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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行政開支,規範XXX聘用(借調)工作人員加班補貼發放的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制定本辦法。

加班補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XXX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聘用並與之簽訂了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及因工作需要借(抽)調到鎮裏工作的人員等。

第三條 堅持節約原則,各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定工作日內,應提高工作效率,按時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儘量不加班,少發加班補助,建立節約型機關、單位。如遇工作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工作人員,應服從領導安排,不得擅自推諉,不得虛報謊報加班騙取加班補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由本單位主要領導或部門領導安排承辦的各項工作,及由單位(部門)安排的各項值班。未經鎮領導或部門領導安排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的,不計算加班時間。

第五條 工作人員加班應有鎮領導或部門領導的書面通知,加班通知按照統一格式製作(詳見附件),應註明加班事由、人數、地點和預計加班的時間,並有部門領導及鎮分管領導的審核簽名。臨時安排工作人員加班,不能及時填寫加班通知的,應在加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補填。加班通知一式兩聯,一聯由部門下發給

加班人員,一聯留作存根,加班通知的存根每個月由相關部門交由黨政辦統一存檔。

第六條 加班時間以加班通知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每位工作人員每月的加班時間累積不得超過十天;加班人員按照個人的日均工資的標準發放加班補貼;如遇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則按日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給予發放加班補貼;如遇雙休日安排加班,則按日均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給予發放加班補貼。

第七條 因工作需要長期借調到鎮裏的村幹部、大學生村官、及其他聘用人員,由XXX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不再重複發放其他生活補貼。長期借調人員需要加班的按照加班流程辦理加班手續,並按照加班補貼發放標準發放加班補貼。

第八條 加班及長期借調人員的補貼由XXX辦公室安排專人統一辦理髮放。負責報銷人員應填寫報銷憑證,並附上領取加班補貼的人員名單和補貼數額以及加班通知,按鎮財務報銷管理制度有關規定進行核銷。

第九條 加班補貼按月發放,最遲不超過次月十日。

第十條 嚴肅加班補助發放紀律。各部門要嚴格控制加班時間、數量,非特殊情況不能隨意安排加班,要嚴格加班審批程序,不得擅自提高補助標準,更不得弄虛作假,編造加班事項。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由XXX紀委追究相應責任。

本辦法自XXX年 X月X日起實施,如上級頒佈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XXX工作人員加班申請/通知單

加班補貼管理辦法 [篇2]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範加班工資、值班補助發放行為,根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支付工作人員加班工資辦法的'通知》和《關於規範加班工資管理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要加強對工時制度的管理,原則上不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安排工作人員加班。確需加班的,在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經領導批准後,方可安排加班。工作人員加班後,單位原則上安排補休。對於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補休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按本辦法標準發放加班補助。

第三條 加班審批程序。在安排加班前要由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方可執行。加班人員在加班後要及時將“加班審批表”報辦公室存檔。

第四條 辦公室要認真核實加班情況,做到審批手續完備、加班情況真實、準確、與考勤記錄相符,杜絕瞞報多報。

第五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人員工作時間,每日一般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和職務補貼。

第七條 日工資按照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時間20.83天計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計算。

第八條 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九條 工作人員加班已得到一定形式補償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條 單位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安排的值班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視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但可支付值班補助。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值班的補助標準,每日為40元;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安排值班的補助標準,每日為60元和80元。

第十一條 加班工資和值班補助按季度發給。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計算加班工資和值班補助,在本單位公示三天後,隨同下季度第一個月的工資一併發放。

第十二條 要按有關規定加強對病事假制度的管理。對因病、因事請假的工作人員,應按第七條的計算口徑扣發病、事假工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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