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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保險公估人考試重點:建築工程險的除外責任

建築工程保險一般都有免賠額的規定。規定免賠額,是為了促進被保險人謹慎施工,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建築工程保險物質損失部分規定的免賠額包括:(1)特種危險免賠額。即對地震、洪水、暴雨或暴風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規定免賠額。(2)各保險項目遭受其他風險的免賠額。即保險人對建築(安裝)工程項目、建築(安裝)用機器、裝置及設備等承保項目遭受保險風險時的免賠額。場地清理費用一般不單獨規定免賠額。(3)試車期的免賠額。即對於安裝項目在試車考核期內發生的事故規定的免賠額。

2016保險公估人考試重點:建築工程險的除外責任

  (一)物質損失部分的除外責任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由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應當由設計師來承擔,設計師可以通過投保相應的職業責任保險轉嫁這一風險。如果需要工程保險人來承擔這一風險,需另行約定。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温)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陷或錯誤所支付的費用。如果沒有造成事故,應該由製造商或者供貨人負責此項損失和費用;如果已經造成事故,保險人僅負責由此造成的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對於其本身的損失,仍由被保險人向供貨商或者製造商索賠。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機械或裝置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但是,外來原因引起的機器損失保險人仍負責賠償。

6.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這類財產價值不易確定,而且易損易丟,一般都不予承保。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因為盤點時發現的短缺無法證明是否因意外事故所致,保險人無需負責。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這些運輸工具如領有公共行駛執照,可以在保險區域之外的範圍內活動,風險較大,不宜在建築工程險中承保。但是,對於沒有公共行駛執照僅在工地上行駛作業的推土機、吊車等,可以作為施工機具設備投保。

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範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已經使用,或已經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責任部分的除外責任

1.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2.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係方或他們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係方或他們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上述兩條所提到的人員都不屬於第三者的範疇,因此第三者責任保險對其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不予承保。

5.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6.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

  (三)總除外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或毀壞。對於由以上政治性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建築工程保險一般不予負責,但是被保險人可以通過投保“投資風險保險”的方式轉移。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如果被保險人要求投保由罷工等原因造成的損失時,保險人可以通過擴展責任方式加費承保,但是這種附加險所保障的是罷工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並不包括由罷工引起的停工等間接損失。

4.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5.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6.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因工程停工而導致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屬於建築工程保險的承保範圍。如果停工是由於承包人的原因所致,應該在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履約保證項下要求損失或費用的賠償。如果停工是由於工程所有人的原因所致,例如,不能及時付款等,那麼損失就由所有人自行承擔。

8.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建築工程保險只對因保險責任造成的直接損

失承擔賠償責任,對間接損失均不予賠償。

9.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