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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規考點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一)關於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標準

基金法律法規考點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標準在於使證券市場和投資者得到投資判斷所需要的信息,但又要力圖避免證券市場充斥過多的噪聲,避免投資者陷於眾多細小、瑣碎而又無關緊要的`信息中。為了實現這一標準,信息披露中引入了“重大眭”概念。

各國(地區)信息披露所採用的“重大性”概念有以下兩種標準:一種是“影響投資者決策標準”,另一種是“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標準”。按照前一種標準,如果可以合理地預期某種信息將會對理性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則該信息為重大信息,應及時予以披露。按照後一種標準,如果相關信息足以導致或可能導致證券價值或市場價格發生重大變化,則該信息為重大信息,應予披露。

  (二)基金臨時報告

對於重大性的界定,我國基金信息披露法規採用較為靈活的標準,即“影響投資者決策標準”或者“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標準”。如果預期某種信息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則該信息為重大信息,相關事件為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並披露臨時報告書。

基金的重大事件可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延長基金合同期限,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金額達基金份額淨值的0.5%,開放式基金髮生鉅額贖回並延期支付,等等。

  (三)基金澄清公告

由於上市交易基金的市場價格等事項可能受到謠言、猜測和投機等因素的影響,為防止投資者誤將這些因素視為重大信息,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還有義務發佈公告對這些謠言或猜測進行澄清。具體地,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或者基金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行為產生誤導性影響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