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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仿真試題及答案

  案例分析題一

2017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仿真試題及答案

某工程項目開工之前,承包方已提交了施工進度計劃,如圖3.1所示,該計劃滿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進度計劃中,由於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台塔吊(塔吊原計劃在開工第25天后進場投入使用)必須順序施工,使用的先後順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業主要求變更設計圖紙,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續時間不變),業主代表及時向承包方發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調整進度計劃,以保證該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承包方提出的調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項費用數據均符合實際)如下:

1、調整方案:將工作j的持續時間壓縮5天。

2、費用補償要求:

(1)工作j壓縮5天.增加趕工費25000元;

(2)塔吊閒置15天補償:600×15=9 000(元);(600元/天為塔吊租賃費)

(3)由於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關機械閒置、人員窩工等綜合損失45000元。

問題:

1、如果在原計劃中先安排工作e,後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應安排在第幾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較為合理?為什麼?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是否合理? 該計劃如何調整更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應批准補償多少元?

答案

問題1:

答:塔吊應安排在第31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這樣安排後塔吊在工作e與工作g之間沒有閒置。

問題2:

答: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不合理。

更合理的調整方案是:先進行工作g,後進行工作e.因為工作f的總時差為30天,這樣安排不影響合同工期,見下圖:

問題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

(1)補償趕工費不合理,因為工作合理安排後不需要趕工(或工作j的'持續時間不需要壓縮5天)。

(2)塔吊閒置補償9000元不合理,因閒置時間不是15天,而是10天。

(3)其他機械閒置補償合理,人員窩工損失補償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調整方案安排時,其閒置時間比原計劃安排多閒置10天,塔吊閒置補償:600×10=6 000(元)。

應批准補償:6000+45000=51000(元)。

  案例分析題二

某工程有兩個備選施工方案,採用方案一時,固定成本為160萬元,與工期有關的費用為35萬元/月;採用方案二時,固定成本為200萬元,與工期有關的費用為25萬元/月。兩方案除方案一機械台班消耗以後的直接工程費相關數據見表2.1。

為了確定方案一的機械台班消耗,採用預算定額機械台班消耗量確定方法進行實測確定。測定的相關資料如下:

表2.1 兩個施工放啊直接工程費的相關數據

方案1

方案2

材料費(元/m3)

700

700

人工消耗(工日/m3)

1.8

1

機械台班消耗(台班/m3)

0.375

工日單價(元/工日)

100

100

台班費(元/台班)

800

800

完成該工程所需機械的一次循環的正常延續時間為12分鐘,一次循環生產的產量為0.3m3 ,該機械的正常利用係數為0.8,機械幅度差係數為25%。

問題:

1、計算按照方案一完成每m3 工程量所需的機械台班消耗指標

2、方案一和方案二每1000 m3工程量的直接工程費分別為多少萬元?

3、當工期為12個月時,試分析兩方案適用的工程量範圍。

4、若本工程的工程量為9000 m3,合同工期為10個月,計算確定應採用哪個方案?若方案二可縮短工期10%,應採用哪個方案?

答:

1、方案一機械純工作1h的生產率 = 60/12 ×0.3 =1.5(m3/h)

機械產量定額 =1.5×8×0.8=9.6(m3/台班)

機械定額時間 =1/9.6 =0.10   (台班)

每m3工程量機械台班消耗=0.10(1 25%)=0.13 (台班/m3)

2、方案一直接工程費=700 1.8×100 0.13×800=984(元/m3)

每1000m3工程量直接工程費=984×1000=984000(元)=98.4(萬元)

方案二直接工程費=700 1.0×100 0.375×800=1100(元/m3)

每1000m3工程量直接工程費=1100×1000=1100000(元)=110(萬元)

3、設工程量為q(m3)則:

方案一:c1=160 35×12 0.0984q=580 0.0984q

方案二:c2=200 25×12 0.1100q=500 0.1100q

令:580 0.0984q=500 0.1100q

求得盈虧平衡點:q=6896.55m3 (盈虧平衡圖如下)

結論:當工程量小於6896.55m3選用方案二

當工程量大於6896.55m3選用方案一

4、 若本工程的工程量q=9000m3、合同工期t=10個月時,

方案一:c1=160 35×10 0.0984×9000=1395.6(萬元)

方案二:c2=200 25×10 0.1100×9000=1440(萬元)

∴ 應採用方案一

若方案二可縮短工期10%,則:

方案二:c2=200 25×10×(1-10%) 0.1100×9000=1415(萬元)

∴ 還是應採用方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