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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規考點:內部控制的五原則

基金法律法規考點:內部控制的五原則

內部控制是指經濟單位和各個組織在經濟活動中建立的一種相互制約的業務組織形式和職責分工制度。下面是小編分享的相關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基金法律法規考點:內部控制的五原則

(一)健全性原則

健全性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必須覆蓋所有人員,要求各部門之間、人員之間應相互配合、協調同步、緊密銜接,避免只管相互牽制而不顧辦事效率的做法,導致不必要的扯皮和脱節現象。為此,必須做到既相互牽制,又相互協調,保證經營管理活動連續、有效地進行。因此,協調配合工作對人員素質的要求是很高的,內部控制是由人建立的,也要由人來行使,如果基金管理人行使控制監督職能的人員在思想道德上、心理素質上、技能上和行為方式上未能達到實施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對內部控制的程序和要求含混不清,連最基本的崗位責任也不能執行到位,那麼,健全性原則就成了空談。

(二)有效性原則

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必須講求效率和效果,所有的控制制度必須得到貫徹執行。內部控制應當約束基金管理人內部涉及基金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控制的權利。在企業內部,任何個人無論權力多大、位置多高,都不能凌駕於內部控制制度行事,也不能對既定的內部控制制度“繞彎”執行。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基金管理人所實施的內部控制政策與措施能否適應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要求;二是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在設計完整、合理的前提下,在基金管理的運作過程中,能夠得到持續的貫徹執行併發揮作用,為實現提高公司經營效率、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和法律法規的遵守提供合理保證。

(三)獨立性原則

獨立性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設立是與其管理模式緊密聯繫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推行的管理模式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並賦予其責、權、利,規定獨立的操作規程和處理程序。責任和權力是崗位責任原則中的關鍵因素,有什麼樣的崗位責任,就要賦予此崗位完成任務所必需的權力,切忌出現崗位職責不明確、權力不清楚的現象。崗位職責主要解決的是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在設置崗位時必須考慮到授權崗位和執行崗位的分離;執行崗位和審核崗位的分離;保管崗位和記賬崗位的分離等,通過不相容職責的劃分,保證各部門和人員之間的獨立性,防止員工的“合謀”舞弊行為。

基金管理人可能管理自有資產、基金資產和其他資產,這些資產之間可能存在利益輸送,基金管理人必須建立不同資產運作的控制目標,讓相關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理解其各自的責任,一方面要讓員工懂得如何完成自己的工作,即操作規程和處理程序;另一方面要讓員工明白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履行職責的重要性。

(四)相互制約原則

相互制約指基金管理人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基金管理人內部的一項業務,如果經過兩個以上的相互制約環節對其進行監督和核查,其發生錯弊現象的概率就很低。就具體的內部控制措施來説,相互牽制必須考慮橫向控制和縱向控制兩方面的制約關係。從橫向關係來講,完成某個環節的工作需有來自彼此獨立的兩個部門或人員協調運作、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相互證明;從縱向關係來講,完成某個工作需經過互不隸屬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崗位和環節,以使下級受上級監督,上級受下級牽制。只有經過橫向關係和縱向關係的核查和制約,才能使發生的錯弊減少到較低限度,或者即使發生問題,也易儘早發現,便於及時糾正。

(五)成本效益原則

成本效益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是商業組織,當然最關心的是經濟效益。如果單純從內部控制的角度來考慮,參與控制的人員和環節越多,控制措施越嚴密複雜,控制的效果就越好,其發生的錯弊現象就越少,但因控制活動造成的控制成本就越高。因此,在設計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時,一定要考慮控制投入成本和控制產出效益之比。一般來講,對那些在業務處理過程中發揮作用大、影響範圍廣的關鍵控制點(如投資、研究和交易)應進行嚴格控制;對那些只在局部發揮作用、影響特定範圍的一般控制點,只要能起到監控作用即可,而不必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控制。防止由於關鍵控制點設立過多、手續操作繁雜,造成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活動不能正常、迅捷地運轉。因此,控制點設定的數量需根據實際情況,科學設立,力爭以最小的控制成本獲取最大的內控效果。

內部控制制度是單位內部建立的使各項業務活動互相聯繫、互相制約的措施、方法和規程。現代化企業管理的產物。企業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外部環境中,為了增強自身的競爭能力,需不斷改善內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產品質量。

該制度包括的基本要素是:

(1) 明確合理的職責分工制度。

(2) 嚴格的審批檢查制度。

(3) 健全的會計制度和企業管理制度。

(4) 嚴密的保管保衞制度。

(5) 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

(6) 勝任的工作人員。由於內部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直接決定着被審單位提供的會計數據和其他經濟資料的可靠性,現代審計總是把被審單位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當作審查的起點和重點,通過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調查、核實和評價確定審計工作的範圍、深度和側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