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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職業病的幾點建議

職場1.32W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縣最常見的職業病是煤工塵肺病,此病是由於長期吸入粉塵、煤塵、煤矽混合粉塵等所至的以肺部瀰漫性纖維化為主的全身性疾病。一些患者拖着虛弱的病體長年奔波在醫院、企業、勞動部門、法院這幾條“戰線”上,從得知自己患病的那一刻開始,本該安心靜養的他們,卻開始了自己的“維權長征”。一些病重的患者在與死神的競賽中,最終沒有贏得勝利。而本該早日拿到的治療費卻仍遙遙無期職業病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預防職業病的幾點建議

一、職業病認定難

職業病的認定要經過兩個階段:一是職業病本身的認定,二是要將職業病認定為工傷,只有同時經歷這兩個階段,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業病認定須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按現在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是以用人單位申報和《仲裁裁決書》作為依據,而勞動者本人持《勞動合同書》無法進行職業病診斷,在權利和義務明確的情況下也必須申請仲裁。若用人單位不服再提起訴訟,光確認勞動關係也需要一至兩年的時間。如果因證據不足裁決不存在勞動關係,職工的維權之路更是漫長。被認定為職業病後,職工所在單位在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和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樣漫長的過程,勢必導致患者長時間無法進入社會保險保障的門檻。

二、職業病救濟難

職業病的救濟包括治療待遇與生活待遇,職業病無法痊癒,需要長期持續接受治療,而且病情容易波動或晉級加重,在這個很可能終生治療的過程中,治療費用與生活待遇的支取往往給患者帶來極大不便,基本是無法意料的巨大風險。即便通過了職業病認定和工傷認定,職工要獲得相應的待遇也是困難重重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診斷為職業病,若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他們可以根據其傷殘程度得到工傷保險相應賠付。若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還得進一步向用人單位索賠,索賠的重要途徑就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而勞動仲裁後,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一審結果不服的,還可以提起上訴。因此,形成了非常複雜的糾紛解決途徑。在實踐中,有些企業利用起訴和上訴程序,將勞動爭議的解決時間往後拖。不管是上述哪種方式,用人單位都應支付相應的費用,但是由於近年來,我縣很多企業生產經營銷售遇到嚴重困難,對本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也是無力支付。情況好點的企業,雙方往往通過協商解決的方式,以勞動者讓步收場;情況不好的企業,拖欠這部分救命款也是時有發生。一些本可以不

解除勞動關係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為了避免後續支取的困難,也採取一次性支取的辦法,了斷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職業病人才來説,一次性了斷顯然風險極大,因為誰也無法擔保病情不會惡化加重,即使是初次鑑定傷殘達不到等級的職業病。

部分勞動者診斷為職業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退休待遇,依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的覆函》**勞社函﹝2003﹞261號之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能獲得賠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經職業病診斷為無職業病,離礦後再次診斷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沒有繼續為其參加工傷保險,與社保經辦機構在工傷待遇支付問題上分歧大,導致職工維權成本高,訴訟程序複雜。

用人單位壽命有限時,比如用人單位已註銷,職業病患者的權利救濟更為困難。當職業病人離職或者退休若干年之後,職業病才被確診,當提出賠償的主張時,其當初所在的企業可能已經不復存在了,所謂的救濟也就只能成為空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只能通過民政救助的方式,可是遠遠低於應該得到了工傷賠償。這對勞動者來説,生活尚且不能得以保障,更別説治療了。

職業病患者從患上職業病的那天起,不僅是一種身心的傷害,也給整個家庭蒙上了陰影,切實解決職業病預防、認定和救濟的問題已經刻不容緩。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有如下反思和建議:

一、各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強有力的監管鏈。

勞動與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勞動用工監督檢查,規範用工行為,督促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衞生行政部門加強監管,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應積極推廣企業職業衞生管理規範,引導企業完善職業衞生管理,改善工作場所環境條件。同時要加大職業衞生檢查力度,按照企業職業病危害的程度,重點清查那些危害嚴重、工藝落後、管理不規範的企業,對於違法行為應依法嚴肅查處,從源頭上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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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