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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險公估人考試輔導:再保險的特徵和作用

接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稱為分人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險人。分保接受人將接受的再保險業務再分保出去叫做轉分保,分出方為轉分保分出入,接受方為轉分保接受人。

2016年保險公估人考試輔導:再保險的特徵和作用

在再保險合同中,分保雙方責任的分配與分但是通過確定自留額和分保額來體現的,而自留額和分保額都是按危險單位來確定的。危險單位是指保險標的發牛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危險單位的劃分既重要又複雜,應根據不同的險別和保險標的來決定。危險單位的劃分關鍵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損失範圍的估計聯繫起來考慮,而並不一定和保單份數相等同。危險單位的劃分不是一成不變的。危險單位的劃分有時需要專業知識。對於每一危險單位或一系列危險單位的保險責任,分保雙方通過合同按照一定的'計算基礎對其進行分配。

分出公司根據償付能力所確定承擔的責任限額稱為自留額或自負責任額;經過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擔的責任限額稱為分保額、分保責任額或接受額。自留額與分保額可以以保額為基礎計算,也可以以賠款為基礎計算。計算基礎不同,決定了再保險的種類不同。以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的分保方式叫比例再保險;以賠款金額為計算基礎的分保方式叫非比例再保險。

  再保險的特徵

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產生是基於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再保險具有下列重要特徵:

(一)再保險的固定性

(二)再保險的獨立性

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它們之間有密不可分的聯繫,但再保險又不同於原保險,具有相對獨立性。再保險與原保險的主要區別包括:第一,合同主體不同。原保險合同主體一方是保險人,另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再保險合同主體雙方均為保險人。第二,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既可以是財產及其利益、責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與身體,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只能是原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的一部分。第三,合同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中的財產保險合同屬於補償性質,人壽保險合同屬於給付性質,再保險合同全部屬於補償性質,再保險人按合同規定對原保險人所支付的賠款或保險金進行分攤。

(三)再保險的合夥性

在再保險經濟活動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具有共同利害關係,即利益共享,損失共擔。

 再保險的作用

(一)分散風險、控制損失

(二)擴大保險人承保能力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的自負責任不得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