個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