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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註冊税務師《税務代理實務》試題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2010年註冊税務師《税務代理實務》試題答案

1.C2.C3.B4.A5.A6.D7.D8.B9.D10.A

  二、多項選擇題

  三、簡答題

(一)

答:1.税務機關要求新華製造有限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税100萬元,是正確的。此項投資損失不屬於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須經税務機關審批後才能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新華製造有限公司按税務機關要求補税後,應於2010年收集此項損失相關的證據向税務機關申請税前扣除。

2•税務機關自2009年1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是不正確的。企業所得税的滯納金應在彙算清繳期限界滿開始加收,也即應自2009年6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

3•經税務機關批准後,追補確認為2008年度的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並調整2008年度的應納所得税額;調整後計算的多繳的100萬元企業所得税款,應按規定申請退還或者抵頂2010年度的企業所得税税款。

(二)

答:1•對於甲未按期辦理納税申報,税務所應責令其限期申報,並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2•對於甲在限期申報期逾期仍不申報,税務所有權核定應納税款並責令其限期繳納;對於甲逾期仍未繳納税款,税務所可以按規定程序採取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3•税務所的執法行為有以下兩方面不妥:’①實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時未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②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賣或變賣,而自行委託商店銷售。

(三)

答:1•(1)註銷方案:收回的4900萬元為清算後分得的剩餘資產,相當於被清算企業(凱旋特種器材貿易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中按股權比例計算的部分,為股息性所得,因此,(4900一2000)=2900(萬元),全部為股息性所得,可全部作為免税收入。

(2)股權轉讓方案:以5000萬元價格轉讓凱旋特種器材貿易公司的股權,為財產轉讓收入,轉讓所得(5000—2000)=3000(萬元),屬於應税所得,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3000 x25%=750(萬元)

(3)先分配後轉讓股權方案:分得的`2500萬元為股息性所得,為免税收入:以2500萬元價格轉讓凱旋特種器材貿易公司的股權,為財產轉讓收人,轉讓所得(2500-2000)=500(萬元),屬於應税所得,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500 x25%:125(萬元)

2.三種終止投資方案中,實現税後淨利潤情況為:

(1)註銷方案:2900萬元;

(2)股權轉讓方案:3000-750=2250(萬元)

(3)先分配後轉讓股權方案:2500+(500—125)=2875(萬元)

(四)

答:1.甲員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人為15000元,當地上年平均職工工資3倍:2200×12 x3=79200(元),該員工所發放的一次性補償收入15000元因在79200元以內,免納個人所得税。

2.乙員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為90000元,當地上年平均職工工資3倍:2200 X 12×3=79200(元),

該員工所發放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計税部分:90000—79200=10800(元)

月工資收入:10800/9=1200(元)

月工資應納税所得額小於2000元費用扣除額,不納個人所得税。

3•丙員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為120000元,當地上年平均職工工資3倍:2200×12×3=79200(7E),

該員工所發放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計税部分:120000—79200=40800(元),

月工資收入:40800÷12=3400(元)

應代扣個人所得税[(3400—2000)×10%一25]×12=1380(元)

(五)

答:1.涉及税種規定如下:

(1)萬保房產開發公司以自行開發的房產對外投資以不動產投資人股,參與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開發產品(房產)對外投資,發生所有權轉移,應視同銷售房地產,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税;開發產品(房產)因投資引起資產的所有權屬發生改變,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税。

(2)達明塑鋼廠以外購的鋼材對外投資:外購貨物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税;外購貨物(資產)因投資引起資產的所有權屬發生改變,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税。

(3)海奧裝飾公司以貨幣資金投資,不涉及税款繳納。

2.計税依據按如下確定:

(1)萬保房產開發公司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税計税依據確定:以投資確認的公允價值作為應税收入額,扣除賬面價值和繳納的土地增值税後的餘額,作為該投資房產的應納税所得額;

(2)達明塑鋼廠投資涉及的增值税:以投資確認的公允價值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税的銷項税額;涉及企業所得税的計税依據:以投資確認的作為應税收入額,扣除賬面價值和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後的餘額,作為該外購鋼材對外投資的應納税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