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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

證券資格是進入證券行業的必備證書,是進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投資公司、大型企業集團、財經媒體、政府經濟部門的重要參考。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

證券承銷與保薦

  證券發行保薦業務的一般規定

證券發行保薦業務的一般規定如下:

(1)發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

(3)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4)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保薦業務。

(5)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6)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公開的信息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和承銷過程中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1)招股意向書刊登首日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定價方式、定價程序、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條件、股票配售原則、配售方式、有效報價的確定方式、中止發行安排、發行時間安排和路演推介相關安排等信息;發行人股東擬老股轉讓的,還應披露預計老股轉讓的數量上限,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並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

(2)網上申購前披露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購價格及對應的擬申購數量;剔除最高報價有關情況;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公募基金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有效報價和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的確定過程;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及對應的市盈率;網下網上的發行方式和發行數量;回撥機制;中止發行安排;申購繳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轉讓方案的,還應披露老股轉讓和新股發行的確定數量,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並應提示投資者關注,發行人將不會獲得老股轉讓部分所得資金。按照發行價格計算的預計募集資金總額低於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金額的,還應披露相關投資風險。

(3)如公告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披露發行價格的`同時,在投資風險特別公告中明示該定價可能存在估值過高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提醒投資者關注。

(4)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獲配機構投資者名稱、個人投資者個人信息以及每個獲配投資者的報價、申購數量和獲配數量等,並明確説明自主配售的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佈的配售原則;對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實際申購數量明顯少於報價時擬申購量的投資者應列表公示並着重説明;發行後還應披露保薦費用、承銷費用、其他中介費用等發行費用信息。

(5)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持有期限等情況。

證券公司發行與承銷業務的內部控制規定

要點:發行業務

內容:主承銷商應當對詢價對象和股票配售對象的登記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詢價對象不得配售股票:

(1)採用詢價方式定價但未參與初步詢價。

(2)詢價對象或者股票配售對象的名稱、賬户資料與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的不一致。

(3)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價或者足額劃撥申購資金。

(4)有證據表明在詢價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

要點:承銷業務

內容: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採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採用代銷方式的,應當約定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證券發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證券自營

證券自營業務的範圍與監管措施

要點:證券自營業務的範圍

內容:證券自營業務的範圍包括:

(1)一般上市之前的自營買賣

(2)一般非上市證券的買賣

(3)兼併收購中的自營買賣

(4)證券承銷業務中的自營買賣

要點: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措施

內容: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措施如下:

(1)專設賬產、單獨管理。證券公司同時經營證券自營與代理業務,應當將經營兩類業務的資金、賬户和人員分開管理,並將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人指定商業銀行,將公司證券自營資金設立專門賬户單獨管理核算。

(2)證券公司自營情況的報告。證券公司應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送自營業務情況統計表。並且每年要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報、向交易所報送年檢報告,其中自營業務情況也是主要內容之一。

(3)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管20年。

(4)證券交易所監管。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等。

(5)禁止內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證券公司的風險監控體系一般規定

證券公司的風險監控體系一般規定如下:

(1)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户、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2)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户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後台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以形成有效的自營業務前、中、後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3)風險監控部門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發現業務運作或風險監控指標值存在風險隱患或不合規時,要立即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4)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引進和開發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測量和監控程序,使風險監控走向科學化。

(5)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其對公司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

(6)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系統的功能,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在監控系統中設置相應的風險監控閥值,通過系統的預警觸發裝置自動顯示自營業務風險的動態變化,提高動態監控效率。

(7)提高自營業務運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缺陷的糾正與處理機制,建立完備的業績考核和激勵制度,完善風險調整基礎上的績效考核機制,遵循客觀、公正、可量化原則,對自營業務人員的投資能力、業績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稽核部門定期對自營業務的合規運作、盈虧、風險監控等情況進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報告。

(8)加強自營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強化自營業務人員的保密意識、合規操作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

證券自營業務操作的基本要求

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真實、合法的資金和賬户。

(2)業務隔離。

(3)明確授權。

(4)風險監控。

(5)報告制度。

證券自營業務的禁止性行為

(1)禁止內幕交易。

(2)禁止操縱市場。

(3)其他禁止的行為。其內容包括:假借他人名義或以個人名義進行自營業務;違反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證券;違反規定購買本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本證券公司有重大利害關係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將自營賬户借給他人使用;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