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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註冊税務師《税法二》模擬試題(五)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2015註冊税務師《税法二》模擬試題(五)答案及解析

1.答案 D

解析 選項A, 企業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選項B,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税基礎;選項C,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2.答案 B

解析 對股權激勵計劃施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規定進行税前扣除。

3.答案 C

解析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的開辦費=300-50+50×60%=280(萬元)

4.答案 C

解析 對於被收購企業的股東(A企業)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税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所以股權支付的部分不確認所得和損失;對於非股權支付的部分,要按照規定確認所得和損失,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A企業轉讓股權的應納税所得額=2000-2000×8×2000÷(18000+2000)=400(萬元)

A企業轉讓股權應繳納企業所得税=400×25%=100(萬元)

5.答案 C

解析 企業因僱傭季節工、臨時工等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福利費扣除限額為200×14%=28(萬元),實際發生32萬元,准予扣除28萬元;工會經費扣除限額=200×2%=4(萬元),實際發生5萬元,准予扣除4萬元;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200×2.5%=5(萬元),實際發生3萬元,可以據實扣除;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32-28)+(5-4)=5(萬元)。

6.答案 D

解析 對飲料製造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銷售產品過程中收取的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視同含税銷售額確認銷售收入,會計與税法對此處理是一致的,所以違約金換算為不含税數額後併入銷售收入,即23.4/(1+17%)=20(萬元)。包裝物出租收入也是銷售(營業)收入的一部分。固定資產處置收入不屬於銷售(營業)收入。因此,該企業當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廣告費限額=(20000+20+10)×30%=6009(萬元),實際支付的7000萬元大於限額,所以只能扣除6009萬元。

7.答案 C

解析 保險企業的財產保險按企業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餘額的15%計算限額;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8.答案 C

解析 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費用,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2012年不得扣除利息合計=500×6%÷12×10+10-100×6%÷12×3=33.5(萬元)

9.答案 A

解析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10.答案 D

解析 採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於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餘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11.答案 C

解析 該公司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税=(30+100-60)×10%=7(萬元)

12.答案 B

解析 會計利潤=2000+220-1550-200-100=370(萬元)

捐贈扣除限額=370×12%=44.4(萬元),實際捐贈支出為90萬元,所以税前可以扣除44.4萬元。

13.答案 C

解析 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後2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14.答案 B

解析 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所得税查補税款、滯納金、罰款收入,按中央與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繳庫;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税額的25%,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税款收入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

15.答案 D

解析 選項A,對金融機構農户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選項B,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選項C,從事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項目所得,免徵收企業所得税。

16.答案 A

解析 選項B和C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選項D,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17.答案 A

解析 60000÷12=5000(元),對應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數是555。

應納税所得額=(60000-555×60%)÷(1-20%×60%)=67803.41(元)

67803.41÷12=5650.28(元),適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數555。

應納税額=67803.41×20%-555=13005.68(元)

張某年終獎自己實際負擔税額=13005.68-13005.68×60%=5202.27(元)

18.答案 D

解析 2011年3月1日不計税。

2012年9月1日,應納税所得額=10000×(6.4-1)=54000元,適用税率按照54000/12=4500選擇,即税率10%,速算扣除數105。

應納税額=(4500×10%-105)×12=4140 (元)

2012年10月1日,獲得5000元股利,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税所得額,應納税額=10000×0.5×50%×20%=500(元)

2012年11月30日,轉讓國內上市企業股票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但暫不徵税。

19.答案 C

解析 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的所得,按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個體工商户向其業主支付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不允許在税前據實扣除。個體工商户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單獨計徵個人所得税,不與生產經營所得合併徵税。

20.答案 D

解析 應納税所得額=[(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數)×(1-20%)]÷[1-税率×(1-20%)]

=[(85000-7000)×(1-20%)]÷[1-40%×(1-20%)]= 91764.71(元)

建築公司應代扣代繳税額=91764.71×40%-7000=29705.88(元)

21.答案 C

解析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兄弟姐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税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税時,其應納税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法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

22.答案 D

解析 工資薪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5400-3500)×10%-105=85(元)

企業年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5400×10%×3%=16.2(元)

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税=85+16.2=101.2(元)

23.答案 B

解析 在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的中方僱員減除費用為3500元,不符合享受附加減除費用的範圍。在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外方僱員可以享受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

24.答案 A

解析 該外籍個人境內居住不滿90天,僅就其境內工作期間境內支付的部分納税。該外籍專家4月份合計應納税額=[(15000+45000-4800)×35%-5505]×15000÷60000×12.5÷30=1439.06(元)

25.答案 C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4)取得應納税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6.答案 C

解析 納税人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税額准予在計税時予以抵免,但最多不能超過境外所得按我國税法計算的抵免限額。特許權費收入的抵免限額=20000×(1-20%)×20%=3200;股息收入抵免限額=14000×20%=2800,則在A國取得的所得的抵免限額為:3200+2800=6000(元),該工程師在A國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税=3000+3000=6000,所以就A國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在我國境內補繳所得税;稿酬所得抵免限額=30000×(1-20%)×20%×(1-30%)=3360,3360>2800,需補税。該工程師當月在我國應補繳個人所得税額=3360-2800=560(元)。

27.答案 D

解析 個人取得勞動分紅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複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28.答案 B

解析 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超過1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一年。因此,2012年也算一年。

扣除項目=300×(1+5%×4)+(500-300)×5%×(1+7%+3%)+500×0.05%= 371.25(萬元)

增值額=500- 371.25 =128.75(萬元)

增值率=128.75÷371.25×100%=34.68%

應繳納土地增值税=128.75×30%=38.63(萬元)

29.答案 C

解析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發生納税義務後7日內或在税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税的申報。

30.答案 A

解析 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税,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税依據;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税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合同所載金額另行貼花;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税,兩項税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税貼花。

31.答案 D

解析 該廠共應繳納印花税=(2000×0.3‰+2000×0.05‰+1000×0.05‰)×10000=7500(元)。

32.答案 A

解析 該地的容積率=20000÷45000=0.44,税法規定,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該房產的原值=2000+(20000×2×300)÷10000=3200(萬元),2012年應繳納的房產税=3200×(1-20%)×1.2%=30.72(萬元)

33.答案 B

解析 選項A,房屋出租的,一般情況下,由出租人納税;選項C,房屋產權未確定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税;選項D,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税。

34.答案 C

解析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税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應繳納車船税=480×9÷12=360(元)

35.答案 D

解析 掛車年税額按照貨車税額的50%計算繳納車船税。應納車船税=10.5×20×20+500×10+3×9×20×50%=9470(元)

36.答案 A

解析 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准改建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徵契税;破產後,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税。

37.答案 B

解析 契税中,由徵税機構核定契税計税依據的情形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房屋交換。符合題意的是選項B。

38.答案 B

解析 對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其向農村居民供水量佔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20×4×(20-16)÷20=16(萬元),應繳納房產税=20000×(1-30%)×1.2%×(20-16)÷20=33.6(萬元),應繳納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合計=16+33.6=49.6(萬元)

39.答案 B

解析 納税人使用的土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40.答案 C

解析 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 ABCD

解析 選項E,不屬於企業所得税的作用。

2.答案 ACDE

解析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答案 ABCD

解析 選項E,不屬於應提供的資料。

4.答案 BCD

解析 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活動取得收入應徵收企業所得税;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補貼收入屬於不徵税收入。

5.答案 ABCD

解析 一般性税務處理下被分立企業的虧損不得由分立企業彌補。

6.答案 AB

解析 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2)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7.答案 ABC

解析 未經核准的準備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得扣除。

8.答案 CDE

解析 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計税毛利率不得低於3%;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税成本並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併計算的應納税所得額。

9.答案 ABCD

解析 預約定價安排書面申請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相關的集團組織架構、公司內部結構、關聯關係、關聯交易情況;

(2)企業近三年財務、會計報表資料,產品功能和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的資料;

(3)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類別和納税年度;

(4)關聯方之間功能和風險劃分,包括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5)安排適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支持這一原則和方法的功能風險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設條件等;

(6)市場情況的説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

(7)安排預約期間的年度經營規模、經營效益預測以及經營規劃等;

(8)與安排有關的關聯交易、經營安排及利潤水平等財務方面的信息;

(9)是否涉及雙重徵税等問題;

(10)涉及境內、外有關法律、税收協定等相關問題。

10.答案 DE

解析 下列情形屬於內部資產處置:

(1)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11.答案 AD

解析 低於購置成本購買住房的差價,應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税。60000÷12=5000(元),使用税率20%,速算扣除555。應繳納個人所得税=60000×20%-555=11445(元)

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税=11445+45=11490(元)

12.答案 ADE

解析 選項B,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境內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税務機關申報納税。選項C,納税人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並固定在一地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13.答案 ABDE

解析 證券機構等應積極配合税務機關做好各項徵收管理工作,並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限售股減持的有關信息傳遞至主管税務機關。

14.答案 ACE

解析 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和財產保險支出可在個人所得税前扣除。

15.答案 ABC

解析 選項D和E不符合題目的要求。

16.答案 CE

解析 選項A,個體工商户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選項B,業務招待費處理同企業所得税,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選項D,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木、新工藝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台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准予一次扣除。

17.答案 ABC

解析 選項A、B、C屬於核定徵税的範圍。

18.答案 ABD

解析 計入開發成本的土地及拆遷補償費、開發的間接費用、佔用耕地繳納的耕地佔用税可以加計扣除。

19.答案 ABD

解析 選項C和E屬於審核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時應當重點關注的內容。

20.答案 ABCD

解析 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徵訂憑證按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税。

21.答案 BCE

解析 選項A正確的説法應該是“運輸憑證上的印花税票沒有畫銷的,税務機關追繳其不交或少交的税金、滯納金,並處不交或少交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罰款”;D選項不是“可以”,而是“並處”50%以上5倍以下罰款,説明税務機關在此條文上沒有選擇的權利,是“必須”的。

22.答案 ACE

解析 選項B和D免徵房產税。

23.答案 CE

解析 納税人自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計徵房產税;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自辦理驗收手續之日的次月起,計徵房產税;納税人將房屋出租的,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24.答案 ABE

解析 選項C,電車不免徵車船税。選項D,車輛整備質量尾數不超過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

25.答案 AB

解析 經批准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按規定繳納船舶噸税的機動船舶、機場、港口內部行使或作業的車船均屬於特定減免,不屬於法定減免。

26.答案 BE

解析 以獲獎方式獲得的房屋,沒有免徵契税的規定;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而免繳的土地出讓金,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税;因不可抗力原因失去住房而重新購買的住房,酌情准予減徵或免徵,並不一定是免徵。

27.答案 AC

解析 選項A、C都是要繳納契税的。

28.答案 ACDE

解析 企業創辦幼兒園的用地可免税。

29.答案 BCE

解析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的城鎮土地使用税使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最低税額的30%。

30.答案 AC

解析 獲准佔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佔用税,所以選項B不正確。納税人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税。納税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税,所以選項D不正確。

三、計算題

1、(1)答案 A

解析 歌舞廳應繳納的營業税=(630+200)×20%=166(萬元);枱球館和保齡球館應繳納的營業税=320×5%=16(萬元);應繳納的城建税、教育費附加=(166+16)×(7%+3%)=18.2(萬元);應繳納營業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合計=166+16+18.2=200.2(萬元)

(2)答案 B

解析 當年取得營業收入=630+200+320=1150(萬元),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150×0.5%=5.75(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20×60%=12(萬元),税前允許扣除業務招待費5.75萬元。

税法允許扣除的利息費用=100×6%÷12×10=5(萬元)

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和利息費用合計=5.75+5=10.75(萬元)

(3)答案 D

解析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216×14%=30.24(萬元),實際發生了30.24萬元,不需要調整。

職工培訓費扣除限額=216×2.5%=5.4(萬元),實際發生了6萬元,只能按限額扣除。

職工工會經費扣除限額=216×2%=4.32(萬元),實際撥繳5萬元,只能按限額扣除。

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可以加計100%扣除。

税前允許扣除的三項經和工資合計=216+20+30.24+5.4+4.32=275.96(萬元)

(4)答案 C

解析 應繳納企業所得税=[1150+15-250-120-(200-20+5.75)-5-18.74-200.2-(16-8)]×25%=94.33(萬元)

2、(1)答案 D

解析 應繳納的房產税=(5000-1000)×(1-20%)×1.2%+1000×(1-20%)×1.2%÷12×2+10×10×12%=52(萬元)

應繳納的印花税=5600×0.5‰+10×10×1‰=2.9(萬元)

合計=52+2.9=54.9(萬元)

(2)答案 D

解析 地價款=400(萬元)

開發成本=1600(萬元)

開發費用=80+(400+1600)×5%=180(萬元)

地價款、開發成本和開發費用共計=400+1600+180=2180(萬元)

(3)答案 B

解析 准予扣除項目=2180+5600×5%×(1+7%+3%)+(400+1600)×20%=2888(萬元)

增值額=5600-2888=2712(萬元)

增值率=2712÷2888×100%=93.91%

土地增值税=2712×40%-2888×5%=940.4(萬元)

(4)答案 A

解析 應納營業税、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共計=(5600×5%+10×10×5%)×(1+7%+3%)=313.5(萬元)

廣告費扣除限額=(5600+10×10)×15%=855(萬元)大於實際發生額200萬元,據實扣除200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共計=400+1600+500+620+80+54.9+313.5+940.4=4508.8(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税=(5600+10×10-4508.8)×25%=297.8(萬元)

四、綜合分析題

1、(1)答案 B

解析 工資允許按實際支付的數額在税前扣除;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300000×14%=42000(元),實際支出職工福利費50000元,所以只允許扣除42000元;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300000×2%=6000(元),實際支付7000元,所以只允許扣除6000元;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300000×2.5%=7500(元),實際支付7000元,所以允許按7000元扣除;

允許税前扣除的工資總額和三項經費合計為:300000+42000+6000+7000=355000(元),實際支付300000+50000+7000+7000=364000(元),調增9000元。

(2)答案 AD

解析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由税務機關向納税人追繳税款,同時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3)答案 A

解析 營業收入總額為2000000+300000+100000=2400000(元)。

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60000元,60000×60%=36000(元),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400000×0.5%=12000(元),所以只允許扣除12000元,需調增60000-12000=48000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2400000×15%=360000(元)>實際發生數250000(元),所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據實在税前扣除。

火災中損失的原材料,按賬面成本和轉出的進項税額扣除獲得的保險賠款後的淨額在税前扣除,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損失金額=100000+100000×17%-80000=37000(元)。

被消防部門處罰的10000元罰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當年在税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以及火災損失合計=12000+250000+37000=299000(元)。

(4)答案 D

解析 將購置固定資產費用通過管理費用中一次扣除,不符合規定,根據税法規定當年可扣除折舊為:60000×(1-5%)/(5×12)×9=8550(元),所以調減管理費用60000-8550=51450(元)。

招待所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10000+300000+100000-(300000+100000)×5%×(1+7%+3%)+9000+51450+48000-37000=43945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税=439450×25%=109862.5(元)。

(5)答案 C

解析 2012年招待所的税後會計利潤=2000000+400000-400000×5%×(1+7%+3%)-1200000-110000-(700000-51450)-37000-10000-109862.5=262587.5(元)

根據承包協議,王某得到的承包收入為262587.5-200000=62587.5(元);

2012年王某可以扣除的費用=3500×12=42000(元)

王某當年承包所得應納税所得額=62587.5+5000×12-42000=80587.5(元)。

(6)答案 C

解析 王某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税所得額計徵個人所得税。

王某承包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80587.5×30%-9750=14426.25(元)

股息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50000×50%×20%=5000(元)

2012年王某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税=14426.25+5000=19426.25(元)。

2、(1)答案 D

解析 業務招待費:(2700+200+100+10)×5‰=15.05(萬元),30×60%=18(萬元),納税調整=30-15.05=14.95(萬元)。

利息費用=200×6%×7/12=7(萬元),納税調整=12-7=5(萬元)

支付母公司的管理費用不得税前扣除,新產品技術開發費可以加計扣除50%。

可以扣除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共計=100-14.95-10+40×50%+40-5=130.05(萬元)

(2)答案 B

解析 業務3調減會計利潤=40×60%×17%=4.08(萬元)

業務6調增會計利潤=20-20×(1-10%)÷10÷12×10=18.5(萬元)

(企業應當從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次月計提折舊,2月份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3月計提折舊。)

業務7調增會計利潤=10-6=4(萬元)

業務8調增會計利潤=100-70=30(萬元)

會計利潤=125-4.08+18.5+4+30=173.42(萬元)

(3)答案 C

解析 捐贈支出扣除限額=173.42×12%=20.81(萬元),對外捐贈20萬,沒有超過限額。直接向某校的捐贈不得税前扣除。

(4)答案 D

解析 福利費扣除限額=300×14%=42(萬元),納税調整=45-42=3(萬元)。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300×2%=6(萬元),據實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300×2.5%=7.5(萬元),據實扣除。

支付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合計納税調整=3+20=23(萬元)

可以税前扣的營業外支出=20+40+4.08-30=34.08(萬元)

(5)答案 A

解析 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投資收益境內應補所得税額=30÷(1-20%)×(25%-20%)=1.88(萬元);

(6)答案 A

解析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凡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規定內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第一年至第三年免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境內所得是免税的,那麼,該企業實際繳納的就是從境外取得投資收益應補税額1.8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