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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務師《税法一》考試知識點盤點

税法它是以憲法為依據,調整國家與社會成員在徵納税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税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規範,是國家税務機關及一切納税單位和個人依法徵税的行為規則。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税務師《税法一》考試知識點盤點,歡迎參考閲讀!

2017年税務師《税法一》考試知識點盤點

一、車輛購置税繳款方法的選擇

我國税法規定的納税人繳納税款的'方法:自報核繳、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集中徵收、定期定額徵收,代徵、代扣、代收等。我國税務機關委託交通部門稽徵機構代徵車輛購置税屬於“代徵、代扣、代收”徵收方式。

二、車輛購置税的繳税管理

第八節 車輛購置税的完税免税證明

一、車輛購置税完税、免税證明的作用

1、《完税證明》或《免税證明》是作為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的主要依據。

2、便於隨車攜帶,是車輛通行公路的合法證明之一,便於車輛通行公路和税務機關稽查車輛繳(免)税時查驗。

3、有利於強化税收管理,有效地防止偷漏税現象。

4、有利於車輛管理部門加強對車輛的分類管理和年檢查驗。

二、車輛購置税完税、免税證明的主要內容

納税人(車主)名稱、車輛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或車輛識別代碼)、完税(免税)、徵收機關、證明編號等。

三、車輛購置税完税、免税證明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完税、免税證明,按車核發,每車一證,納税人應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2.完税、免税證明不得轉借、塗改、買賣或者偽造;

3.完税證明應加蓋“車輛購置税徵税專用章”、免税證明應加蓋“車輛購置税免税專用章”以及税務主管徵收機關公章(代徵期間應加蓋“代徵車輛購置税徵税專用章”或“代徵車輛購置税免税專用章”,並加蓋代徵機構公章);

4.登記註冊地車輛管理部門憑正本和副本辦理車輛牌照,並留副本存檔;

5.車輛過户、轉籍、變更、報廢的,應收回原證,換髮新證;

6.補税車輛應重新核發完税證明;

7.税務機關對應税車輛進行納税檢查時,納税人必須出示完税、免税證明。

、具體規定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税;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税;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税;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於指揮、檢查、 調度、報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

5.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1輛自用小汽車;

7.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三輪農用運輸車免徵車輛購置税;

8.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税或者減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税或者減税。

9、自2009年1月20日起,對1.6升排量的小汽車車購税税率減半徵收。(2010年新增)

、車輛購置税退税

1、已經辦理納税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應到車購辦申請退税: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

2、退税款的計算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自納税人辦理納税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税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税額。 (2)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退還全部已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