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熱點

法律談判

熱點2.84W

法律談判1

(一) “法律體檢”(即法律風險普查及評估)

法律談判

經公司決策層同意,提出法律風險普查及評估方案,向各相關部門及負責人瞭解情況,提交普查報告及評估報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向公司決策層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 針對公司在經濟合同管理、勞動人事制度管理等方面法律事務的實際需要,以及公司今後發展對資本運作、知識產權戰略相關法律事務的需要,顧問律師將和公司人員一起重點做好以下法律服務工作:

1、參與起草、審核公司規定製度,協助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⑴ 實現管理權限合法科學、管理內容合法、管理手段合法。

⑵ 制度既要符合國家經濟體制的大環境及政策導向,又要與公司內部實際情況相符,具有可操作性,有利於企業經營發展需要。

⑶ 各項制度在內容上避免相互衝突或遺漏,在批准和發佈程序上保持統一性和合法有效,建立科學高效的授權體系。

2、起草、審查各類經濟合同(包括但不限於採購合同、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特許經營合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⑴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從合同會籤審批的流程、簽訂權限的授予到格式文本的製作、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合同登記、借閲複議、歸檔與台賬管理、合同履行監督 與統計報表等都作出科學的設計和詳細的規定,保障和促進各項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控制合同風險。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抽查。

⑵ 根據具體經營業務需要,起草或填制重要合同文本,審查合同條款,排除法律障礙,最大限度的反映公司的經營意志,降低和避免法律風險、保障公司利益。

⑶ 及時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爭議,做好合同解釋工作,跟進和完善合同變更、補充或解除手續。

3、公司的勞動合同、勞資關係管理

⑴ 公司各類勞動合同文本的製作,勞動關係分類協調,協助人力資源部門及時做好勞動合同續訂和解聘的相關法律工作。

⑵ 起草、制訂員工競業限制協議、培訓協議和商業祕密保護協議以及相關內部規章制度。

⑶ 協助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部門做好相關人員的調任審計工作,修改和完善入職、離職手續。

⑷ 協調各類勞動爭議,及時解決勞動爭議,根據專項委託處理各類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事務,指導公司對員工工傷、意外事故進行處理,對公司裁員進行合規指導。

⑸ 及時提供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信息,會同人力資源部培訓員工,進行法治教育和法律知識講授。

4、參與公司重大經濟項目的談判,協助關鍵性文件的談判和起草、審核、提出修改意見和風險提示。

5、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結合公司經營實際,及時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動態法律諮詢服務

⑴ 確保決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據,避免決策的法律風險;

⑵ 促使公司在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⑶ 論證決策在法律上的最佳方案,有利於決策目標的實現;

⑷ 從法律上為公司在經濟活動中應當獲得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護措施;

為此,根據公司要求,我們可參加公司決策會議,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協助起草、修改、審核有關公司決策的重要文件,必要時主動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6、配合公司的經營進展,提供資本運作相關的法律服務。

根據公司專項委託,做好公司收購、兼併、上市、招投標、項目融資、資產重組等專項法律事務。

7、公司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祕密、反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管理

熟悉運用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的特點,為公司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動態的保護和依法管理策略。指導公司商業祕密管理工作。

8、協助公司行政部門做好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與管理

9、其他為完成公司法律事務所必需的法律事務工作

10、根據公司專項委託,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代理公司解決專項法律糾紛,必要時提起訴訟或仲裁程序。對於已被起訴的訴訟案件,根據公司專項委託應訴。

另外,本所將根據公司經營與發展需要,向公司隨時提供最新法規和政策諮詢,為公司合規經營提供幫助。

法律談判2

法律談判作為解決合同糾紛的的方式之一,它在解決合同糾紛過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國只有5%左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最終通過訴訟方式得以解決,其餘95%都是通過非訴方式解決的。我認為這裏所説的法律談判主要就是指的通過法律的手段對相關有爭議的焦點進行細緻的溝通和商談,由當事人或者代理人,運用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對各種可能的後果進行分析,並運用談判技巧進行洽談的過程。

在法律談判過程中,首先,明確的是確定好自己的談判目標。談判目標是律師在談判前和談判過程中根據其所瞭解的影響談判的因素和當事人的要求,經過分析評估後,所追求的談判結果。談判目標是確定談判過程的核心內容,談判的其他內容都是圍繞着談判目標進行的,只有先明確談判目標,談判工作才能更好的開展和進行。在談判過程中,最主要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合作型方式,另一種是競爭型方式。合作型方式主要是指參與談判的律師,在談判過程中,應該更多的根據客觀情況,從實際出發,擺事實講道理,甚至在談判過程中做一些妥協或者讓步。競爭型方式不同於合作型方式,其主要是指參與談判的律師僅僅從自身利益出發,採取咄咄逼人的語氣,威脅的手段,試圖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往往只無限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忽略甚至損害相對方的利益。這種方式主要發生在針對性較強的,利益分歧較大的,爭議比較激烈的場合。

在合同糾紛中,談判同樣要注重技巧,注意恰當的選擇談判的方式,如果用錯了談判技巧,那整個談判過程可能會很難進行,甚至會陷入僵局或者癱瘓的狀態,最終很難維護談判雙方的`利益。但是,如果選擇了合適的談判方式,那麼談判將會達到事半功倍甚至是意想不到的效果。不管我們在談判中是選擇合作型的談判方式,還是選擇競爭型的談判方式,其最終的目的都是達到預訂的談判目標。在談判過程中,有時候只用一種談判方式,有時候兼用多種談判方式。我認為,可以選擇一種作為主要的談判方式,然後兼用其他多種談判方式並存的形式進行談判,這樣有利於把握談判的度,使得談判保持穩中求進的態勢,從談判雙方的目的和利益出發,本着實事求是與互諒互讓的態度,在溝通中瞭解,在競爭中協作,堅持平等互利,適當讓步,力求把對方的利益考慮進去,堅持不損害彼此的利益或者儘量避免損害雙方的利益,讓彼此都處在一個平等的地位進行談判,最終達到令彼此都滿意的談判結果,也保證了雙方的利益需求。

法律談判在合同糾紛中是佔據重要地位的。選擇法律談判代替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來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問題肯定是有其充分的理由和優勢的。主要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談判能夠提高辦事效率,儘快達到案結事了。如果當事人選擇訴訟或者仲裁是需要經過很多複雜的取證階段,訴訟或者仲裁需要的其他必不可少的程序。不僅增加了時間負擔,還會增加財務負擔。這樣會嚴重影響甚至耽誤雙方當事人合同的履行,不利於交易的達成。然而如果選擇法律談判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問題,則相對方便得多,不需要艱難的取證和繁瑣的程序。這樣就會節省很多時間、財力、物力、人力。最關鍵的是談判主要是基於雙方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的,從而可以能儘快提高辦事效率,解決糾紛,使得雙方達成合意,從而能有效地履行合同。第二,談判能夠避免矛盾的激化。如果選擇談判的方式來解決合同糾紛問題,説明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帶有誠意來解決糾紛的,那麼談判應該是在一個相對訴訟或者仲裁來説比較輕鬆的、相對平和的環境中進行的。在這樣的環境中解決問題往往就不會使彼此的矛盾更激化,雙方更容易接受談判結果,有效避免矛盾公開化和損害各自的形象。彼此都還有機會進行進一步的經濟往來。如果選擇訴訟一般是雙方當事人達到了彼此不能容忍和調和的地步,從而不利於以後的經濟交流,合作與發展。因此,談判在解決合同糾紛中起着不可忽略,同時也在經濟發展中具有是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第三,使用談判來解決合同糾紛,能避免敗訴的風險。如果選擇訴訟解決糾紛,那麼一方必定需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為了避免風險,雙方當事人都希望能通過選擇談判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最後能達到以最小的損失來爭取最大的利益的效果。

在合同糾紛中,一旦選擇了談判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那麼作為談判者,應該具有良好的個人素質、嫻熟的法律談判技巧以及豐富的知識儲備。談判過程應該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法律談判者應該明確談判目標,穩中求進。談判目標是談判的靈魂,法律談判者在談判過程中就應該時刻圍繞談判目標進行,不能偏離談判目標。在談判過程中,有層次的提出自己的訴求,採取由易到難的技巧,留給對方充裕的接受訴求的時間。避免咄咄逼人的方式,使得對方難以接受所提出的訴求。也不能有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的心態達到談判目的。我們應該堅持步步為營、穩紮穩打的原則,逐步實現談判目標。其次,談判者應該嚴格把握談判妥協的程度,不輕易亮出談判底牌。在明確談判目標之後,就應該清晰自己在談判過程中,可以讓步的幅度,當然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無止境地滿足對方的需求,而忽略自身的利益。在談判中,應該以和為貴,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形成一種融洽的談判氛圍。談判者在融洽的談判氛圍中,更能夠到達雙方利益訴求,達到雙贏的效果。另外,如果還不到談判的最後階段,就不能輕易的亮出談判的底牌。因為一旦輕易地亮出了談判底牌,就容易被對方牽着鼻子走,輕易暴露自己的談判目標,從而使得自己處於被動的地位。不利於達到預期的談判目標。最後,談判者應該注重所選擇的談判技巧,可以儘量選擇合作型和競爭型相結合的策略。這樣做到軟硬兼施,鬆弛有度,使得談判能更有效的順利地進行,最終達到談判目標。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矛盾解決方法來看,我們當然不能以不變應萬變。因此不得不在談判過程中,根據發生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策略。合作型的談判策略主要體現在比較緩和的局面,談判者應該從客觀實踐情況出發,而不僅僅單純考慮自身利益,適當站在對方角度考慮對方利益,在談判中更多運用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妥協,從而達到雙贏的效果。而競爭型談判策略主要表現為談判者用針對性的激烈的語言甚至威脅、暴力的手段進行談判,具有極強的對抗性。因此,作為談判者,在談判過程中,當然不能單一地選擇某一種談判方式,僅僅選擇合作型方式,可能會造成一味地遷就對方,讓對方得寸進尺,不利於保護自身利益。而只選擇競爭型方式,就會導致談判顯然緊張的氛圍中,一味的對抗使得對方產生牴觸情緒,這樣也不利於談判的順利進行,達不到談判雙贏的目的。

利益衝突和矛盾伴隨着現代經濟高速發展而產生,如何緩解矛盾,高效地、快速地解決糾紛,促進雙方的合作是當今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的價值追求。法律談判所特有的高效、快捷、節約司法成本等優勢在解決合同糾紛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標籤:談判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