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務師考試《税法一》第五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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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納税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採應税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税的納税人。
開採海洋、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自營油氣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税,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提示】進口應税礦產品和鹽不徵收資源税;對出口應税資源也不免徵或者退還已納的資源税。
知識點:税目
(一)原油: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專門開採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三)煤炭: 2014-12-1起,應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不包括煤矸石)。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如寶石、玉石、大理石)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鐵、錳、鉻礦石)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稀土、鎢、鉬應税產品包括原礦和以自採原礦加工的精礦)
(七)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包括海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滷水。
知識點:計税銷售額
煤炭資源税計税銷售額
(1)原煤計税銷售額
銷售額不包括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2)洗選煤計税銷售額——折算率
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洗選煤計税銷售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
(3)計税銷售額的扣減
原煤及洗選煤計税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應與煤價分別核算。凡取得相應憑據的,允許在計算煤炭計税銷售額時予以扣減,扣減的憑據包括有關發票或者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的其他憑據。
(4)視同銷售行為:
①開採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
——按銷售洗選煤納税;
②開採原煤——自用於其他方面:
——按視同銷售原煤納税;
③開採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
——按視同銷售洗選煤納税。
(5)視同銷售應税煤炭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
納税人同類價——其他納税人同類價——組價
(6)幾種特殊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
①納税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
②納税人將自採原煤與外購原煤(包括煤矸石)進行混合後銷售的,可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
計税依據=當期混合原煤銷售額-當期用於混售的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
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外購原煤的購進數量×單價
③納税人以自採原煤和外購原煤混合加工洗選煤,在確認計税依據時可以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計算公式同原煤)。
納税人扣減當期外購原煤或者洗選煤購進額,應當以增值税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或海關報關單作為扣減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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