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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取得銷售牌照應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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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取得銷售牌照應具備的條件

  主要法規依據:

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2013-3-15)(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

2、《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9號)(以下簡稱《實施規定》)

  1、問: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

答:根據《基金銷售辦法》規定,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註冊資本或出資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2、問:有限公司股東/合夥企業合夥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答:根據《基金銷售辦法》第16條,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也可是自然人。

企業法人蔘股獨立銷售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

2、最近三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3、最近三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税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4、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5、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正處於整改期間。

自然人蔘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從事證券、基金或其他金融業務10年以上或在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5年以上或在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2、最近三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3、最近三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税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4、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5、無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但如何認定數額較大?)

6、最近三年無其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根據《基金銷售辦法》第17條,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其合夥人條件同上述“自然人蔘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3、問:從業人員及高管有何特別要求?

答:根據基金銷售辦法第15條及實施規定第3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高管包括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或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需要具備: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工作經歷。

從業人員資質及人數要求: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基金銷售辦法第15條)

  4、問:取得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牌照後,在其他業務拓展方面有何天然優勢?

答:根據《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參與人管理規則(試行)》(2015.10.8),報價系統參與人業務權限分為投資類、創設類、推薦類、代理交易類、展示類五種。中證報價系統(證券業協會旗下)根據申請為參與人開通相應業務權限,對於已經取得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牌照的申請機構,可以直接視為證券業協會認可的機構,直接辦理報價系統參與人創設類、推薦類或代理交易類業務權限。其中創設類權限,可在報價系統創設或發行私募產品,並通過報價系統辦理簽約、結算、支付等業務。推薦類權限,可接受發行人委託推薦自己承銷的私募產品在報價系統發行或推薦在報價系統轉讓,並可辦理簽約、結算、支付等業務。代理交易類權限,可代理合格投資者在報價系統認購、申購、贖回、受讓、轉讓私募產品,並可通過報價系統辦理簽約、結算、支付等業務。

  5、截止目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名單:

在下述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名單中其實不難看出,除了公司名稱直接以“基金銷售”命名以外,從2012年底起開始陸續出現以“財富管理”、“財富資產管理”、“財富投資管理”、“投資管理”、“投資顧問”、“投資諮詢”、“投資理財”、“資產管理”、“資本管理”、“金融信息服務”字眼命名的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