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税法車輛購置税應納税額的計算
車輛購置税應納税額的計算
(一)購買自用應税車輛應納税額的計算
納税人購買自用的應税車輛,其計税價格由納税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和價外費用組成。還要注意購買自用的應税車輛包括購買國產車、購買進口車。不論是購買國產車還是進口車,都需要注意需要併入計税價格的項目。
併入計税價格的項目 | 不併入計税價格的項目 |
(1)購買者隨購買車輛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2)支付的車輛裝飾費(3)銷售單位開展優質銷售活動所開票收取的有關費用(各項費用在一張發票上難以劃分) | (1)支付的控購費(2)銷售單位開給購買者的各種的發票金額中包含增值税税款 |
【提示】代收款項應區別徵税:(1)凡使用代收單位(受託方)票據收取的款項,應視作代收單位價外收費,應併入計税價格中一併徵税;(2)凡使用委託方票據收取,受託方只履行代收義務並收取代收手續費的款項,不併入計税價格徵收車輛購置税。
(二)進口自用應税車輛應納税額的計算
【特別提示】這裏所謂進口自用車輛,指的是納税人報關進口車輛並自用。
納税人進口自用的應税車輛以組成計税價格為計税依據。計税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
進口自用應税車輛計徵車輛購置税的計税依據,與進口環節計算增值税的計税依據一致。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1-消費税税率)
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於消費税徵税範圍的大卡車、大客車,則組成計税價格公式簡化為:
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
(三)其他自用應税車輛應納税額的計算
納税人自產自用、受贈使用、獲獎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税車輛的,凡不能取得該型車輛的購置價格,或者低於最低計税價格的,以國家税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税價格為計税依據計算徵收車輛購置税。
(四)特殊情形自用應税車輛應納税額的'計算
1.減税、免税條件消失車輛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税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其中,規定使用年限國產車按10年計算,進口車按15年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税。未超過使用年限的,上述公式可簡化成:
國產車最低計税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税價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應納税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税價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
進口車最低計税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税價格×[1-(已使用年限×6.66667%)]×100%
應納税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税價格×(1-已使用年限×6.66667%)×税率
2.未按規定納税車輛應補税額的計算
納税人未按規定繳税的,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的計税價格,區分情況,分別確定徵税。不能提供購車發票和有關購車證明資料的,檢查地税務機關應按同類型應税車輛的最低計税價格徵税;如果納税人回落籍地後提供的購車發票金額與支付的價外費用之和高於核定的最低計税價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務機關還應對其差額計算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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