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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知識點(精選)

2017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定於9月2至3日,下面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知識點,希望對大家的考試有所幫助!

2017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知識點(精選)

  證券資產管理

1.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投資於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淨值的20%

2.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主辦人不得少於5人。投資主辦人須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具備良好的誠信紀錄和職業操守,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註冊登記。

3.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户的資產淨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4.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5.合格投資者是指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①個人或家庭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②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6.證券公司、託管機構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户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資產託管報告;證券公司、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至少每週披露一次集合計劃份額淨值。

7.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每季度結束之日起5日內,將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報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8.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工作日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及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9.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資產管理業務合規檢查年度報告、內部稽核年度報告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並報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10.集合計劃審計報告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60個交易日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資產託管機構提供,並報送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11.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料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

  證券承銷與保薦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應當符合:

①最近 3 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 5000 萬元;或者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 3 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 3000 萬元

④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 20%

2.承銷商應當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至少3年備查。

3.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3.保薦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於10年。

4.擅自發行證券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等,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自營

1.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户,應當自開户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2.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下列數字監管:

①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日營業務情況等。

4.存在超比例持倉等問題的證券公司,要向公司註冊地證監局書面報告整改計劃,在合規的前提下壓縮自營規模,並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註冊地證監局報告。

5.自營業務的規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換投資規模以利率互換合約名義本金總額的5%計算。

②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500%

③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淨資本的30%

④持有一張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報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6.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户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80%

7.證券自營業務持倉規模的要求:

①證券專營機構負債總額與淨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0:1,證券兼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負債總額與證券營運資金之比不得超過10:1

②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其流動性資產佔淨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③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賬户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80%

④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的自營業務,持有一種非國債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淨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20%

⑤證券經營機構買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總市值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流通股總市值的20%

⑥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出現盈利時,該機構應按月就其盈利 提取5%的自營買賣損失準備金,直至累計總額達到其淨資本或淨營運資金的5%為止。

8.屬於內幕信息的: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其他業務

1.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②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

③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

2.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淨資本的4倍。

3.除證券暫停、終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轉融通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4.證券可以衝抵保證金,但貨幣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應收取保證金的15%

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證券金融公司應當 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月度報告。

6.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證監會轉融通辦法規定職責所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7.證券公司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資料期限不得少於5年。

8.證券公司應當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介紹業務的合規檢查報告。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9.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中,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人員數量不得低於1/2,證券公司的人員數量不得超過1/3

10.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接投資基金由於補充流動性或進行併購過橋貸款而負債經營的,負債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負債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或實繳出資總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