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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養老保險論文

職場1.54W

1江蘇省運動員退役後的安置路徑

運動員養老保險論文

江蘇省運動員退役主要有兩種安置方式:組織安置和自主擇業。運動員退役後,根據所參加比賽的類別和名次來決定是否進行組織安置,如果是省級安置,交由省人社廳負責;若市級安置,由市體育局和市人社局負責。安置地限於省內的事業單位,主要的安置途徑包括:

①升學,運動員退役後因年齡較小而進行升學,待其畢業後再由組織進行工作安置;

②事業單位;

③其他。主要是指運動員放棄組織安置選擇自主擇業。組織安置的運動員每年在所有退役運動員中佔少數,比例約為25%,這部分運動員退役後無論是選擇升學還是再就業,都保留其工齡及保險關係。自主擇業的大多為成績一般的運動員,主要以自行車、摔跤、柔道和划船等項目為主,每年選擇自主擇業的運動員佔所有退役運動員的75%。自主擇業的安置路徑有多種,主要有升學、進入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創業等。由於再就業的多樣性,退役運動員可能會面臨新進入單位不認可其工齡的情況。此外,自主擇業的運動員退役後還會出現較大的地域流動性,跨統籌範圍流動時會出現統籌基金不能隨個人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而轉移的現象。

2運動員養老保險相關政策梳理

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體人字〔2006〕478號),圍繞運動員的社會保險、試訓運動員的社會保險以及運動員的住房公積金等問題進行了闡述,文件規定要將編制內運動員逐步納入到當地社會保障覆蓋範圍,併為運動員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基礎檔案。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文件要求為已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地區的運動員辦理參保手續,同時對運動員繳費年限以及工齡的計算做了説明。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運動員社會保障的綜合性文件,是建立運動員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隨後國家體育總局又頒佈了《關於印發〈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的通知》(體人字〔2007〕412號),這部文件打破了訓練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將原來的統包統配改革成為聘用制,並對運動員的身份、職業生涯以及各項工作的主管部門做了詳細規定。2008年江蘇省體育局在體人字〔2007〕412號文件的基礎上出台了《江蘇省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蘇體人〔2008〕5號),首次將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提上日程並單獨列為一章做了詳細規定。接着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省優秀運動隊運動員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蘇體人〔2008〕13號),該文件從多方面對運動員保障工作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不僅有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還包括運動員選招錄用、退役補償和安置、激勵獎勵以及特殊運動員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並設立了到2009年實現江蘇省運動員保障工作與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的總體目標。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文件規定在體人字〔2006〕478號的基礎上,將所有進編、在訓運動員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疇,儘快為其辦理參保手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2011年江蘇省根據體人字〔2006〕478號文印發了《關於退役運動員補辦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蘇體人〔2011〕8號),對補繳的人員範圍、起止時間、繳費基數和比例、辦理程序以及資金來源等做了詳細規定,這部文件推動了江蘇省運動員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並對退役運動員參保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3運動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3.1運動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困境

3.1.1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正處於試點階段,2008年底出台了國發〔2008〕10號文件,雖然對基金管理和繳費標準做了明確規定,但只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先進行試點,由於全國沒有統一的改革方案以及有效的政策指導,各地在實施事業單位養老政策時必然會導致制度實施的不規範性和隨意性。此外,我國尚未出台相應的法律對運動員這類特殊羣體參加社會保險進行規範,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並未將這類人羣明確納入其中。

3.1.2再就業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困難2001年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出台了《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雖然該文件規定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根據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可給予一次性補貼,但這只是針對公務員進入企業的特殊照顧。而同樣是為國家作出貢獻的'運動員未能受到該項規定的眷顧:第一,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存在分歧。各個統籌地區關於重新就業後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相關規定有所不同,加重轉移的負擔,因而損害了部分退役運動員的個人利益。其次,統籌賬户基金週轉困難。由於我國還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因此運動員向省外流動時只能轉移個人賬户,社會統籌基金則被留置在轉出地,造成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困難。

3.1.3訓練單位養老保險繳費負擔過重訓練單位繳費比例過高,加重訓練單位的資金負擔。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20%,而在目前江蘇省運動員所參加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中,訓練單位繳費比例為22%,且繳費又由省財政提供,給省財政帶來支付壓力。此外,訓練單位每年還要為試訓運動員和2008年以前退役的運動員進行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補繳的資金不算在省財政預算內,而是由省彩票基金承擔。這些費用不僅提高了訓練單位的用工成本,還增加了省財政的預算開支,形成雙重壓力。

3.1.4預期養老金水平偏低首先,當前江蘇省運動員的個人繳費比例僅為3%,運動員退役後進入企業其個人賬户的積累要低於同等條件的企業職工,這是極不公平的。其次,運動員的薪酬直接與訓練和參賽成績掛鈎,這會影響繳費基數的變動,從而影響個人賬户的積累。此外,部分運動員二次就業較為困難,較難獲得固定的收入來源,難以按時足額繳費,參保能力受限。很多運動員退役後傷病纏身,復發可能性較大,更有甚者還會受到隱性疾病的困擾,鉅額的醫療費用加上生活開銷使得運動員的老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一定的水平,較低的養老金水平對其養老生活難以形成有效供給。

3.2原因分析

3.2.1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公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是依據身份的劃分來享有不同的養老保險待遇,這就造成了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現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有三種,分別是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①退休養老制覆蓋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這部分人羣沒有繳費義務,退休後由國家根據工齡按退休前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退休金;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目前我國發展相對完善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覆蓋人羣主要為城鎮企業職工,由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繳費義務。另外還有部分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承擔繳費義務。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構成;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目前正在進行兩項制度的整合,覆蓋人羣為所有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的確定方式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類似。通過實地調查,江蘇省運動員所參加的其實是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單列的基本養老保險,尚未涵蓋在上述三種制度中,這對於運動員的未來養老問題是極其不利的。

3.2.2運動員職業生涯的不確定性運動員的運動生涯主要由在訓、停訓以及退役三個階段構成。在訓階段即運動員由試訓轉為在訓成為正式的在編運動員;停訓階段即運動員在訓階段停止進入職業轉換過渡期;退役即運動員的安置階段,也就是運動員與體育訓練單位解除聘用合同後的去路。停訓階段的時間一般固定在半年到一年,這個階段的時間是確定的,因此運動員職業生涯的不確定性主要是指在訓和退役兩個階段,這兩個階段所帶來的不確定性造成了決策的困難。在訓階段的長短主要由項目特點以及自身的身體素質所決定,因此運動員的工齡沒有固定期限,這就給運動員參保帶來了困擾。此外,運動員退役後的去路也不盡相同,江蘇省自2007年以來實施了自主擇業的退役安置辦法(蘇人發〔2007〕38號),這項規定的實施打破了傳統的統包統配的“鐵飯碗”,形成多元化的退役安置,給養老保險關係的銜接帶來了困難。

3.2.3訓練單位實施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監督機制江蘇省自2008年建立運動員養老保險制度至今,由於實施力度不足,加上缺乏監督機制,運動員的養老保險還未形成有效方案,難以取得實質性的突破。在實際調查中,制度與實際運行情況往往相距甚遠,造成實施力度不足。還有部分運動員表示並不清楚每個月參保的繳費情況,訓練單位不公開個人繳費情況,使得參保人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

3.2.4運動員風險意識較為淡薄受到計劃經濟時期的影響,加之江蘇省運動員的年齡普遍較小,他們習慣於一切由運動隊包辦的做法,缺乏風險意識。在實際調查中,當運動員被問及養老保險的參保情況時,他們普遍表現出茫然,對於基本養老保險沒有明確的概念,有些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由於運動員的大部分時間都投身於訓練和比賽中,除了完成訓練任務和提高比賽成績之外,運動員更關注的是他們自身的傷病狀況,卻忽略了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認知,以致於退役後面臨再就業時,若在養老保險關係接續等方面發生不理想的狀況時,很難為自己維權,保障自身利益。

4破解運動員養老保險困境的對策

本文通過對江蘇省體育局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以及退役運動員的走訪,對江蘇省運動員參加養老保險的狀況進行了實地調查。發現運動員養老保險起步較晚,還存在相當多的問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得參保過程中很多問題沒有權威合理的解釋;運動員再就業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困難;較高的繳費比例給訓練單位帶來負擔;運動員個人繳費比例偏低,難以形成有效積累會直接影響其未來的預期養老金水平。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應對:

4.1將運動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中在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的背景下,運動員這一羣體如若再納入單獨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則加劇了制度碎片化的程度。鑑於目前該制度無法順利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銜接,因而運動員所參加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本就應該整合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根據運動員退役後的安置路徑,可將其分為三類:一是成為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這一人羣目前沿用的是退休養老制度,退休金待遇與退休前工資水平以及工齡等掛鈎,他們退役前繳納的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户部分在退役時可一次性提取,繳費年限可以視為工齡連續計算;二是進入到企業職工隊伍的運動員,退役後自然就銜接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三是進入到城鄉居民領域,目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可以順暢銜接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將運動員納入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範疇,不僅能實現運動員退役後養老保險關係的順利轉移接續,而且通過大數法則的原理由社會共擔風險,對其未來的養老生活形成有利保障。

4.2為運動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補充養老保險在我國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中位於第二支柱,是訓練單位對運動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它的建立有利於完善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增強運動隊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對運動員個人也起到激勵作用;同時還有助於分擔養老保險責任,提高運動員的預期養老金水平,為運動員提供合理的養老保障。

4.3拓寬籌資渠道

通過體育產業來拓展資金籌集渠道,有利於運動員養老保險的發展。主要渠道有:提取一定比例的比賽贊助費、體育比賽的門票收入、電視的轉播費以及開發固定資產等的收益,對外有償開放體育場館和設施,將部分收益作為運動員養老保險的專項資金等。

4.4提高運動員規避風險的意識

訓練單位可以藉助新聞媒體進行宣傳,並對運動員進行養老保險教育培訓,強化教育手段,讓運動員深刻認識到自身職業生涯的不確定性以及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性;每月發放的體育津貼中註明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以增強運動員的參保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