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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項目如何進行納税籌劃2017

提到免税,大家第一印象是優惠政策,對納税人來講肯定是利好因素,但實際上對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增值税免税來講卻不一定。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增值税免税項目如何進行納税籌劃的知識,歡迎閲讀

增值税免税項目如何進行納税籌劃2017

  增值税免税項目如何進行納税籌劃

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以及相關文件規定了某些免增值税的政策,比如,蔬菜流通環節免徵增值税,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徵增值税,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税,向境外提供的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物流輔助服務、諮詢服務等;一般來講,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會降低納税人的增值税税負,但也有例外的情況,會因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多繳納增值税。以下,筆者從三個方面對該問題進行闡述,1、進項税不得抵扣的方式;2、免增值税與不免增值税的税負平衡點;3、免增值税政策的納税籌劃。

  1、免税項目對應的進項税不得抵扣,不能準確劃分的進項税按照免税收入與全部收入比例劃分

免税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税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納税人如兼營增值税應税項目與免税項目,其進項税無法劃分應用於應税與免税項目,則按照36號文件第二十九條規定:

“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納税人,兼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當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税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進行清算。”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如當期因免税項目免徵增值税(即不計算免税項目的銷項税額),則其對應的進項税額不能抵扣,需做進項税額轉出;如不能準確劃分,則應按照免税收入佔當期所有收入的比例計算;如當期因免税項目而免徵的增值税(銷項税額)小於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即進項税額轉出),則納税人會因免税而多繳納增值税;

這裏要強調一點,一定要注意是“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而不是全部的進項税額。如能確定屬於應增值税項目或非應增值税的進項税,不需要該公式進行計算,直接將非應增值税的進項税轉出即可。在實踐中,納税人經常混淆的是關於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增值税進項税問題。

36號文件第二十四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這是什麼意思呢?以固定資產為例,如企業購進固定資產,專門用於生產增值税免税產品,則其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税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但如該固定資產不是專門用於生產增值税免税產品,而是同時生產增值税免税產品或增值税應税產品,不是36號文件所述的“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税,所以,不需轉出,該進項税可以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因此,當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兼營應增值税與免增值税項目時,當期取得的進項税,應分情況進行處理:首先,將可以分清確認為增值税應税項目的進項税抵扣,確認為增值税免税項目的進項税轉出;其次,將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同時用於免增值税項目與應增值税項目的進項税予以抵扣,或將專門用於應增值税項目的進項税予以抵扣,將專門用於免增值税項目的進項税轉出;最後,將無法劃分用於免增值税項目或應增值税項目的進項税按照上述公式進行劃分。

  2、免增值税與不免增值税的税負平衡點

現以向境外提供技術轉讓服務免徵增值税的情況為例講解如下:

某境內外資生產企業A公司進行某項新產品的研發活動,形成新技術後,A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轉讓該技術使用權,並收取技術轉讓費用;假設A公司在某月的增值税情況如下:

當期銷售產品收入100萬(不含增值税),銷項税額17萬;技術轉讓收入10.6萬;當期進項税15萬(已認證,全部為無法區分的進項税);

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增值税額計算如下:

當期應納税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17+10.6÷106%×6%)-15=17.6-15=2.6萬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則其增值税額計算如下:

當期應納税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進項税額轉出=17-15+15×10.6÷(100+10.6)=17-15+1.44=3.44萬

從上可以看出,當本期進項税額較大時,享受免税政策反而要多繳税。

經推算,當期進項税額=總收入×5.66%時,享受免税政策與不享受免税政策的税負相同,此時的進項税金額即為免税與不免税的税負平衡點;當期進項税超過税負平衡點時,享受免税政策大於不享受免税政策的增值税税負;按照上例驗算如下:

當進項税額=總收入×5.66%=(10.6+100)×5.66%=6.26萬時

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當期應納税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17+10.6÷106%×6%)-6.26=11.34萬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當期應納税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進項税額轉出=17-6.26+6.26×10.6÷(100+10.6)=11.34萬

因此當進項税額=總收入×5.66%時,兩者增值税税負相同;

當進項税額>總收入×5.66%=(10.6+100)×5.66%=6.26萬時,比如為8萬,則:

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當期應納税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17+10.6÷106%×6%)-8=9.6萬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當期應納税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進項税額轉出=17-8+8×10.6÷(100+10.6)=9.77萬

當期進項税大於税負平衡點時,享受免税政策大於不享受免税政策的增值税税負;

反之,當期進項税小於税負平衡點時,享受免税政策小於不享受免税政策的增值税税負,舉例略。

  3、免增值税政策的納税籌劃

有的納税人朋友可能會認為,在當期進項税超過税負平衡點時,不享受免税政策;在不超過税負平衡點時,享受免税政策,實際上,税務機關不會允許這種隨意選擇的情況發生,根據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適用免税、減税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税、減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税。放棄免税、減税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税、減税。”

那麼此種情況下是否就沒有納税籌劃的餘地了呢,實際上還是有的:

根據以上分析,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税的計算公式有時不是非常符合實際情況,不能反映真正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比如有的月份未能及時認證增值税專用發票,導致下月的抵扣的進項税額特別大,而下月正好有免税收入,則下月的進項税額轉出金額就會大於其實際應該轉出的金額;

因此,納税籌劃的原則是:在發生免税收入的期間,儘量少抵扣進項税(比如可以延期認證,減少當期進項税抵扣);在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較大的期間,儘量不發生免税收入(比如可以延期確認免税收入);

舉例,某企業,前期採購原材料,因結算問題供應商一直未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在某月集中取得,尚未認證;假設本期確定會發生免增值税收入,可適當的將部分增值税專用發票延期到以後抵扣,比如下月無免增值税收入,可延期到下月認證並抵扣,這樣,可抵扣的進項税額總數不變,但進項税額轉出則大大減少;假設某月已經將前期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認證,在允許的情況下,當月暫不確認免税收入,在後期進項税額較少的期間確認免税收入,這樣後期的進項税轉出則大大減少;

上述籌劃,要注意一點,36號文件中在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的公式下方增加了一條,“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進行清算”,我們可以理解為,納税人按月計算的因免税收入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税,原則上不能低於按照年度數據計算的進項税轉出額,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按照年度數據進行清算;所以,上述籌劃的目的是,不因免税而增加增值税税負,但也不能人為的減少;

比如,某月有較大金額的免税收入,但當月沒有進項税,所以無轉出,但根據年度數據計算的話,其進項税轉出額金額較大,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按照年度數據進行清算;

現在有的外資企業承擔了部分境外母公司技術研發的功能,比如有的境外企業出於成本等因素考慮,將某些技術研發項目在中國境內的子公司進行,境內的子公司技術轉讓業務可能會比較頻繁或金額較大,但真正用於該技術業務的進項税實際比較少(技術成本的構成大部分為人工,但人工不能抵扣進項税),為避免該免税收入侵蝕大量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進項税額,可考慮再成立一家公司,專營技術開發等業務,可利用子公司的設備原材料等進行研發活動,如此申請增值税免税可最大化的降低税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