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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易考點:一般計税方法應納税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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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易考點:一般計税方法應納税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一)關於“當期”的概念

關於當期銷項税的當期,與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相呼應。

關於當期進項税額的“當期” 是重要的時間概念, 有必備的條件。

【提示】增值税扣税憑證,包括:

增值税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和税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

  税收繳款憑證

2010年1月1日以後的進項税抵扣時限規定:

(1)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現為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税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税額。

(2)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税扣税範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税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後,其增值税額方能作為進項税額在銷項税額中抵扣。

税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將納税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數據,按日與進口增值税入庫數據進行稽核比對,每個月為一個稽核期。

海關繳款書開具當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次月及第三個月。

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及次月。

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以後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

稽核比對的結果分為相符、不符、滯留、缺聯、重號五種。

【問題】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税扣税憑證如何處理?

屬於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税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税額。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5種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2)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税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税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3)税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税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4)由於企業辦税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5)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幾個特殊計算規則

  1.進項税額不足抵扣的税務處理——形成留抵税額

當期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納税人在計算應納税額時,如果出現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税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兼有應税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不得從應税服務的'銷項税額中抵扣。

  2.扣減當期進項税額的規定

①一般納税人因進貨退回和折讓而從銷貨方收回的增值税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税額扣減。——退貨扣減不追溯

②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税進項税額。——平銷返利衝進項

③購進貨物或勞務事先未確定用於非應税項目,已經抵扣了進項税,發生用途變化不該抵扣進項税的,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的進項税額從當期的進項税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税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税額。——不抵改變當期轉

  3.一般納税人註銷時存貨及留抵税額處理

一般納税人註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税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税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税額也不予以退税。

4.納税人資產重組中增值税留抵税額處理有關問題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簡稱“原納税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簡稱“新納税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税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税額可結轉至新納税人處繼續抵扣。

  (三)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税税額有關政策

增值税納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具體規定如下表:

  【歸納】

(1)增值税納税人初次購買列舉專用設備抵價税合計數;

(2)非初次購買及非列舉的設備只抵税,不抵價;

(3)支付的技術維護費不強調初次,但要求是2011年12月1日之後繳納的(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

  【特別提示1】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的專用設備與税控收款機不是等同概念。可抵價税合計數的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税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税盤和報税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税控盤和報税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税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税控盤和傳輸盤。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的專用設備還包括分開票機。

  【特別提示2】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價税合計)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税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税抵扣憑證,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即價税合計數抵税後,該發票不能重複再次抵扣進項税額。

即:用税收優惠的方式體現價税合計抵減應納税額;不能再從銷項税額中重複抵扣進項税。

【基本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合併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即:只有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批准後,其總分機構試點納税人才能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税人增值税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税

  根據用途確定可彙總的進項税

用於“營改增”項目的進項税參與彙總;用於非“營改增”項目的進項税不得彙總。

分支機構發生《應税服務範圍註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和預徵率計算繳納增值税。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的增值税=應徵增值税銷售額×預徵率。

總機構彙總應繳納的增值税為彙總的銷項税額-彙總的進項税額-分支機構發生《應税服務範圍註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税税款。

【特別提示】按照《總分支機構試點納税人增值税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要求,總分機構試點納税人除了需要將應税服務與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以及應納税額、已納或預交(預徵)税額進行分別核算外,還應當將應税服務按適用的不同適用税率(17%、11%、6%和3%徵收率)分別核算其銷售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以及應納税額、已納或預交(預徵)税額,然後,再由總機構彙總計算應税服務應繳納的增值税税額。

年度增值税的清算每年的第一個納税申報期結束後,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彙總納税情況進行清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銷售收入佔比和總機構彙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税税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税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税的,通過暫停以後納税申報期預繳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税小於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税的,差額部分在以後納税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税時一併就地補繳入庫。

【提示】關於總分機構納税人增值税的具體規定涉及航空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鐵路運輸企業。

  政策共性:

增值税1各交各税;增值税2彙總納税;

分支機構按月預繳;

總機構按季彙總(增值税納税期限是一個季度);

年終清算(第一個納税申報期結束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