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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投資的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是指從審核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開始,通過記賬、對賬、結賬等一系列會計處理,到編制出會計報表的過程。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賬務處理的文章,一起來看看吧:

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投資的賬務處理

  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投資如何做賬務處理

【問題】

甲乙共同投資成立丙公司,甲以自己的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投資,評估價80萬元,乙出資40萬元現金,丙公司屬於生產製造業。請問:丙公司對甲投入的固定資產是否應計提折舊?如提折舊,固定資產的原值和折舊年限如何確定?所得税如何處理?

【解答】

會計方面,丙公司應該計提折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該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而關於折舊問題,準則沒有例外規定,理解為問題所述情況下,接受投資一方仍應計提折舊。對此我們可以解釋為,對於企業來説,固定資產折舊實際上相當於對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分期回收。而問題所述情況雖然沒有貨幣性的資本支出,但可以視為股東投入了一筆資金,企業以該筆資金購入了相應的固定資產,事實上構成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固定資產的原值按入賬成本確定(按新準則規定,如果投資各方約定成本不公允的,應該按照公允價值調整入賬成本,並以調整後的價值作為計提折舊的原值)。另外,會計方面規定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和預計淨殘值。

所得税方面,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税費為計税基礎。而上述法規未明確規定其不得計提折舊。對於折舊相關使用年限的`規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原值及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3]1095號)明確:“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主管税務機關首先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後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如果有關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難以準確估計,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採取其他合理方法。”

  存貨的損失如何做財税處理

【問題】

存貨購入時由於自然原因或正常運輸原因造成與發票上的數量不符,存貨在倉庫保管時由於正常或非正常的原因造成損益,會計和税法上分別如何處理(包括對增值税、所得税等的影響)?

【解答】

所謂“自然原因或正常運輸原因”在會計上稱為“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會計方面,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將其價值攤入所購存貨的成本。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雖然相關準則沒有明確規定運輸途中合理損耗的處理辦法,但可以根據條文規定推定應該計入所購存貨成本。另外,發生的存貨非正常損耗扣除責任賠償和保險賠償後計入營業外支出,在庫存過程中發生的正常損耗計入管理費用。

税務上也是將存貨的損耗分為正常損耗和非正常損失區別對待。

(1)對屬於正常損耗的存貨,增值税方面允許扣除其所包含的進項税;所得税方面允許其財產損失在發生當期申報扣除(所得税方面的規定在實踐中理解為正常損耗存貨的價值可以計入所購存貨價值並隨存貨價值流轉扣除)。

(2)非正常損失的存貨,增值税方面不允許抵扣其所包含的進項税,也就是説要對這部分存貨做進項税轉出處理;而所得税方面雖然允許其税前扣除,但明確規定要提供財產損失證明並須經過税務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