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複習題
案例一
某新建辦公大樓的招標文件寫明:承包範圍是土建工程、水電及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採用固定總價方式投標,風險範圍內價格不做調整,但中央空調設備暫按120萬元報價;質量標準為合格,並要求創省優質工程獎,但未寫明獎罰標準;合同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某施工單位以3260萬元中標後,與發包方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了合同。合同中還寫明:發包方在應付款中扣留合同額5%,即163萬元作為質量履約保證金,若工程達不到國家質量驗收標準,該質量履約保證金不再返還;逾期竣工違約金每天1萬元;暫估價設備經發承包雙方認質認價後,由承包人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瞭如下事件。事件1: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多次設計變更,承包人在編制的竣工結算書中提出設計變更實際增加費用共計70萬元,但發包方不同意該設計變更增加費。事件2:中央空調設備經比選後,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確認的價格與設備供應商簽訂了80萬元採購合同。在竣工結算時,承包方按投標報價120萬元編制結算書,而發包方只同意按實際採購價80萬元進行結算。雙方為此發生爭議。事件3:辦公樓工程經四方竣工驗收質量為合格,但未獲得省優質工程獎。發包方要求沒收163萬元質量保證金,承包人表示反對。事件4:辦公樓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0d,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金10萬元。承包人認為工期拖延是設計變更造成的,工期應順延,拒絕支付違約金。
問題:
1。事件1中,發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設計變更而實際增加的費用70萬元是否合理?説明理由。
2。事件2中,中央空調設備在結算時是以投標價120萬元為準,還是以實際採購價80萬元為準?説明理由。
3。事件3中,發包人以工程未獲省優質工程獎為由沒收163萬元質量履約保證金是否合理?説明理由。
4。事件4中,承包人拒絕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的觀點是否成立?説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發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設計變更而實際增加的費用70萬元是合理的。理由: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承包方應在收到設計變更後14d內提出變更報價。本案例是在主體結構施工中發生的設計變更,但承包人卻是在竣工結算時才提出報價,已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提出報價時間,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視為承包人同意設計變更但不涉及合同價款調整,因此發包人有權拒絕承包人的70萬元設計變更報價。
2。應按實際採購價80萬元來結算中央空調設備價款。理由:投標書中的設備報價120萬元是暫估價,不能作為合同風險範圍內的報價,而80萬元才是雙方最終確認的設備價款。
3。發包人以工程未獲省優質工程獎為由沒收163萬元質量履約保證金是不合理的。理由:合同中關於5%即163萬元質量履約保證金的.條款是針對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國家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而設置的,本案例工程以達到合同約定的合格標準。所以發包方沒攸163萬元質量履約保證金沒有依據。
4。承包人拒絕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的觀點不能成立。理由:本案例中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限內提出順延或增加工期的要求,所以工期不能順延,承包人應承擔逾期竣工10d的違約金10萬元。
案例二
某施工企業通過投標獲得了某住宅樓的施工任務,此工程地上18層、地下3層,鋼筋混凝土剪力牆結構。業主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單位(總包單位)將土方開挖、外牆塗料與防水工程分別分包給專業性公司,並簽訂了分包合同。施工合同中説明:建築面積23 420 m2,建設工期450 d,2011年8月1日開工,2012年11月25日竣工,工程造價3 165萬元。合同約定結算方法:合同價款調整範圍為業主認定的工程量增減、設計變更和洽商;外牆塗料、防水工程的材料費,調整依據為本地區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文件。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總包單位於7月24日進場,進行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原定8月1日開工,因業主辦理伐樹手續而延誤至5日才開工,總包單位要求工期順延4 d。
事件2:土方公司在基礎開挖中遇有地下文物,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為此,總包單位請他們向業主要求索賠。
事件3:在基礎回填過程中,總包單位已按規定取土樣,試驗合格。監理工程師對填土質量表示異議,責成總包單位再次取樣複驗,結果合格。總包單位要求監理單位支付試驗費。
事件4:總包單位對混凝土攪拌設備的加水計量器進行改進研究,在本公司試驗室內進行實驗,改進成功後用於本工程,總包單位要求此項試驗費由業主支付。
事件5:結構施工期間,總包單位經總監理工程師同意更換了原項目經理,組織管理一度失調,導致封頂時間延誤8 d。總包單位以總監理工程師同意為由,要求給予適當工期補償。
事件6:監理工程師檢查廁浴間防水工程,發現有漏水房間,逐一記錄並要求防水公司整改。防水公司整改後向監理工程師進行了口頭彙報,監理工程師即簽證認可。事後發現仍有部分房間漏水,需進行返工。
事件7:在做屋面防水時,經中間檢查發現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防水公司也自認為難以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就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申請。
事件8:在進行工程結算時,總包單位根據投標書,要求外牆塗料費用按發票價計取,業主認為應按合同條件中約定計取,為此發生爭議。
【問題】
1。事件1發生後,總包單位要求工期順延是否成立?説明理由。
2。事件2發生後,土方單位是否可以提出索賠要求,為什麼?
3。事件3中,土方單位要求監理單位支付試驗費是否妥當,為什麼?
4。事件4中,監理工程師是否應批准總包單位的要求,為什麼?
5。事件5發生後,監理工程師是否應批准總包單位補償工期的要求,為什麼?
6。事件6中,返修的經濟損失有誰承擔?指出監理工程師行為的不妥之處。
7。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事件?
8。事件8中,監理工程師應支持哪種意見?為什麼?
答案:
1。事件1發生後,總包單位要求工期順延成立。
理由:屬於業主責任(或業主未及時提供施工場地)。
2。事件2發生後,土方單位不可以提出索賠。
理由:土方公司為分包單位,與業主無合同關係。
3。事件3中,總包單位要求監理單位支付試驗費不妥。
理由:試驗費應由業主支付。
4。事件4中,監理工程師不應批准總包單位的要求。
理由:此項支出已包含在工程合同價中(或此項支出應由總包單位承擔)。
5。事件5發生後,監理工程師不應批准總包單位補償工期的要求。
理由:總監理工程師同意更換,不等同於免除總包單位應負的責任。
6。事件6中,返修的經濟損失由防水公司承擔。
監理工程師行為的不妥之處:
(1)憑口頭彙報簽證認可不妥,應到現場複驗;
(2)直接要求防水公司整改不妥,應要求總包整改;
(3)根據分包單位的要求進行簽證不妥,應根據總包單位的申請進行復驗、簽證。
7。監理工程師對事件7的處理:
(1)拒絕接受分包單位終止合同申請;
(2)要求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解除合同;
(3)要求總包單位對不合格工程返工處理。
8。事件8中,監理工程師應支持業主意見。
理由:按規定,合同條件與投標書條件有矛盾時,解釋順序為合同條件在投標書之前(或按合同約定結算)。
案例三
某工程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了三個不同性質的施工單位承擔該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建設單位分別與A公司簽訂了土建施工合同,與B公司簽訂了設備安裝合同,與C公司簽訂了電梯安裝合同。三個合同協議中都對甲方提出了一個相同的條款,即建設單位應協調現場其他施工單位,為三公司創造可利用條件。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事件l:A公司在簽訂合同後因自身資金週轉困難,隨後和承包商D公司簽訂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約定承包商D按照建設單位(業主)與承包商A約定的合同金額的10%向承包商A支付管理費,一切責任由承包商D承擔。
事件2:由於A 公司在現場施工時間拖延5天,造成8公司的開工時間相應推遲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賠。
問題:
1。事件1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其行為屬於什麼行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賠是否正確?若不正確,説明正確的做法。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承發包過程中的違法分包行為有哪些?
參考答案:
1。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A公司的行為屬於非法轉包行為,這是《招標投標法》中禁止的行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賠不正確。
正確做法是: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開工推遲的工期和費用損失,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違法分包行為主要有: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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