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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酬分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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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公司薪酬分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科學發展,完善企業內部薪酬分配製度,按照公司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導思想

規範分配秩序、優化薪酬結構,建立具有電網企業特點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充分發揮薪酬分配的激勵作用,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第三條 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是以崗位責任為重點,以績效管理為基礎,把職工的工資收入與自身素質、工作崗位和實際貢獻掛鈎,實行以崗定薪、崗變薪變、重業績、講貢獻的薪酬分配體系。

第四條 基本原則

1、堅持工資增長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鈎原則,保障職工收入與企業經濟效益同步增長;

2、堅持收入分配向高技能人才、高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傾斜原則,創新引進人才、留住人才的激勵機制,保障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穩固與增強;

3、在考慮歷史貢獻的前提下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合理拉開收入差距;

4、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適度擴大所屬單位薪酬分配

自主權,依據工作業績和考核結果確定績效收入水平,形成崗位靠競爭、收入憑貢獻、工資能增能減的激勵分配機制;

第五條 本辦法對象為各單位在職在崗職工。

第二章 薪酬構成

第六條 職工薪酬主要由工齡工資、職業技能工資、專業技術資格工資、學歷工資、崗位薪點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包括專家津貼)、績效工資和輔助性工資九個單元構成。

第七條 工齡工資

為體現職工累積勞動貢獻,設立工齡工資單元,標準為每工作年60元,同時取消技能補償工資;工齡工資統一於每年元月一日開始調整。

內部退養人員可參照執行,同時取消內部退養人員執行的技能工資。

第八條 增加職業技能工資、專業技術資格工資、學歷工資,薪酬標準及辦法見附件。

第九條 執行職業技能工資、專業技術資格工資和學歷工資後,取消技師津貼、高級技師津貼、知識分子補貼(含書報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津貼及崗位浮動工資。

第十條 崗位薪點工資

崗位薪點工資是以勞動崗位為對象,按照勞動評價要素確定每個崗位的崗級,通過崗級和薪級確定崗位工資標準的

工資單元。

崗位薪點工資共設25個崗級,根據職工不同的技術、技能層次,確定了不同的崗位薪點區間。共設置109個薪級,1-8崗設置7個薪級、9-10崗設置6個薪級、11-12設置5個薪級、13崗設置4個薪級、14-16崗設置3個薪級、17崗及以上設置2個薪級。不同崗級之間薪點工資可以交叉。一崗1薪最低,二十五崗2薪最高。崗位起點工資薪點標準暫定為900點(詳見附表)。

第十一條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是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職工的額外勞動消耗的適當補償,在崗享受,不在崗取消,考核發放。具體按單位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特殊崗位津貼

特殊崗位津貼指各生產單位對從事苦重險累工作的職

工建立的崗位津貼,具體按單位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於被聘為華北技術院專家或內蒙古技術院專家及公司專業技術帶頭人且在受聘期內的職工,設立專家及技術帶頭人津貼,按月單列發放,具體按以下標準執行:

技術院首席專家:2000元/月;技術院一級專家:1000元/月;公司專業技術帶頭人:800元/月。

第十四條 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是指各單位根據公司下達的效益工資計劃,按

照本單位全員績效管理與考核情況分配的工資單元,原則上通過考核分配的績效工資應不低於可分配績效工資的50%。

第十五條 輔助性工資

輔助性工資是指公司各類社會保險等綜合性補貼、加班工資等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單元。綜合性補貼政策由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統一制定執行。

第三章 崗位薪點工資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崗位薪點工資標準由公司根據相關政策統一制定併發布。

第十七條 崗位變動人員的薪點工資確定與執行 職工崗位發生變化,從崗位變動的次月起執行新的崗位薪點工資。

1、由低崗位變動到高崗位的,按原崗級、薪級的薪點工資就近就高靠至新崗位的薪點工資標準執行;原崗位薪點工資低於新崗位1薪工資標準的,按新崗位1薪工資標準執行。

2、由高崗位變動到低崗位的,按原崗級、薪級靠至新崗位同等薪級的薪點工資標準執行。

3、在同崗級之間變動者,崗級薪級按原標準執行。 4、一般管理和生產崗位,專業技術(生產技能)任職資格達不到上崗條件的人員,降低1個薪級的薪點工資執行。

5、離崗培訓人員培訓期間(6個月以內)薪點工資按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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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薪酬 分配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