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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註冊税務師《税法一》模擬試題(六)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2015年註冊税務師《税法一》模擬試題(六)答案及解析

1

[答案]:C

[解析]:選項A,人造石油不徵收資源税;選項B,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製品,不徵資源税;選項D,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採煤層氣暫不徵收資源税。

[該題針對“資源税徵税範圍”知識點進行考核]

2

[答案]:C

[解析]:自2011年11月1日起,原油、天然氣改為從價定率計徵資源税。

該油田2011年12月應納資源税=(10000×5000+200×1800)×5%=2518000(元)

[該題針對“資源税應納税額計算的一般方法”知識點進行考核]

3

[答案]:A

[解析]:資源税代扣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税款,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是支付貨款的當天。

[該題針對“資源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知識點進行考核]

4

[答案]:B

[解析]:扣繳義務人主要是對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開採,税務機關難以控制,容易發生漏税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其未税礦產品時代扣代繳其應納的税款。代扣代繳的適用範圍是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税未税礦產品。

[該題針對“資源税應納税額的代扣代繳”知識點進行考核]

5

[答案]:B

[解析]: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使用數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税數量。應納資源税為:28÷70%×5=200(萬元)

[該題針對“資源税應納税額計算的特殊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6

[答案]:A

[解析]: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銷售的,就其應税產品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税依據;加熱、修井用原油,免徵資源税。該油田本月應納資源税=1800×6%+187.2÷1.13×5%=116.28(萬元)

[該題針對“資源税應納税額計算的一般方法”知識點進行考核]

7

[答案]:A

[解析]:納税人以自產液體鹽加工固體鹽,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税數量;納税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液體鹽的已納税額准予抵扣。應納資源税 = 12000×10-10000×2 = 100000(元)=10(萬元)

[該題針對“資源税應納税額計算的一般方法”知識點進行考核]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E

[解析]:資源税立法原則概括為兩點,即普遍徵收、級差調節。

[該題針對“資源税概述”知識點進行考核]

2

[答案]:CD

[解析]:伴採礦是指開採單位在同一礦區內開採主產品時,伴採出來非主產品元素的礦石。例如銅礦山在同一礦區內開採銅礦石原礦時,伴採出鐵礦石原礦,則伴採出的鐵礦石原礦就稱伴採礦。伴採礦量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定對其核定資源税單位税額標準;量小的,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税額標準繳納資源税。

[該題針對“資源税徵税範圍”知識點進行考核]

3

[答案]:ACDE

[解析]:進口礦產品是不徵資源税的。

[該題針對“資源税納税人與扣繳義務人”知識點進行考核]

4

[答案]:ABC

[解析]:納税人應納的資源税,應當嚮應税產品的'開採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繳納;納税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其納税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決定;納税人跨省開採資源税應税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採的礦產品,一律在開採地或者生產地納税。

[該題針對“資源税納税地點”知識點進行考核]

5

[答案]:ACE

[解析]:選項B,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税,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税務機關繳納;選項D,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相同的未税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税產品的單位税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税。與本單位礦種不同的未税礦產品,以及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税礦產品,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税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税。收購地沒有相同品種礦產品的,按收購地主管税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税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税。

[該題針對“資源税(綜合)”知識點進行考核]

6

[答案]:ABDE

[解析]:選項C,納税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税額徵税,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税數量。

[該題針對“資源税應納税額計算的一般方法”知識點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