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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險公估人考試輔導:健康保險的特徵

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使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按照保險責任,健康保險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收入保障保險等。

2016年保險公估人考試輔導:健康保險的特徵

  疾病成立的條件

(一)必須是由於明顯非外來原因所造成的

(二)必須是非先天的原因所造成的

(三)必須是由於非長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健康保險的特徵

(一)保險期限

除重大疾病等保險以外,絕大多數健康保險尤其是醫療費用保險常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在整個繳費期間可以採用均衡的保險費率。

(二)精算技術

人壽保險在制定費率時主要考慮死亡率、費用率和利息率,而健康保險則主要考慮疾病率、傷殘率和疾病(傷殘)持續時間。而健康保險費率的計算以保險金額損失率為基礎,年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一般按當年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健康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等待期、免責期、免賠額、共保比例和給付方式、給付限額也會影響最終的費率。

(三)健康保險的給付

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獲得的補償不能高於其實際損失”,費用型健康保險適用該原則,是補償性的給付;而定額給付型健康險則不適用。

(四)經營風險的特殊性

健康保險的風險還來源於醫療服務提供者,醫療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們決定,作為支付方的保險公司很難加以控制。

(五)成本分攤

在健康保險中,保險人對所承擔的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責任往往帶有很多限制或制約性條款。

(六)合同條款的特殊性

除適用一般壽險的不可抗辯條款、寬限期條款、不喪失價值條款等外,還採用一些特有的條款,如既存狀況條款、轉換條款、協調給付條款、體檢條款、免賠額條款、等待期條款等。

(七)健康保險的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