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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點:可轉換債券

導語: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知識點吧。

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點:可轉換債券

  (一)可轉換債券的定義和特徵

1.可轉換債券的定義

可轉換債券簡稱可轉債,是指在一段時期內,持有者有權按照約定的轉換價格 (conversion price)或轉換比率(conversion ratio)將其轉換成普通股股票的公司債券。

可見,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債券,它既包含了普通債券的特徵,也包含了權益特徵。

同時,它還具有相應於標的股票的衍生特徵。

2.可轉換債券的特徵

(1)可轉換債券是含有轉股權的特殊債券。在轉股前,它是一種公司債券,有規定 的期限和利率,體現了公司和可轉債持有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轉股後,它變成了股 票,可轉債持有者變成公司股東,體現所有權關係。

(2)可轉換債券有雙重選擇權。對於投資者來説,擁有轉股權,可自行選擇是否轉 股,可轉換債券是一種較低債息收益和轉股權組合的證券;對於發行人來説,擁有提前 贖回的權利,可自行選擇是否提前贖回,可轉換債券是一種較高債息成本(相比沒有贖 回條款的債券而言)和提前贖回權組合的證券。

  (二)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

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包括標的股票、票面利率、轉換期限、轉換價格、轉換比 例、贖回條款、回售條款等。

1.標的股票

標的股票一般是發行公司自己的普通股股票。

2.票面利率

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可轉換債券作為債券的票面年利率,它一般低於相同條 件的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因為可轉換債券持有者有特殊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應半年 或1年付息1次,到期後5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一期利息。

3.轉換期限

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目的期間。我國《上市公司 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 日起6個月後才能轉換為公司股票。

4.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成每股股票所支付的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一般高於其發行時的股票市價。

5.轉換比例

轉換比例是指每張可轉換債券能夠轉換成的普通股股數。用公式表示為:

例如,某可轉換債券面值為500元,規定其轉換價格為25元,則轉換比例為20, 即面值500元的可轉換債券按25元/股的轉換價格可以轉換為20股普通股票。

6.贖回條款

贖回條款是指發行企業有權在約定的條件觸發時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贖回所發行的 可轉債的規定。一般在公司股票價格升至超過轉換價格一定倍數時,公司為避免股本被 過度稀釋,以及支付可轉換債券持有者過多的盈利而行使贖回權利。

7.回售條款

回售條款是指可轉債持有者有權在約定的條件觸發時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將可轉債 賣給發行企業的規定。一般在股票價格下跌超過轉換價格一定幅度時生效。

  (三)可轉換債券的'價值

與普通債券相比,可轉換債券的價值包含兩部分:純粹債券價值和轉換權利價值, 用公式表示為

可轉換債券價值=純粹債券價值+轉換權利價值

其中,純粹債券價值來自債券利息收入,定價方式與第八章介紹的普通債券並無差 異。轉換權利價值,即轉換價值(conversion value),是指立即轉換成股票的債券價值。

轉換價值的大小,須視普通股的價格高低而定。股價上升,轉換價值也上升;相反,若 普通股的價格遠低於轉換價格,則轉換價值就很低。

可轉債的市場價值表現為其在二級市場的價格,其市場價值通常高於轉換價值。

若可轉債不能轉換成股票,則其價值會是普通債券的價值或者‘‘債券底價”。可轉債的 價值必須高於普通債券的價值,因為可債券的價值實際上是一個普通債券加上一個有 價值的看漲期權。可轉換債券價值、轉換價值、債券價值之間的關係如圖7-3所示。

當股價很低時,普通債券價值是實際有效的底限,而與轉換期權關係不大,可轉換債 券像普通債券一樣交易,可轉債的價值主要體現了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屬性;而當股價 很高時,可轉債的價格主要由其轉換價值所決定,並且可轉債的價值主要體現了權益 證券的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