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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一條釋義

導語:下面是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第九十一條法律條文的釋義,需要了解相關法律條文的考生們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知識唄~~~我們多學習一些知識總是不會有壞處的哦。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一條釋義

第九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行為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將基金財產用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59條第(七)項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本條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本法第59條第(七)項所列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單獨作出規定,是因為證券法對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所以本條規定除依據證券法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證券法對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明確規定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證券,沒有規定上述行為人對受損害股東的民事責任。本法依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作了新規定,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將基金財產用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一是沒收違法所得。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違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出處罰通知,責令其上交違法所得。這種處罰是一種財產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接到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通知後,應當立即上交違法所得。

二是罰款。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罰款是一種財產罰,是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懲罰,以起懲戒作用。本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即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依證券法處理外,再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數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違法行為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等情況確定。

三是警告。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發出處罰通知,給予其警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接到被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通知後,應當立即認識自己違法所在並改正自己的違法行為。

四是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發出處罰通知,暫停或者取消其基金從業資格。這種處罰是一種資格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接到被給予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行政處罰通知後,應當立即暫停或者不再在基金行業從業。

  三、刑事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將基金財產用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依刑法第180條、第182條處理。刑法第180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對內幕交易構成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刑法第182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構成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裏需要説明,操縱市場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通常是指行為人曾因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受過處罰,又實施該行為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股票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的;給其他投資者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等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將基金財產用於從事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構成犯罪的,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