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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險公估人考試要點: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目前各國出口信用保險機構開辦最廣泛、承保量最大、運作最規範的出口信用保險。

2016年保險公估人考試要點: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適用範圍

根據出口信用保險條款的規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出口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付款條件為商業信用方式。它主要是指付款交單(D/P)、承兑交單(D/A)和賒賬(O/A)方式。付款交單和承兑交單都是銀行跟單託收方式。

2.信用期不超過180天。信用期是指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方從提單日起或見單日起或交貨日起到應該支付貨款的最大時間間隔。

3.出口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生產或製造。

但是,有些業務不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這些業務包括預收全部貨款後發貨的出口貿易、不通過貨幣結算的易貨貿易、付款金額和付款期限不確定的寄售貿易、通過政府協定設立的清算賬户結算的貿易、中長期資本性貨物的出口貿易和進口貿易等。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1.保險責任。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被保險人發運貨物後由於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引起的貨款損失。

(1)商業風險。商業風險包括:買方被宣告破產或實際已資不抵債;買方拖欠貨款達6個月(或4個月)以上;買方違約拒收貨物,致使貨物被運回,降價轉賣或放棄。

(2)政治風險。政治風險包括:買方國限制匯兑;買方國禁止貿易;買方國吊銷有關的進口許可;買方國頒佈延期付款令;買方國發生戰爭、動亂等;買方國發生非常事件,如大面積嚴重自然災害等致使買方無法履行合同。

2.除外責任。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不負責賠償的損失主要有:

(1)貨物運輸險項下的損失;

(2)匯率變動損失;

(3)被保險人違約或違法所致的損失;

(4)買方違約在先情況下被保險人堅持發貨所致的損失;

(5)由於買方違反本國法令未獲進口許可證所致的損失;

(6)被保險人的代理人或買方的代理人所致的損失;

(7)被保險人未按時辦妥投保手續的出口業務發生的損失等;

(8)被保險人向未經信用保險公司批准買方信用限額,或不適用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的買方出口所發生的損失;

(9)在損失發生之日兩年內,被保險人仍未向信用保險公司索賠的損失。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

短期出口信用險的承保工作分為保單的承保、國家的承保、買方的承保和出運的承保。四個步驟依次進行,由粗到細,由總括到具體。四個步驟缺一不可,不得顛倒。短期出口信用險一般不接受僅投保個別出運或個別買家或個別國家的投保。只有在投保人同意全部投保其保單適用範圍內的出口貨物的前提下,保險人才會進一步考慮對特定國家和特定買家的出口的承保。

1.保單的承保。保險人要認真研究投保人通過投保單提供的'資料,並據以正確地簽發保險單,尤其是填好保單明細表。保單的承保的內容包括:

(1)保單開始生效的時間。

(2)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每一買家的信用限額。

(3)賠償百分比。

(4)保單賠償限額。

(5)保險費率。

(6)批註。

2.國家的承保。簽發保單時附帶的國家表代表了信用保險公司對各特定國家的承保態度。國家表的制訂是建立在信用保險公司對各個國家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評估國家風險主要考察各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如社會制度、政府穩定性、經濟水平、外匯儲備、法律環境、商業習慣和對華關係等各個方面。

國家的承保高於買方的承保。如果某一國家的風險不可接受,就沒有必要考慮是否承保該國的某一買方。

3.買方的承保。買方的承保是通過逐一審批買方信用限額來實現的。

經批准的信用限額可循環使用。循環使用信用限額是以被保險人的某一指定買方未付款餘額不超過信用限額為前提。

4.出運的承保。在完成上述三個步驟的承保後,還要求被保險人於每批貨物出運後,及時向信用保險公司申報其每批出口貨物的國別、買方、商品、出運時間、支付條件、發票號和發票總值等,以便信用保險公司計算和收取保險費。

  (四)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的計算公式為:

保險費=申報發票總值X保險費率

確定短期出口信用險保險費率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1.買方所在國或地區所屬類別。

2.支付方式。

3.賒賬期的長短。

  (五)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賠償處理

1.索賠時效。當獲悉買方破產的消息,或買方拖欠貨款已,經超過一定時間,或買家提出不贖單收貨,或買方所在國發生事變影響到買方按時支付貨款時,根據出口信用保險條款的規定,被保險人須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填報“可能損失通知書”,告知信用保險公司其可能受損的每批出口貨物的品名、支付條件、出運日期和受損金額等詳細情況。索賠時效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滿兩年止。保險人收到“可能損失通知書”以後,理賠工作就算開始了。

2.施救措施。理賠人員首先要考慮的是如何指導被保險人及時採取減少和挽回損失的措施。

3.索賠文件。索賠時被保險人必須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包括:

(1)證明被保險人已按貿易合同出口的文件,如買賣合同、提單、發票、匯票、報關單和託收委託書等;

(2)證明有關出口貨物已經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文件,如保險單、買方信用限額審批單、出口申報及保費計算書等;

(3)證明損失確實已經發生及損失原因、損失金額的文件,如銀行有關買方不贖單、不付款的通知,買方破產的法律文件或報刊報道,轉賣貨物的發票及有關費用的收據等;

(4)證明被保險人已經履行保單條款規定的義務,並採取了一切可以採取的減少損失的措施的文件,例如雙方往來函電、拒付抗議書等。

4.賠償等待期。

如果損失原因為買方拖欠貨款,則賠償等待期為4個月。

買方拒收貨物或拒付貨款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該貨物重新出售或處理完畢後1個月。

由於政治風險造成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該政治風險事件發生後4個月。

5.賠款轉讓。

出口信用保險的賠償是以被保險人的債權轉讓為前提的。

6.追償。追償工作對於出口信用保險的重要性高過其他任何保險。這是因為:

(1)追回款收入可觀,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業務收入中佔有相當比重,對改善經營成績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2)積極追償也是對國際貿易正常秩序的維護,如果只賠不追,必將導致更多賠案的發生。

(3)通過追償可以進一步搞清案情,有助於查明錯賠和騙賠案件。

(4)追償過程中可以獲取大量承保時需要的信息。

追償款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按賠款佔全部損失的比例分配,追償費用也按同樣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