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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職場2.49W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切實業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根據總經理有關要求,結合修理廠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年度安全考核獎懲制度

第二條 建立安全生產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設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基金專款專用,獎勵基金從公司經費中提取15%的比例和平時的安全檢查、事故罰款組成,對在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或個人,依據有關獎勵辦法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損失的,依據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條 獎勵

1、安全生產責任獎。分管安全廠長與各班組、班組與員工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責任期間,由厂部核定,資料齊全,各項責任指標達到“責任書”中要求,將按“責任書”實施獎勵。

2、定期檢查安全獎。厂部每月對各施工班組為單位進行安全檢查評比,以書面形式下發檢查情況通報,對綜合得分獲得第一名的班組:(1)通報表彰;(2)頒發安全生產流動紅旗;(3)分別給予100元(其中班組負責人50元)。

季度安全生產達標的班組參加綜合評比,綜合得分85分(含)以上獎勵基數為200元,低於75分(含)處罰100元。

3、每年末對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集體或個人分別給以表彰和獎勵。

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給班組處以5萬元、主要責任人5000元的罰款。

(2)職工非因工死亡事故的班組經濟處罰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2、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經濟處罰:

發生機械設備火災等事故,一次造成經濟損失達20萬元以上的,給班組處以1—5萬元、主要責任人1000—5000元的罰款。

3、對造成職工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按汽修廠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四)引發安全事故的責任人的受罰條款

根據有關規定,如發生安全事故,除對事發單位責任人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外,還對事故主要責任者進行經濟損失有限賠償,賠償標準如下:

經濟損失1萬元以內的,個人賠償200至1000元;

經濟損失10萬元以內的,個人賠償1000至2000元;

(四)安全生產責任處罰。主管領導與各班組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責任期間,由厂部核定,未達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及《安全標準工地及文明施工標準》和厂部有關規定,資料等各項責任指標未達到“責任書”中要求,將按“責任書”實施處罰。

(五)安全檢查處罰。在日常安全檢查中,對發現存在的'問題

由厂部下發“班組整改通知”,責任班組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給予責任班組主管1000元的處罰;對未按規定時間上報整改材料的,將對責任班組主管處以500元的罰款;在厂部每月定期檢查安全中對發現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進行通報並視情況給予處罰。

(六)厂部對下罰款,罰至班組,受罰班組(或個人)的罰款由財務部門在工資中直接扣除。

第五條 本制度於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五峯國通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廠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