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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貨運費的納税籌劃

企業採購材料要發生運費,運銷產品也伴有運費。而企業的運費收支又跟税收有着密切的聯繫,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支付運費可抵扣進項税,收取運費應繳納營業税或增值税。運費收支狀況發生變化時,對企業納税情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當對運費進行調控時,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籌劃運費中的税收。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購貨運費的納税籌劃的知識,歡迎閲讀

購貨運費的納税籌劃

  税法規定:

購進固定資產的運費不能抵扣增值税;

而購進材料的運費則可以抵扣,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不能抵扣進項税額。

購進材料物資等發生運費、售貨方名稱要求與運費發票開票方名稱一致,否則,由於銷售方代墊運費未作為增值税價外費用計税,而使購貨方不能抵扣運費進項税額。

  1、運費的結構與税負的關係

企業發生的運費對於一般納税人自營車輛來説,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專用發票扣税)。假設運費價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為R(不含税價),則相應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於17%R。我們再換一個角度思考運費扣税問題:若企業不擁有自營車輛,而是外購,在運費扣税時,按現行政策規定可抵扣7%的進項税額,同時,這筆運費在收取方還應當按規定繳納3%的營業税。這樣,收支雙方一抵一繳後,從國家税收總量上看,國家只減少了4%(即7%-3%)的税收收入,即運費總算起來只有4%的抵扣率。

假設上述兩種情況的抵扣率相等時,就可以求出R的值。即:17%R=4%,則R=23.53%。

R這個數值説明,當運費結構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達23.53%時,實際進項税抵扣率達4%。此時按運費全額7%抵扣與按運費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兩者所抵扣的税額相等。因此,我們可以把R=23.53%稱為"運費扣税平衡點"。

【案例分析】A企業以自營車輛採購材料一批,內部結算運費價格為2000元,現取R之值為23.53%計算,則這筆2000元的採購運費價格中包含的物耗為:470.60元(200023.53%),相應的可抵扣進項税額為:80元(470.6017%)。

如果自營車輛獨立核算時,A企業可以向該獨立車輛運輸單位索取運費普通發票並可抵扣7%的進項税額140元(20007%)。

與此同時,該獨立核算的車輛還應繳納營業税額60元(20003%)。這樣,站在A企業與獨立車輛總體角度來看,一抵一繳後實際抵扣税額只有80元。

以上説明當R=23.53%時,兩種情況抵扣的税額相等(都是80元),該運費扣税平衡點是存在的。

  2、自營車輛運輸與外購運輸的權衡

假定運輸費用中的可抵扣增值税的項目(不含税)佔運費收入(含税)的比重為R,運費收入總額為y(含税),可抵扣增值税的項目為x,不可抵扣增值税的項目為d,則可抵扣的增值税為17%x。單獨成立的運輸公司取得的運費收入為y,就運費收入需要繳納3%的營業税。自行運輸方式下的税後現金流量為:

税後現金流量=y-17%x-d-(y/1.1717%-17%x)

成立運輸公司方式下的税後現金流量為:

税後現金流量=y-117%x-d-3%y

求兩種方式的均衡點得:

R=x/y=60.68%

從税收的角度考慮,當運輸費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項目(不含税)佔運費收入(含税)的比重超過60.68%的時候,可以採取自有車輛自行運輸的方式; 當運輸費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項目佔運費收入的比重低於60.68%的時候,可以採取將自有車輛單獨成立運輸公司,當然對此也需要綜合考慮開辦運輸公司會發生的各種費用。

【案例分析】甲企業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產品適用增值税税率17%),2月21日購入一批貨物,不含税價格為400萬元,進項税額68萬元,3月11 日,該企業和乙公司簽訂銷售協議,協議規定該批貨物出廠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税),採取送貨制,甲企業僱傭丙運輸公司的車輛運送該批貨物到達乙方,另外計算運費11.7萬元,到達目的地的價税及運費總價款為526.5萬元,貨物已發出,貨款已收到(假設甲企業期初進項税額為0,本月無其他進項税額)。

方案一:由甲企業給乙企業開具運費收據。

甲企業在銷售時,以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税)開具增值税發票,銷項税額74.8萬元,運費11.7萬元,由甲企業給乙方開具收款收據,通過其他應收款收回。

按税法規定,甲企業在計算繳納增值税税金時,銷售額是指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税勞務也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銷項税額。價外費用是指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性質的價外收費。凡隨同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因為根據税法規定,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都要併入銷售額計算納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種名目的收費減少銷售額逃避納税的現象。

因此甲企業納税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税銷項税額=44017%+[11.7(1+17%)]17%=76.5(萬元)

增值税進項税額=68萬元

應納增值税=76.5-68=8.5(萬元)

銷售税金及附加=8.5(7%+3%)=0.85(萬元)

增值税税負率=8.5[440+11.7(1+17%)]1.90%

主營業務利潤=440-400-0.85-[11.7(1+17%)]17%=37.45(萬元)

方案二:由運輸公司給銷貨方開具發票。

甲企業在銷售時,把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税)和運費11.7萬元一併開具增值税發票,銷項税額為:76.5萬元 ([440+11.7 (1+17%)]17%);運費11.7萬元由丙運輸公司給甲方開具運費發票,這時按規定甲企業運費可以按7%抵扣進項税額,但税法規定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税額。

甲企業應納税額計算如下:

增值税銷項税額=[440+11.7(1+17%)]17%=76.5(萬元)

增值税進項税額=68+11.77%=68.819(萬元)

應納增值税=76.5-68.819=7.681(萬元)

銷售税金及附加=7.681(7%+3%)=0.7681(萬元)

增值税税負率=7.681[440+11.7(1+17%)]=1.71%

主營業務利潤額=440+11.7(1+17%)-400-11.7(l-7%)-0.7681=38.3509(萬元)

方案三:由運輸公司給購貨方開具運費發票。

甲企業在銷售時,以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税)開具增值税發票,銷項税額74.8萬元;運費11.7萬元,由丙運輸公司給乙方開具運費發票,甲企業把運費發票轉交給乙方。但是,按税法規定必須符合代墊運費的條件:(1)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税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

甲企業納税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税銷項税額=44017%=74.8(萬元)

增值税進項税額=68萬元

應納增值税=74.8-68=6.8(萬元)

銷售税金及附加=6.8(7%+3%)=0.68(萬元)

增值税税負率=6.8440=1.55%

主營業務利潤額=440-400-0.68=39.32(萬元)

納税方案效果比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增值税0.819萬元(8.5-7.681),少繳銷售税金及附加0.0819萬元 (0.85-0.7681),貨物銷售利潤額增加0.9009萬元(38.3509-37.45),因此方案二優於方案一。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繳增值税 0.881萬元(7.681-6.8),少繳銷售税金及附加,0.0881萬元(0.7681-0.68),貨物銷售利潤額增加0.9691萬元 (39.32-38.3509),方案三優於方案二。通過以上比較,方案三為最佳方案。

  3、運輸業務的納税籌劃方法

(1)採購企業自營運費轉變成外購運費,可能會降低税負。擁有自營車輛的採購企業,當採購貨物自營運費中的.R值小於23.53%時,可考慮將自營車輛"獨立"出來。

【案例分析】B企業以自營車輛採購貨物,根據其以往年度車輛方面抵扣進項税額的資料分析,其運費價格中R值只有10%,遠低於扣税平衡點。假設2008年該企業共核算內部運費76萬元,則可抵扣運費中物耗部分的進項税為1.292萬元(7610% x17%)

如果自營車輛"獨立"出來,設立隸屬於B企業的二級法人運輸子公司後,該企業實際抵扣税又是多少呢?"獨立"後該企業不僅可以向運輸子公司索取運費普通發票計提進項税額5.32萬元(767%),而且還要承擔"獨立"車輛應納的營業税2.28萬元(763%),一抵一繳的結果是,B企業實際抵扣税款 3.04萬元,這比原抵扣的1.292萬元多抵了1.748萬元。運費的內部核算價格未作任何變動,只是把結算方式由內部核算變為對外支付後對企業就能多抵扣1.748萬元的税款。

(2)售貨企業將收取的運費補貼轉成代墊運費,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負,但要受到售貨對象的制約。對於售貨方來説,只要能把收取的運費補貼改變成代墊運費,就能為自己降低税負。

【案例分析】C廠銷售給D企業某產品10000件,不含税銷價100元/件,價外運費10元/件,則增值税銷項税額為:

增值税銷項税額=1000010017%+10000[lO%(1+17%)]17%184529.91(元)

若進項税額為108000元(其中自營汽車耗用的油料及維修費抵扣進項税額為8000元),則應納税額為76529.91元(184529.91-108000)。

如果將自營車輛獨立出來設立法人運輸子公司,讓該子公司開具普通發票收取這筆運費補貼款,使運費補貼收入變成符合免徵增值税條件的代墊運費後,C廠納税情況則變為:銷項税額為170000元(價外費用變成符合免徵增值税條件的代墊運費後,不再計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税額),進項税額為100000元(因運輸子公司為該廠二級獨立法人,其運輸收入應徵營業税,運輸汽車原可以抵扣的8000元進項税額已經不存在了,則應納增值税額為70000元),運輸子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税為3000元(10000103%)。這樣C廠總的税收負擔(含二級法人應納營業税)為73000元,比改變前的76529.91元,降低了3529.91元。因此,站在銷售方角度看,設立運輸子公司是合算的。

然而,購銷行為總是雙方合作的結果,購貨方D企業能接受C廠的行為嗎?改變前,D企業從C廠購貨時的進項税額是184529.91元,改變後,D企業的進項税額分為購貨進項税額170000元和支付運費計提的進項税額7000元兩部分,合計177000元,這比改變前少抵扣了7529.91元。

需要特別補充的是,無論是把自營運費轉成外購運費,還是把運費補貼收入轉成代墊運費,都必然會增加相應的轉換成本,如設立運輸子公司的開辦費、管理費及其他公司費用等支出。當節税額大於轉換成本時,進行納税籌劃是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