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律師資格考試工作,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考試製度,保證律師隊伍質量,推動律師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資格考試是國家的專業資格考試。考試成績達到錄取分數並經審查合格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律師資格。
第三條 律師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組織,每年舉行一次。
律師資格考試於每年7月1日—7月31日報名,每年10月的第3個星期六、日舉行考試。
第四條 司法部設立律師資格考試機構,負責承辦律師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具體承辦本轄區的考務工作。
第二章 章名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律師資格考試;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取得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非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四)品行良好。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曾被取消律師資格的。
第七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户籍證明。
不在户籍所在地報名的人員應當提交報名地公安機關頒發的居民暫住證。
第八條 報考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報名費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會同同級收費管理部門確定。
報名費應當專門用於考試工作的各項支出。
第三章 考試組織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設立律師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組織本轄區的考試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資格考試辦公室由律師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主管廳(局)領導擔任負責人,其職責如下:
(一)劃定考區;
(二)組織本省(區、市)律師考試報名工作,並組織本省(區、市)報名人員的統計、准考證號的編排和准考證的印製和發放;
(三)組織本省(區、市)試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四)指導本省(?⑹校┛記?募囁脊ぷ鰨?
(五)依照規定權限處理本地區考試報名、監考中出現的問題;遇有重大問題時,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第十一條 考區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本考區的考務工作。在數個市(地)合併設立一個考區的,由指定的考點所在市(地)司法局負責組織有關考務工作。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考務工作的市(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立考務辦公室,考務辦公室由律師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主管局領導擔任負責人,其職責如下:
(一)確定考點和佈置考場;
(二)選配、培訓監考人員;
(三)接收、保管、分發試卷及考後回收、返送試卷;
(四)依照規定權限處理監考中出現的問題;遇有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第十三條 考點設監考辦公室,由總監考人負責,其職責如下:
(一)組織監考工作;
(二)依照監考人員工作規則和考場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考試過程中的'違紀行為;
(三)檢查、驗收考試後試卷的封裝;
(四)提交監考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每個考場安排應試人員不得超過30人,應試人員的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80釐米以上。每個考場配備2至3名監考人員,考場外設若干名流動監考人員。監考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監考人員應當按照《監考人員工作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對於考務工作混亂或考試發生嚴重問題的地方,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有權決定不在該地繼續設置考區。
第四章 命題
第十六條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科目包括:憲法、法學基礎理論、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律師制度與實務。
試卷命題的範圍,以司法部公佈的《律師資格考試大綱》為限。
第
十七條 司法部設立律師資格考試命題委員會,由其負責試卷命題和指導評卷工作。命題委員會由司法部有關人員和命題委員組成,命題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命題委員會委員由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機構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中提出人選,由司法部遴選聘任:
(一)從事法學教學或者科研工作並取得法學類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
(二)從事審判、檢察工作並任高級法官、高級檢察官及從事律師工作五年以上、業績突出的;
(三)司法行政機關從事律師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律師業務的。
第十九條 命題委員會委員應當嚴格遵守命題工作紀律,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律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版權歸司法部所有。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印發、出版、刊登歷年考試試題。
第五章 試卷的印製和運送
第二十一條 律師資格考試試卷由司法部委託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承印保密印刷製品的印刷廠承印。
承印試卷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印卷工作,嚴格按照試卷樣搞進行印製,並按照要求封裝。所有接觸試卷的人員必須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 律師資格考試試卷由司法部委託符合運送保密印刷製品條件的單位運送。承擔運送試卷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安全、準時將試卷運送到司法部指定的地點。試卷運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時,律師資格考試辦公室應當與運送試卷的人員清點核對試卷數量、檢查密封包裝後,在交接記錄上簽字。運送試卷,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運送保密文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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