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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納入三證合一的納税人税務登記時需做好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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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納入三證合一的納税人税務登記時需做好什麼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關於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現就社會組織等未納入“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納税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税務登記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點:

對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並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税人,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税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税務登記,發放税務登記證件。對已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並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税務部門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的轉換工作,實現法人及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税務部門的`全覆蓋。

  第二點:

税務部門與民政部門之間能夠建立省級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政務信息平台、部門間數據接口(以下統稱信息共享平台)並實現登記信息實時傳遞的,可以參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做法,對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納税人進行“三證合一”登記模式改革試點,由民政部門受理申請,只發放標註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賦予其税務登記證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發放税務登記證件。

  第三點:

與民政部門共同開展“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試點的税務機關,應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協調配合,明晰職責,統籌做好改革試點前後的過渡銜接工作。要以依法行政、方便納税人、降低行政成本為原則,共享登記信息,統一登記條件,規範登記流程和登記申請文書材料。要認真梳理有關信息需求,儘可能在登記環節採集信息。對暫時不能在登記環節採集的信息,應在辦理涉税事宜環節補充採集,以確保信息完整準確。要切實做好後續監管工作,確保改革試點穩步推進。

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國家税務總局(徵管和科技發展司)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